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创作时间证明的网站
时间Fri Apr 25 22:47:37 2008
就我的了解,用网站上的资料「单独」能作为证据者.
是不具证据能力的,
必需转以log记录或是站方管理人员出面作证,
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720号判决
…原判决以自诉人提出之交通大
学「陈盈达致歉电子邮件回函一件(第一审卷第三五四页)作为论处张博威罪刑之证
据,然电子邮件回函上之寄件人「陈盈达」是否确有其人?电子邮件上之记载内容是
否与事实相符?原审未传讯「陈盈达」到庭讯问,迳以该电子邮件回函作为判决之证
据,自属违误。
而用PTT来作为证据,我也没说一定不可行,
只是PTT的站长,
一则,站长没有替你作证的义务
(PS.请搞清楚「任何人为作为证人的义务」
和法院会同意你的声请传唤证人完全是两回事)
二来,PTT的站长,来来去去,你想找也不见得找得到。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107.241
1F:推 priorart:既然你第一段强调网站资料还需站方人员作证才具证据能力 04/25 23:25
2F:→ priorart:为何第二段又会认为法院未必会同意传唤证人(站方)作证? 04/25 23:27
3F:→ priorart:岂不上下矛盾?如此具关键地位的人证法院故意略而不传? 04/25 23:28
4F:→ priorart:难道要依赖刑事诉讼法159条所谓传闻证言?尤其着作权涉及 04/25 23:30
5F:→ priorart:刑责 法院不传"可完备证据能力"之重要证人殊难想像 04/25 23:36
6F:→ priorart:此话题聊到此为止吧 有兴趣的自己run一遍试试就知结果... 04/25 23:42
7F:推 YAHQQ:法院如果发传票作证 就是要来啊 什麽叫没有作证的义务?? 04/26 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