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ubleG (Everything dies..)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关於美国新颖性优惠期以及IDS的问题
时间Fri Sep 26 11:49:53 2008
各位前辈大家好,
有一个关於美国提报IDS的问题一直不解,
想要请教一下:
当发明人是学术单位时,常会碰到的一个情况就是,
发明人已经将研究成果发表在国际期刊上,
然後才要来申请专利,
在申请台湾案时有6个月的新颖性优惠期可适用,
但前提是在申请时一定要主张优惠期。
而在申请美国案时,
理论上根据102(b)的规定,
只要在期刊发表後一年内申请即可,
并没有特别规定要在申请时主张。
但是美国又有提报IDS的规定,
所以这篇已发表的期刊到底应不应该在申请时提报IDS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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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4.69.109
1F:推 piglauhk:=_=+ 如果100%确认期刊真的合乎优惠条款的话. 建议 09/26 12:03
2F:→ piglauhk:提报IDS比较好 免得以後有把柄 多一次OA多一次钱 09/26 12:04
3F:→ WHOMAU:尽量还是应该提IDS比较好,主要避免将来因此而专利无效. 09/26 21:54
4F:→ doubleG:谢谢回覆~ 09/27 22:03
5F:推 VanDeLord:是validity ? 还是 enforcement ? 09/28 14:30
6F:推 VanDeLord:若没记错,应是enforcement 09/28 14:37
7F:推 priorart:IDS violation-> misconduct-> unenforceable 09/28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