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Tue Oct 28 23:23:22 2008
: 申请、实施时,还杀出程咬金:「吸铁沙的磁性体」。
: 建议小王还是把重点放在发表学术论文好了:P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22.page
转自~↑
台湾最高法院89台上2240号判决
本件违反专利法之各个阶段行为中,系由
上诉人益强公司、陈黄素卿负责网板、框料挤型
上诉人鼎盛公司、林守成负责打孔、拉网经第三人电镀後,
再交与张国安、傅举耀等人组装销售,上诉人与张国安、傅举耀间有故意共同侵害被
上诉人之新型专利权甚明。被上诉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侵权行为、第一百八十五条共
同侵权行为、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之侵权行为责任、专利法(旧法)第一百零五条准用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前段、第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项以侵害人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计算损害赔偿并得
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之规定,请求上诉人按销售所得及侵害情节连带赔偿其
损害,自属有据。
只想到四个字 有够衰洨~
我想到一个问题..
丁看到一专利 A+B
请 包商甲造A 包商乙造B 请丙来组装 A 和 B
成 A+B 然後丁拿去贩卖有固意侵害专利的人是?
甲 乙 丙 丁?
有大大可以说明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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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惟同条项前段所谓共同侵权行为,须共同行为人皆已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始能成
立,若其中一人无故意过失,则其人非侵权行为人,不负与其他具备侵权行为要
件之人连带赔偿损害之责任。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册(民国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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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 -口-a 是要如何证明包商为故意.
丁: 阿甲阿乙阿丙 我要照着这篇专利来抄 大家一起把他做出来吧! (热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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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1.201.191
1F:推 kaikai1112:有没有 衰洨 要看相关事证吧~~~~~~~~~~ 10/28 23:37
2F:→ kaikai1112: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要成立 也不是很容易的 10/28 23:39
3F:推 car:知情与否 影响重大 :Q 10/29 00:09
4F:→ hotwingking:物品专利只看物品本身 并不管制造方法 10/29 00:42
5F:→ hotwingking:因此甲乙不论知情与否都没事 丙要看知不知情 丁侵权 10/29 00:43
6F:→ sonardome:为何甲乙没事??? 10/29 08:25
7F:→ piglauhk:有前辈可以帮忙调一下判决书吗 我不会..(  ̄ c ̄)y▂ξ 10/29 09:20
8F:→ hotwingking:因为物品专利只及於物品 该物品专利为A+B 不及於A或B 10/29 09:21
9F:推 kaikai1112:h 大说的是 直接侵权 不是 间接侵权 10/29 09:30
10F:→ kaikai1112:即使 间接侵权 不易成立 但是还可以逼对造上法庭 10/29 09:31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8.211.225.136 (10/29 09:34)
11F:→ kaikai1112:所以还是可以收到一定的吓阻力 10/29 09:32
12F:推 kaikai1112:原 po 中的 丙 与丁 可以用 直接侵权 作主诉 10/29 09:38
13F:→ kaikai1112: 甲 和 乙 一起用间接侵权 控告 10/29 09:39
14F:→ kaikai1112:以官司 逼 和解 这是很常用的 商业手段 10/29 09:41
15F:→ hotwingking:间接侵权是满个案认定的 除非A B物之用途只能组装A+B 10/29 09:59
16F:推 yaudeh:在台湾因为代工厂颇多,所以间接侵权还蛮常用的。 10/29 20:21
17F:推 VanDeLord:89...1990 让我想起罗大佑的歌...XD 10/29 21:17
18F:→ JSL3719:89年专利尚未除罪化,原告应该有以刑逼合的打算 10/31 09:35
19F:→ JSL3719:间接侵权有明文规定的,似乎只有美国专利 10/31 09:36
21F:推 priorart:德英法等欧洲大国间接侵权皆有明文规定 中国实务上承认 10/31 22:03
22F:→ priorart:只有台湾待修法 有趣的是某些国外IP holder也熟知此差异 10/31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