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L (躲猫猫)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请问实务上「举发不成立」可否提起行政救济?
时间Thu Nov 19 15:27:42 2009
有个专利诉讼的问题,因为找了很久的资料找不到,所以想教板上的专家们:
依专利法67条,「任何人」均得举发无效专利
如果「举发不成立」被驳回,那这个举发人能不能再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因为旧专利法第46条明定可以,但在2003时修法时删除了
我找资料时有学者认为欠缺「诉讼权能」(欠缺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实务上似乎仍然可以提起,有人知道理由是什麽吗?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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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228.217
1F:推 priorart:撤销之诉依通说可适用(处分)相对人理论 11/19 16:53
2F:→ car:理由是无效专利会侵害到你实施技术的自由,可提诉愿, 撤销之诉 11/19 19:21
3F:→ GOL:我查到的资料是用「课予义务诉讼」,不能用相对人理论 11/19 20:00
4F:→ forman:可以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一循环。还有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则。 11/19 20:49
5F:推 barley:看起来撤销诉讼是对授与专利权这个受益处分提起 11/20 02:21
6F:→ barley:提起人非处分相对人 的确可能有诉讼权能问题 11/20 02:21
7F:→ barley:要从利害关系人下手去解释 11/20 02:21
8F:→ barley:而课予义务诉讼则是对智财局应撤销而未撤销该专利所提起 11/20 02:23
9F:→ barley:则是可以从举发人受有举发不成立之处分在先去解释 11/20 02:26
10F:→ GOL:但受有「举发不成立」的处分,并不能用「相对人理论」去提课予 11/20 11:36
11F:→ GOL:义务诉讼~所以才烦恼要去哪找诉讼权能,不知道「专利存在的排 11/20 11:39
12F:→ GOL:他效果」算不算是法律上利益受损害? 11/20 11:40
13F:→ car:专利授益处分是有第三人效力(负担), 就可以诉愿, 撤销之诉呀 11/20 14:41
14F:推 barley:我发现我错了 提撤销诉讼的对象是「举发不成立」处分 11/20 16:02
15F:→ barley:因此诉讼权能如p大所述直接用相对人理论解决 11/20 16:03
16F:→ barley:而举发人所得之胜诉判决仅撤销举发不成立之处分 11/20 16:03
17F:→ barley:智财局须就举发另做处分 重新判断专利有无得撤销之理由 11/20 16:04
18F:→ barley:至於第三人似乎不能直接就授与专利提出撤销诉讼 11/20 16:05
19F:→ barley:仅能在侵权诉讼提出专利无效理由作为攻防方法 11/20 16:06
20F:推 barley:在客予义务诉讼部分我就不懂了 g大可否分享一下查到的资料 11/20 16:09
21F:→ car:撤销诉讼是诉愿前置主义, 所以要先向智财局上级经济部诉愿 11/20 23:17
22F:→ car:举发不成立之结果. 经济部诉愿决定驳回才能再向智财法院提诉 11/20 23:20
23F:→ forman:原po问题应该很单纯,怎会引起这样大的讨论~真是稀奇。 11/20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