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專利法第三十七條
時間Sun Feb 7 16:11:22 2010
第三十七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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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
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以上橫線部,專利法僅範三年內之申請,然....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之人
為?
1: 任何人
2: 利益相關人仕
3: 申請人
遇到類似的問題時 其判斷準則應為何 後輩於此向各前輩請教.. 肛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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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45
1F:推 SGod:應該是1.. 但我是依常理判斷,不知道該怎麼解釋 02/07 17:18
2F:→ car:我也覺得是 1. 任何人能申請實審就是為了早日確定能否通過 02/07 19:42
3F:→ car:況且還要付審查規費呢 XD ,另外TIPO文件往返要1個月吧 ? 02/07 19:43
4F:→ car:外人怎麼會知道 申請人申請分割或改請呢 ? 02/07 19:43
5F:→ car:實務上應該不可能發生 02/07 19:43
6F:推 kaikai1112:一年半就早期公開了 所以之後就會有第三人 02/07 21:07
7F:推 kaikai1112:又誤會了 回太快了 02/07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