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創作時間證明的網站
時間Fri Apr 25 22:47:37 2008
就我的了解,用網站上的資料「單獨」能作為證據者.
是不具證據能力的,
必需轉以log記錄或是站方管理人員出面作證,
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720號判決
…原判決以自訴人提出之交通大
學「陳盈達致歉電子郵件回函一件(第一審卷第三五四頁)作為論處張博威罪刑之證
據,然電子郵件回函上之寄件人「陳盈達」是否確有其人?電子郵件上之記載內容是
否與事實相符?原審未傳訊「陳盈達」到庭訊問,逕以該電子郵件回函作為判決之證
據,自屬違誤。
而用PTT來作為證據,我也沒說一定不可行,
只是PTT的站長,
一則,站長沒有替你作證的義務
(PS.請搞清楚「任何人為作為證人的義務」
和法院會同意你的聲請傳喚證人完全是兩回事)
二來,PTT的站長,來來去去,你想找也不見得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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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7.241
1F:推 priorart:既然你第一段強調網站資料還需站方人員作證才具證據能力 04/25 23:25
2F:→ priorart:為何第二段又會認為法院未必會同意傳喚證人(站方)作證? 04/25 23:27
3F:→ priorart:豈不上下矛盾?如此具關鍵地位的人證法院故意略而不傳? 04/25 23:28
4F:→ priorart:難道要依賴刑事訴訟法159條所謂傳聞證言?尤其著作權涉及 04/25 23:30
5F:→ priorart:刑責 法院不傳"可完備證據能力"之重要證人殊難想像 04/25 23:36
6F:→ priorart:此話題聊到此為止吧 有興趣的自己run一遍試試就知結果... 04/25 23:42
7F:推 YAHQQ:法院如果發傳票作證 就是要來啊 什麼叫沒有作證的義務?? 04/26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