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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著作權法12條1、2項,除另有約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受聘人(事務所B)享有著作財產權; 2. 依高檢署「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14 次會議提案第3號決議,對他人專利說明書之利用,不得逾越專利法 39條2項:「經審定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 影或影印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及全部檔案資料。」範圍。 換言之,A嗣後修改B享有著作權之說明書,其行為已逾越上述阻卻 違法範疇,而侵害B之改作權; 3. 另,A或可主張其可依著作權法12條3項規定,"利用"其出資完成之專 利說明書,惟,"改作"是否屬該"利用"範疇,未明示於著作權法,依 管見則採否定說,持同見解者如臺灣高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1年度上 訴字第411號判決參照。 4. 結論:A侵害B之改作權。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假如A公司委託B事務所撰寫專利申請書, : 寫完之後,申請送到智慧局。 : 嗣後, : A公司在原本的發明架架構之上又有小改良, : 所以就自行拿B事務所原先寫的申請書, : 修改成新的申請書,再申請一篇新的專利。 : 請問A公司後來的動作,有沒有侵犯B事務所的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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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93.217
1F:→ pasica:看似合理,不過反而會得到一個奇怪的結論就是 06/07 18:32
2F:→ pasica:當你把別人公開後的專利說明書整份完整一字不漏抄錄後拿去 06/07 18:33
3F:→ pasica:申請專利(雖然肯定不會過)並沒有青犯著作權,反而是,依照 06/07 18:33
4F:→ pasica:前案的內容,做再發明反而侵犯著作權,似乎要探究何未改作 06/07 18:34
5F:→ pasica:如果a的動作真的是改作,那的確有侵犯改作的權利 06/07 18:35
6F:→ pasica:然後上述的事件是否屬於改作?? 06/07 18:36
7F:→ pasica:而且就大部分事物所作業,可能也會參照前案撰寫,甚至用相 06/07 18:36
8F:→ pasica:同的圖,如果上述論述為真,那還真得小心使用這些專利公開 06/07 18:37
9F:→ pasica:pasica有人因為這樣被告嗎?~~~挺詭異的結論~ 06/07 18:37
10F:→ pasica:另外,單論專利上的圖片好了,這些圖片都是表達真實結構的 06/07 18:41
11F:→ pasica:示意圖,對於再發明的申請人來說,看過前案,並依照前案構 06/07 18:42
12F:→ pasica:思想到更可以在結構上增添新元件達到新的功效,此時,申請 06/07 18:43
13F:→ pasica:人,依照前案的圖,在另外加入再發明的技術特徵,然而, 06/07 18:43
14F:→ pasica:如果照上述推論,那勢必要申請人只有兩種作法,一,徵求 06/07 18:44
15F:→ pasica:前案著作權人同意。二,還得故意畫的跟他不一樣,但是確 06/07 18:44
16F:→ pasica:表示相同真實結構的現象。 06/07 18:45
17F:→ pasica:另外說個笑話,那事務所的製圖工程師發了,趕快上網找找 06/07 18:46
18F:→ pasica:自己畫過的圖,有被哪些事物所拿去引用改作的,全部都求償 06/07 18:47
19F:→ priorart:樓上誤解了 把別人說明書原封不動申請專利 已超出上述專 06/07 19:08
20F:→ priorart:立法阻卻違法範疇 至於是否屬改作應自著作權保護表現方式 06/07 19:12
21F:→ priorart:角度檢驗 本題未詳述故假設屬改作論之 另忠實呈現實物之 06/07 19:16
22F:→ priorart:專利圖片是否具著作權強調之創作性 非無疑問 至少已有判 06/07 19:18
23F:→ priorart:決任單純拍攝實物之攝影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06/07 19:18
24F:→ priorart:另您最後說的笑話基本上不會發生 除另有約定著作權屬事務 06/07 19:24
25F:→ priorart:所而非屬撰稿或繪圖工程師 06/07 19:25
26F:→ pasica:您前段講的我瞭了,是我搞錯,不過最後一段,就是因為大部 06/07 19:29
27F:→ pasica:沒有約定,所以著作權屬於製圖工程師,所以可以上網看誰侵 06/07 19:29
28F:→ pasica:xX犯著作權,所以製圖工程師發了呀~~ 06/07 19:30
29F:推 pasica:不過想了想還是怪怪的,忠實呈現實物元件以及元件聯結關係 06/07 19:39
30F:→ pasica:的文字敘述可否具有著作權強調的創作性?? 06/07 19:39
31F:→ pasica:而專利的說明書都是可據以實施某發明的說明書 06/07 19:42
32F:→ priorart:請仔細看著作權法12條2項 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所有 工程師 06/07 19:43
33F:→ priorart:只是"著作人" 甚至依同條1項亦可約定直接以雇主為著作人 06/07 19:44
34F:→ priorart:單純圖片是否具創作性我甚保留 但說明書係經工程師之構思 06/07 19:46
35F:→ priorart:安排亦常有個人風格 具創作性應可肯定 06/07 19:47
36F:→ priorart:歹勢 應該是11條而非12條 12條是出資 06/07 19:51
37F:→ pasica:12條2項"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06/07 19:52
38F:→ pasica:瞭了,感恩~~ 06/07 19:55
39F:→ Antinomy:這題快變成FAQ了 在智慧局論壇上章忠信老師也回答過 06/08 00:15
40F:推 eedavid:看得好累 可以用回文的阿 不一定要推文 06/08 00:26
41F:→ pasica:章老師的BLOG也有提到,兩說,雖然高院似乎也支持,不過就 06/08 01:16
42F:→ pasica:是非常不喜歡這一說,寫篇專利說明書還要避免侵犯著作權 06/08 01:18
43F:推 barley:章老師的回答偏重專利說明書有無著作權之認定 06/08 13:45
44F:推 hotwingking:還好吧 因為不可能事先看過別人專利說明書 可以主張未 06/08 19:44
45F:→ hotwingking:接觸 來排除侵害之可能性 06/08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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