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時間Tue Oct 28 23:23:22 2008
: 申請、實施時,還殺出程咬金:「吸鐵沙的磁性體」。
: 建議小王還是把重點放在發表學術論文好了:P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22.page
轉自~↑
台灣最高法院89台上2240號判決
本件違反專利法之各個階段行為中,係由
上訴人益強公司、陳黃素卿負責網板、框料擠型
上訴人鼎盛公司、林守成負責打孔、拉網經第三人電鍍後,
再交與張國安、傅舉耀等人組裝銷售,上訴人與張國安、傅舉耀間有故意共同侵害被
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甚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第一百八十五條共
同侵權行為、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負責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專利法(舊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以侵害人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賠償並得
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按銷售所得及侵害情節連帶賠償其
損害,自屬有據。
只想到四個字 有夠衰洨~
我想到一個問題..
丁看到一專利 A+B
請 包商甲造A 包商乙造B 請丙來組裝 A 和 B
成 A+B 然後丁拿去販賣有固意侵害專利的人是?
甲 乙 丙 丁?
有大大可以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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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同條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
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
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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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過失 -口-a 是要如何證明包商為故意.
丁: 阿甲阿乙阿丙 我要照著這篇專利來抄 大家一起把他做出來吧! (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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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191
1F:推 kaikai1112:有沒有 衰洨 要看相關事證吧~~~~~~~~~~ 10/28 23:37
2F:→ kaikai1112: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要成立 也不是很容易的 10/28 23:39
3F:推 car:知情與否 影響重大 :Q 10/29 00:09
4F:→ hotwingking:物品專利只看物品本身 並不管製造方法 10/29 00:42
5F:→ hotwingking:因此甲乙不論知情與否都沒事 丙要看知不知情 丁侵權 10/29 00:43
6F:→ sonardome:為何甲乙沒事??? 10/29 08:25
7F:→ piglauhk:有前輩可以幫忙調一下判決書嗎 我不會..(  ̄ c ̄)y▂ξ 10/29 09:20
8F:→ hotwingking:因為物品專利只及於物品 該物品專利為A+B 不及於A或B 10/29 09:21
9F:推 kaikai1112:h 大說的是 直接侵權 不是 間接侵權 10/29 09:30
10F:→ kaikai1112:即使 間接侵權 不易成立 但是還可以逼對造上法庭 10/29 09:31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10/29 09:34)
11F:→ kaikai1112:所以還是可以收到一定的嚇阻力 10/29 09:32
12F:推 kaikai1112:原 po 中的 丙 與丁 可以用 直接侵權 作主訴 10/29 09:38
13F:→ kaikai1112: 甲 和 乙 一起用間接侵權 控告 10/29 09:39
14F:→ kaikai1112:以官司 逼 和解 這是很常用的 商業手段 10/29 09:41
15F:→ hotwingking:間接侵權是滿個案認定的 除非A B物之用途只能組裝A+B 10/29 09:59
16F:推 yaudeh:在台灣因為代工廠頗多,所以間接侵權還蠻常用的。 10/29 20:21
17F:推 VanDeLord:89...1990 讓我想起羅大佑的歌...XD 10/29 21:17
18F:→ JSL3719:89年專利尚未除罪化,原告應該有以刑逼合的打算 10/31 09:35
19F:→ JSL3719:間接侵權有明文規定的,似乎只有美國專利 10/31 09:36
21F:推 priorart:德英法等歐洲大國間接侵權皆有明文規定 中國實務上承認 10/31 22:03
22F:→ priorart:只有台灣待修法 有趣的是某些國外IP holder也熟知此差異 10/31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