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fei (pofei)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國外產品沒在台灣申請專利 就沒其他智눠…
時間Thu May 19 02:45:13 2011
不好意思沒時間詳述
針對這個討論串 有兩個問題請先釐清:
1. 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本質與保護標的
以著作權為例,必須由思想/表達二分法出發,再進一步討論"實施"
區分出三者差異,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故一般商品的外型是不會被保護的
建築物是例外,這是有其歷史因素 (應該要追溯到伯恩公約以前吧)
另一個看起來"好像"是例外的是彫刻,但彫刻是表達還是實施呢?
至於以縮小模型複製建築物 屬於合理使用 好像是某網站上的說法?
這種說法一點根據都沒有...挺莫名其妙的
我國著作權法列了一大堆合理使用的情況 又把美國法的4個原則也放進去
不知道建築物模型是依據哪一條主張合理使用?
2. 各種智慧才產權之間的關係
如果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各位做新式樣的 不會覺得奇怪 為什麼要那麼辛苦申請新式樣呢?
用著作權保護不就很好? (期限長又不用花錢)
各種智慧財產權有其背後的哲學 尤其是專利與著作權
基本上從保護客體、制度設計、經濟考量上都可以說是互補的
智財法有時難免會有規範的不足或漏洞 造成保護的競合
但著作權與新式樣分得很清楚 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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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5.137.62
1F:推 kaikai1112:著作權和新式樣的保護強度 是差很大的..... 05/19 07:26
2F:→ kaikai1112:別的不說 有沒有侵犯著作權 要考慮有沒有接觸....... 05/19 07:27
3F:→ kaikai1112:專利則沒在管這塊 光是舉證責任 就差很多.......... 05/19 07:28
4F:→ kaikai1112:而且 w大並不是說 著作權"一定"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05/19 07:30
5F:推 kaikai1112:錯了 w大 並沒有說 著作權可以保護商品的外型 05/19 07:32
6F:推 kaikai1112:而是 "外型創作" 也就是這個外型 是否可認定為創作.... 05/19 07:37
7F:→ kaikai1112:就以軟體專利申請新型來作例子 來說吧...... 05/19 07:39
8F:→ kaikai1112:法理上 實體上 大家都知道軟體專利不是新型適格標的... 05/19 07:40
9F:→ kaikai1112:但是實務上 因為申請人的要求.... 05/19 07:41
10F:→ kaikai1112:只好把他寫成裝置的形式 用凹的來申請新型....... 05/19 07:42
11F:→ kaikai1112:w大 要表示的是 他是有這樣的操作空間 就看凹不凹了... 05/19 07:43
12F:→ car:著作權和新式樣立法目的不同, 皆符合各自保護要件, 競合又何妨 05/19 19:47
13F:→ car:頂多在損害賠償計算時, 可能抗辯扣除重複計算的部份 05/19 19:48
14F:→ car:但對於智財權利人, 能將利益權利化保障自然尤佳 05/19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