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 (躲貓貓)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請問實務上「舉發不成立」可否提起行政救濟?
時間Thu Nov 19 15:27:42 2009
有個專利訴訟的問題,因為找了很久的資料找不到,所以想教板上的專家們:
依專利法67條,「任何人」均得舉發無效專利
如果「舉發不成立」被駁回,那這個舉發人能不能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為舊專利法第46條明定可以,但在2003時修法時刪除了
我找資料時有學者認為欠缺「訴訟權能」(欠缺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但實務上似乎仍然可以提起,有人知道理由是什麼嗎?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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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228.217
1F:推 priorart:撤銷之訴依通說可適用(處分)相對人理論 11/19 16:53
2F:→ car:理由是無效專利會侵害到你實施技術的自由,可提訴願, 撤銷之訴 11/19 19:21
3F:→ GOL:我查到的資料是用「課予義務訴訟」,不能用相對人理論 11/19 20:00
4F:→ forman: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一循環。還有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則。 11/19 20:49
5F:推 barley:看起來撤銷訴訟是對授與專利權這個受益處分提起 11/20 02:21
6F:→ barley:提起人非處分相對人 的確可能有訴訟權能問題 11/20 02:21
7F:→ barley:要從利害關係人下手去解釋 11/20 02:21
8F:→ barley:而課予義務訴訟則是對智財局應撤銷而未撤銷該專利所提起 11/20 02:23
9F:→ barley:則是可以從舉發人受有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在先去解釋 11/20 02:26
10F:→ GOL:但受有「舉發不成立」的處分,並不能用「相對人理論」去提課予 11/20 11:36
11F:→ GOL:義務訴訟~所以才煩惱要去哪找訴訟權能,不知道「專利存在的排 11/20 11:39
12F:→ GOL:他效果」算不算是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11/20 11:40
13F:→ car:專利授益處分是有第三人效力(負擔), 就可以訴願, 撤銷之訴呀 11/20 14:41
14F:推 barley:我發現我錯了 提撤銷訴訟的對象是「舉發不成立」處分 11/20 16:02
15F:→ barley:因此訴訟權能如p大所述直接用相對人理論解決 11/20 16:03
16F:→ barley:而舉發人所得之勝訴判決僅撤銷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11/20 16:03
17F:→ barley:智財局須就舉發另做處分 重新判斷專利有無得撤銷之理由 11/20 16:04
18F:→ barley:至於第三人似乎不能直接就授與專利提出撤銷訴訟 11/20 16:05
19F:→ barley:僅能在侵權訴訟提出專利無效理由作為攻防方法 11/20 16:06
20F:推 barley:在客予義務訴訟部分我就不懂了 g大可否分享一下查到的資料 11/20 16:09
21F:→ car:撤銷訴訟是訴願前置主義, 所以要先向智財局上級經濟部訴願 11/20 23:17
22F:→ car:舉發不成立之結果. 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才能再向智財法院提訴 11/20 23:20
23F:→ forman:原po問題應該很單純,怎會引起這樣大的討論~真是稀奇。 11/20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