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fei (pofei)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国外产品没在台湾申请专利 就没其他智눠…
时间Thu May 19 02:45:13 2011
不好意思没时间详述
针对这个讨论串 有两个问题请先厘清:
1. 各种智慧财产权的本质与保护标的
以着作权为例,必须由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再进一步讨论"实施"
区分出三者差异,由於着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故一般商品的外型是不会被保护的
建筑物是例外,这是有其历史因素 (应该要追溯到伯恩公约以前吧)
另一个看起来"好像"是例外的是雕刻,但雕刻是表达还是实施呢?
至於以缩小模型复制建筑物 属於合理使用 好像是某网站上的说法?
这种说法一点根据都没有...挺莫名其妙的
我国着作权法列了一大堆合理使用的情况 又把美国法的4个原则也放进去
不知道建筑物模型是依据哪一条主张合理使用?
2. 各种智慧才产权之间的关系
如果着作权可以保护商品的外型
各位做新式样的 不会觉得奇怪 为什麽要那麽辛苦申请新式样呢?
用着作权保护不就很好? (期限长又不用花钱)
各种智慧财产权有其背後的哲学 尤其是专利与着作权
基本上从保护客体、制度设计、经济考量上都可以说是互补的
智财法有时难免会有规范的不足或漏洞 造成保护的竞合
但着作权与新式样分得很清楚 是不一样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5.137.62
1F:推 kaikai1112:着作权和新式样的保护强度 是差很大的..... 05/19 07:26
2F:→ kaikai1112:别的不说 有没有侵犯着作权 要考虑有没有接触....... 05/19 07:27
3F:→ kaikai1112:专利则没在管这块 光是举证责任 就差很多.......... 05/19 07:28
4F:→ kaikai1112:而且 w大并不是说 着作权"一定"可以保护商品的外型 05/19 07:30
5F:推 kaikai1112:错了 w大 并没有说 着作权可以保护商品的外型 05/19 07:32
6F:推 kaikai1112:而是 "外型创作" 也就是这个外型 是否可认定为创作.... 05/19 07:37
7F:→ kaikai1112:就以软体专利申请新型来作例子 来说吧...... 05/19 07:39
8F:→ kaikai1112:法理上 实体上 大家都知道软体专利不是新型适格标的... 05/19 07:40
9F:→ kaikai1112:但是实务上 因为申请人的要求.... 05/19 07:41
10F:→ kaikai1112:只好把他写成装置的形式 用凹的来申请新型....... 05/19 07:42
11F:→ kaikai1112:w大 要表示的是 他是有这样的操作空间 就看凹不凹了... 05/19 07:43
12F:→ car:着作权和新式样立法目的不同, 皆符合各自保护要件, 竞合又何妨 05/19 19:47
13F:→ car:顶多在损害赔偿计算时, 可能抗辩扣除重复计算的部份 05/19 19:48
14F:→ car:但对於智财权利人, 能将利益权利化保障自然尤佳 05/19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