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標題Re: [情報]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第1梯次報考/成績統計
時間Thu Oct 14 13:12:15 2010
※ 引述《ototokio (人生處處是考驗)》之銘言:
: 1.一種牙刷,其係包含:
: 一具有樞接部之握柄,及
: 一牙刷頭,其係包含基座及刷毛,
: 其中該基座具有可與該樞接部連接之組裝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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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題目的內容
國雄
想申請新型專利,其內容如下:
將牙刷頭與握柄彼此分離,兩者之間可以採I 字形或T 字形的連接方式。
亦即牙刷的牙刷頭與握柄之間的連接關係不是固定不變,而是可以視需要
調整為I 字形或T 字形之連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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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不落落長)
考試的角度:
這原題目出題的精神,刷頭可以拆組於握柄(a)、組合方式不止一種(b)。
各人的看法 (a)拆組之精神於主項沒寫出來,嚴重扣分;
X(個)
(b)於主項要有起手式,讓附屬項可以發揮。
實戰角度:
1.刷頭不需要在主項中去定義有沒有毛。
2.樞接部在握柄、組裝孔在刷頭不要綁死,另外還要考慮銜接結構的替代性。
3.除同一刷頭組合方式可改變之外,額外多考慮一下更換不同刷頭的可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22
1F:推 kaikai1112:板大大 我覺得主項中還是要定義有沒有毛 10/14 13:14
2F:→ kaikai1112:因為這跟所欲請求之標的之主要功能有關 10/14 13:14
3F:→ kaikai1112:為構成該標的之主要功能性構件 不能偏廢........... 10/14 13:15
4F:→ kaikai1112:一點點看法.......請版大指教 10/14 13:16
5F:→ orsonplus:理由:1.業界(或熟知此項技術者)通識之牙刷頭 10/14 13:23
6F:→ orsonplus:2.本案內部證據習知技術亦已揭露何謂牙刷頭。 10/14 13:24
7F:→ kaikai1112:But 每一請求項均應獨立視之....所以其之組合 10/14 13:27
8F:推 kaikai1112:就應該可以單獨的執行該標的之功能 並達到主張的功效 10/14 13:28
9F:→ orsonplus:刷毛出現的時機在於定義握柄朝向與刷毛方向的關係 10/14 13:29
10F:→ kaikai1112:牙刷頭沒有毛 自然無法達到牙刷的刷牙基本功能 10/14 13:29
11F:→ orsonplus:或是刷毛排列成長方形,握柄應該銜接在短邊側/長邊側 10/14 13:30
12F:→ kaikai1112:所以主項還是要有刷毛的元件...沒刷毛就不能刷牙了 10/14 13:31
13F:→ kaikai1112:大大 您第1點說 不需要在主項中去定義 "有沒有" 毛 10/14 13:32
14F:→ kaikai1112:而不是您推文內說的細節的說 10/14 13:32
15F:→ orsonplus:螺絲釘沒螺牙叫釘,牙刷頭沒供刷洗的元件就難謂刷頭 10/14 13:33
16F:推 VanDeLord:原來這是考題 XD 10/14 13:39
※ 編輯: orsonplus 來自: 61.230.11.22 (10/14 13:46)
17F:推 VanDeLord:我會覺得主要在於技術特徵的描述仍屬必要。如果該技術可 10/14 13:53
18F:→ VanDeLord:可不可以用無毛的刷頭達成去除異物的功效 10/14 13:54
19F:→ VanDeLord:如果有一種刷頭無毛但是也可以去除異物,達成清潔的功效 10/14 13:54
20F:→ VanDeLord:而卻無法以本發明具以實施,那這樣會不會產生問題? 10/14 13:55
21F:→ VanDeLord:其實創意已經產生,壓力噴射式無毛刷。 10/14 14:03
22F:推 kaikai1112:樓上的總結下的好 XXXXXXXXXDDDDDDDDDDD 10/14 14:19
23F:→ orsonplus:不能實施於刷牙,又如何能稱為牙刷頭,用了牙刷頭這名稱 10/14 14:28
24F:→ orsonplus:己經排除無法實施於刷牙行為的不合理結構了不是嗎? 10/14 14:30
25F:→ getlonely:己經->已經 10/14 14:30
26F:→ orsonplus:XD 錯字真多 10/14 14:32
27F:推 kaikai1112:不是這樣的 body of the claim 要把所有實施必要元件 10/14 14:36
28F:→ kaikai1112:列出 這跟標的寫啥是無關的 標的只是個名稱 10/14 14:37
29F:→ kaikai1112:body 的元件組合 還是要能實施 標的物之功能......... 10/14 14:37
30F:→ kaikai1112:所以在論 Claim scope 時 通論 是只把 body 元件論入 10/14 14:39
31F:→ kaikai1112:subject matter 與 preamle 的限定 只有在其會對 10/14 14:39
32F:→ kaikai1112:Claim 範圍認定 有實質且必要意義的特例下 10/14 14:40
33F:→ kaikai1112:才會加以考量........... 10/14 14:40
34F:→ orsonplus:直接使用牙刷頭上位於 基座+毛刷的組合,是拆太細的問題 10/14 14:47
35F:→ orsonplus:所謂的沒有毛(或等效元件),K大是指直接用基座刷牙? 10/14 14:49
36F:→ orsonplus:這種案子甚至可以直接定義牙刷頭之有效刷洗面而跳過刷毛 10/14 14:53
37F:推 kaikai1112:但是 上面的情況 顯然不是這個試題 要考的情況 不是嗎? 10/14 15:03
38F:→ orsonplus:所以一開始就分在實戰角度的段落,而非考試角度的段落 10/14 15:08
39F:推 kaikai1112:我是針對試題說啦 實戰當然要 case by case 10/14 15:22
40F:→ forman:1. Jepson type 2. Markushi type 3.product by process 10/14 23:24
41F:→ forman:4. means plus function 5. method 6. use 10/14 23:24
42F:→ forman:6. combination type 10/14 23:25
43F:→ forman:新型專利可以用Jepson type or combination type 10/14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