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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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法規一問 專§8
時間Sat Jul 4 21:06:39 2009
再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以下一段為我於中所見 請助為解惑
專§29?
此為國內優先權之說明段落
五: 重新提出
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後,在優先權期限行將屈滿前,亦可重新提出一個與首次
申請完全一致的申請,並主張首次申請的優先權,此種做法可延長專利權期限1年,
對申請人甚為有利。
=問1: 申請優先權案之優先權日係以前案之申請日,何以延長一年?
感謝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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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102
1F:推 SGod:因為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呀.. 不是優先權日 07/04 21:41
2F:→ SGod:只是不會有利 因為晚一年以上取得專利權 07/04 21:45
3F:→ SGod:最多是比較早公開(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 取得請求補償的權利 07/04 21:49
4F:→ piglauhk:喔喔喔喔喔!! 我一直都以為申請日會變成跟優先權日一樣 07/04 22:13
5F:→ piglauhk:還好這幾年下來沒害到人 XD 07/04 22:14
6F:→ piglauhk:感謝S大 07/04 22:14
7F:推 jiunying:本法第29條第2項 先申請案15個月後視為撤回 07/04 22:58
8F:推 jiunying:先申請案測回後就是為始不存在,當然也沒有前案的申請日 07/04 23:01
9F:推 lkw:優先權日唯一的功用就是"判斷專利要件的基準日" 07/06 09:45
10F:→ lkw:其他期間的計算都是以申請日為主 07/06 09:45
11F:→ forman:既然都已經申請,為何還要重新提出與首次申請相同的專利 怪 07/06 20:43
12F:→ forman:主張國內優先權後案申請日可以追溯到母案申請日 07/06 20:45
13F:→ forman:那專利期限是否應該從母案申請日開始算起? 07/06 20:46
14F:→ forman:剛剛翻審查基準,不同範例的國內優先權案不同實施例支持 07/06 21:16
15F:→ forman:CLAIMS有可能會有不同專利申請日進行實體審查 07/06 21:17
16F:推 lkw:claim可以分別主張其優先權,以各claim優先權日為比對基準日 07/06 22:03
17F:推 jiunying:forman說的沒有錯,這個制度的確有法律漏洞 07/06 22:08
18F:→ jiunying:逐條釋義裡面就有寫: 申請人可以利用此制度延長保護期限 07/06 22:09
19F:推 lkw:漏洞??最多也只延長一年 07/06 22:25
20F:→ lkw:台灣的國內優先權,其實就是us的延續案,用"優先權"這個字眼 07/06 22:26
21F:→ lkw:的確與一般認知的優先權日的觀念差異頗大 07/06 22:27
22F:→ lkw:簡單來說,別把國內優先權當做優先權啦 07/06 22:31
23F:推 VanDeLord:延長保護期限一年 = 縮短優先權日一年 (依此法來看) 07/06 23:39
24F:→ VanDeLord:保護期限都是固定,沒有什麼漏洞不漏洞的吧~ 07/06 23:40
25F:推 jiunying:我觀念弄錯了,謝謝大家指教... 07/06 23:56
26F:→ forman:優先權中關於國內優先權審查基準有說明相同案件申請可以延 07/07 21:34
27F:→ forman:一年,但是這樣做有何意義?我想不透 07/07 21:34
28F:推 lkw:給樓上,你想一下us的延續案的精神,tw國內優先權就是延續案 07/07 21:46
29F:→ lkw:因為案子修正,不能變更實質範圍,那如果真有new matter非加不 07/07 21:47
30F:→ lkw:可,又怕另起新案怕被原來的案子當引証駁掉,所以有了這樣的制 07/07 21:48
31F:→ lkw:度 07/07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