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创作时间证明的网站
时间Fri Apr 25 06:53:32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http://digistamp.com/
: 上述的网站是用来证明你的资料在某个时间点以前就已经存在了,
: 请问一下,
: 类似的网站在美国或是在台湾,
: 用来於法庭上作证专利创作的时间点之的效果如何?
一直推文太累了,
依我的了解,
专利审查基准第五篇第一章:
当事人所提证据为网路上之资讯者,应注意网站之可信度,
审查时,若对於网路上之资讯内容或公开之时间点有质疑,
或对造质疑该证据之真实性时,应通知当事人补提佐证资料
(例如网站出具的证明),以确认该证据系未经变更者。
所以原则上,网站的资料要用来证明创作时间点,
是要有其他的辅助证据的。
但网站是否一定要出来作证,这是不确定的。
虽然曾经有PTT站方出来作证过,
但并不代表PTT站方有作证的义务,
而若要求法官以传票传唤,
法官依照比例原则,未必会同意声请。
再来就算站方出面作证了,
一般也会调查站方存取的log纪录和网站上的文章作交差比对,
才能作为证据,
而存取的log纪绿的保存通常只有一到两年,甚至更短,
若只有用文章标题下方的那个日期,
用来证明创作的时间点,可能证据价值会很薄弱。
而PTT经常停站,服务不连续,程式码出现过若干次bug,
也可能是被告律师攻击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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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107.241
1F:推 priorart:您上文是说是基於专利法57条1项及着作权法之考量 此皆与 04/25 11:50
2F:→ priorart:本篇另举的审查基准无涉 似有不当联结之嫌 另民刑事案皆 04/25 11:52
3F:→ priorart:有作证义务(如刑诉176-1参照) PTT SYSTEM板置底文亦有说 04/25 11:54
4F:→ priorart:明(此为义务而非由其主观意愿能决定) 至於PTT记录之正确 04/25 11:55
5F:→ priorart:真实性 被告一方有所质疑本可理解 但此涉及双方举证能力 04/25 11:56
6F:→ priorart:并非"我怀疑PTT资料正确性"一句即足以抗辩 至少实务上相 04/25 11:58
7F:→ priorart:关诉讼中未见以此抗辩成功而免责者 若您有发现案例请提出 04/25 11:59
8F:→ yaudeh:置底文写的是「得将资料提供给司法机关」 04/25 22:18
9F:→ yaudeh:权利和义务都分不清楚? 04/25 22:19
10F:→ priorart:这是要乡民自重 否则站方可将、有权将资料提供司法单位 04/25 22:34
11F:→ priorart:而非可提供也可不提供 前已讲过这是法定义务 不要搞乱了 04/25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