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ubleG (Everything dies..)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關於美國新穎性優惠期以及IDS的問題
時間Fri Sep 26 11:49:53 2008
各位前輩大家好,
有一個關於美國提報IDS的問題一直不解,
想要請教一下:
當發明人是學術單位時,常會碰到的一個情況就是,
發明人已經將研究成果發表在國際期刊上,
然後才要來申請專利,
在申請台灣案時有6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可適用,
但前提是在申請時一定要主張優惠期。
而在申請美國案時,
理論上根據102(b)的規定,
只要在期刊發表後一年內申請即可,
並沒有特別規定要在申請時主張。
但是美國又有提報IDS的規定,
所以這篇已發表的期刊到底應不應該在申請時提報IDS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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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1F:推 piglauhk:=_=+ 如果100%確認期刊真的合乎優惠條款的話. 建議 09/26 12:03
2F:→ piglauhk:提報IDS比較好 免得以後有把柄 多一次OA多一次錢 09/26 12:04
3F:→ WHOMAU:盡量還是應該提IDS比較好,主要避免將來因此而專利無效. 09/26 21:54
4F:→ doubleG:謝謝回覆~ 09/27 22:03
5F:推 VanDeLord:是validity ? 還是 enforcement ? 09/28 14:30
6F:推 VanDeLord:若沒記錯,應是enforcement 09/28 14:37
7F:推 priorart:IDS violation-> misconduct-> unenforceable 09/28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