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ct (~~)
看板Patent
標題Re: [心得] 給客戶一句話:不要有付錢是老大的心態
時間Thu Jul 24 23:50:15 2008
最近剛從IFPE轉IHPE,看了這篇文章大有同感。
前陣子連續看了兩件某大事務所寫的案子,一件新案,一件翻譯案。
翻譯案逐句翻,句子間前後文的關係模糊,元件名稱未統一,未看原文,
肯本看不懂寫的東西。claim用語是用"上述的"而非"該",在台灣好像很少這樣用,
感覺是大陸的用語。
最後,通篇自己改了一遍,花的時間比我自己翻譯還久。
另一件新案,claim裡面寫了一堆元件,但卻沒有連接關係,雖說這些元件是習知元件,
但我仍覺得連接關係需寫出來。再來,是寫個「物」的標的,element中寫的卻是步驟。
雖說這個物(可錄式媒體)是要執行element的步驟,但直覺上應該不是這樣寫。
兩件案子下來,讓我對這個事務所的印象變得很差。
我可以接受不同事務所有不同寫作風格,但上述兩件的案子已非風格的問題,而是這樣
的寫法已有可能招致核駁的風險,尤其若是去請大陸,更容易招致核駁。到時,只是產
生無謂的費用。
※ 引述《tanbuka (台灣綠茶)》之銘言:
: 想了很久..才決定po這篇文章..
: 實在是好奇心太重了...
: 不知道會不會引起公憤..哈哈..
: IF跟IH我都當過..
: 當IF時..看版都會覺得大家都很勵害..都很有良心..
: 但一開始當了IH後..
: 瞬間可以看到各大事務所的稿子...
: 心裡的疑惑就無限擴大....
: 勵害又認真的工程師怎麼這麼少啊?
: 怎麼我一天到晚都要受事務所虐待啊??
: 每天都看一堆莫名其妙的稿子.....
: 文意不通..前後矛盾..
: 然後..退稿又要想怎麼好好說...不然會被人家說難搞...
: 等一下.人家寫不好還不是自己要重寫..
: 然後自己改.又很不干願..為什麼你領錢.我卻要幫你做事..
: 那為什麼要付錢..請你幫我們撰搞..
: 付我錢寫稿子就好啦...
: 更何況對認真寫稿子的工程師不就很不公平...
: 校稿也是很花時間的....
: 我也想閉著眼睛送件啊..
: 每次看到桌上還成堆的oa要看..可能還有很多老闆交代的事情要做...
: 每天都有一堆的雜事要做...
: 我才不想整天在改一堆莫名其妙的稿...
: ----------
: 因此..我才決定來po文的.藉此把心裡的話告訴眾位if
: 首先...claim寫不清楚,範圍不會因此比較大..
: -->專利範圍的判定..跟寫得清不清楚是兩碼子事..
: 元件的作動關係.範圍不會因為你寫不清楚而變大
: -->專利範圍的大小.最主要還是跟技術有最密切的關係..
: 還有用語的方式..
: -->適當的擴充專利範圍..是指不要把不重要的限制放進來...
: 再來..tw現今的發明案.大都不怎麼樣..本來就都是一些改良的技術..
: 所以..範圍本來就不會太大..
: 我們所要求的也就只是..竟量把本案的發明特徵都放在claim中
: 適當的把一些特徵藏在附屬項...
: 然後....開始禱告...審委不要找到類似的前案....
: 啊..假若不幸..審委找到前案..我也不幸收到102..103
: 再看看有什麼特徵可以使本發明與前案區隔的就好了...
: 假若...再不幸...沒有任何特徵可以用了..
: 那麼..其實事務所可以開心的告訴我們..沒救了!!
: 那..當inhouse的我們..會很開開心心的把案子結了...
: 因為..手上的案子又少了一件...下次再也不用看到他啦...
: (只要不要遇到很魯的發明人)
: 其實...就這麼簡單...
: 最後...呼籲眾事務所的工程師...求求大家..要出一校稿前..多看個幾眼啊..
: 最好...可以自己從頭再讀一次...如果你可以看得懂你在寫什麼..再送出來啊...
: 每次..退稿..你們資深改稿同仁頭也很大啊...
: 每一次聽著你們改稿同仁在電話中無奈的聲音..我都很慶幸...
: 好險...這個稿不是我改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33.68
1F:→ forcomet:上述的是很常用的~可錄式媒體這個部分~我想你可能誤解了 07/25 00:05
2F:→ forcomet:你說的這個可錄式媒體應該是軟體的案子~ 07/25 00:06
3F:→ sonardome:上述的 三個字 該 一個字 ---->最大不同 07/25 08:47
4F:推 ppore:話說"上述"的確是在claim語法中很常見的字 07/25 08:49
5F:→ ppore:上法庭的時候,法官也從來沒對"上述"這兩個字有過意見 07/25 08:49
6F:→ pasica:首先,"上述"是大陸規範性用語,常常用來核駁台灣國所用的 07/25 08:57
7F:→ pasica:"該等"~~至於台灣案是否要比照辦理,見仁見智,另外一提 07/25 08:58
8F:→ pasica:"所述"等同於米國案早期的said 07/25 09:04
9F:→ pasica:目前就我了解,幾間橫跨大陸台灣的工作,為了節省作業時間 07/25 09:10
10F:→ pasica:盡量在規範性用字上,比照大陸習慣使用,避免台灣大陸申請 07/25 09:10
11F:→ pasica:每篇申請時還得為了規範性用字耗費時間在檢查上面, 07/25 09:10
12F:→ pasica:而且最重要的是,你台灣申請案所述不會被核駁,大陸寫該等 07/25 09:11
13F:→ pasica:有數個審查員肯定核駁S 07/25 09:12
14F:→ ordonez:的確是有人以「可錄式媒體」來撰寫軟體案,不過最近是比較 07/25 09:51
15F:→ ordonez:少見了。雖然不多見,但也不能算是寫「錯」。 07/25 09:51
16F:推 jerico:話說,我以前的事務所,這種翻譯案只有一點。表示工程師必 07/25 14:58
17F:→ jerico:需4小時之內完成....翻成這樣我完全不驚訝! 07/25 14:59
18F:→ jerico:這行真的是良心事業啊! 07/25 15:00
19F:→ jerico:話說,我以前事務所內有一個超資深工程師,他做事的態度就 07/25 15:01
20F:→ jerico:是,看點數作事,ex大陸案校稿沒點,他就直接簽名.... 07/25 15:01
21F:→ jerico:他每年都拿業績獎..... 07/25 15:02
22F:→ sonardome:作過IH的再回來作IF看會不會進入良心模式 會不會變的最 07/25 16:00
23F:→ sonardome:受IH歡迎 只能說不同位置不同思考不同態度 07/25 16:01
24F:→ gct:有關「上述的」與「該」,我瞭解不會被核駁。我原先是怀疑是因 07/25 16:10
25F:→ gct:為外包給大陸人翻譯才出現這個情形。原來是為了求統一兩岸用語 07/25 16:11
26F:→ gct:不過我是還沒接過用「該」而被大陸核駁的案子。不過有聽過大陸 07/25 16:12
27F:→ gct:代理人建議用「上述的」的寫法。 07/25 16:13
28F:→ gct:有關可記錄媒體的寫法,一種可記錄媒體,用以儲存電腦程式,電腦 07/25 16:17
29F:→ gct:程式使電腦執行xxx,其中該電腦包含xxx, 包括:以後的element 07/25 16:19
30F:→ gct:element就是以步驟來寫。 07/25 16:20
31F:→ gct:我不喜歡這種寫法是因為當這種案子翻成日文/其他看不懂的語文 07/25 16:20
32F:→ gct:時,會因為preamble寫太多,加上各種語文文法的不同而出現錯誤 07/25 16:21
33F:→ gct:之前接過一件日本答辯案,就是核駁物和方法混在一起.... 07/25 16:22
34F:→ gct:再者,其實方法/步驟已由一組claim保護,再寫可記錄媒體是否有用 07/25 16:23
35F:→ forcomet:可記錄媒體是有他的原因才會有這樣寫,us經常遇到101~是小 07/25 21:50
36F:→ forcomet:麻煩一個,但是會發展這麼寫還是有他的原因在 07/25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