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看板Patent
標題Re: [閒聊] 均等論
時間Mon Jun 13 10:39:59 2011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銘言:
: 有一個...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來討論的問題
: 傳說中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在我國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 迷一樣的位階...
是的.....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是智慧局呈送司法院
再函送各法院以供 "參考" 基本上沒有強制力
但是 由於大家都只玩這一套 而且 司法會"尊重"行政權
所以 除非法官想自己創一套新的規則
不然這也可以算是某種 "大家都認同的潛規則"
: 簡單講就是函文中的一個附件,對於均等論的解釋...
: 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就 均等論 VS 先前技術
: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論成立->被告主張先前技術組卻
: 如: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且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 應判斷待鑑定對象未落入專利權範圍。
: 此種判斷的結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術阻卻成立,不侵權。
: 還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 「4.対象製品が,特許発明の特許出願時における公知技術と同一
: または当業者がこれから出願時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決)
: 意思就是...
: 待鑑定物與發明專利申請時(前?)的公知技術相同;
: 或為該行業者依申請當時之公知技術能夠輕易推知者。
: 換言之,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先導入前技術的來對專利範圍進行判斷,
: 而結果是先前技術阻卻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權。
: 雖然結果都是不侵權,
: 但是認定起來...一個是屬於均等物、一個不屬於均等物,
: 這是一均各表嘛?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 14 頁
(一)「先前技術阻卻」之意義
「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
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
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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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因此,「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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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由此段觀之 先前技術阻卻 不是使得均等不成立
而是 因為均等範圍過大而涵括先前技術 所以將均等範圍縮小
進而使得待鑑定物(因為要主張待鑑定物等同習知技藝)不再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而因此獲致不侵權的結論....
個人看法是這樣......僅供板大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16.38
1F:推 orsonplus:這就是我把日本均等5要件 拿出來對比的原因啊 XD 06/13 10:58
2F:→ kaikai1112:嗯.... 所以我覺得這有點法制排除的感覺..... 06/13 11:08
3F:→ orsonplus:而且很可能涉及舉證責任在誰的問題 06/13 11:31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 44 頁
(三) 判斷「先前技術阻卻」之注意事項
1.主張「先前技術阻卻」有利於被告,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若被告未主張「先前
技術阻卻」,他人不得主動提供相關先前技術資料,以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
先前技術阻卻」。
已經很明確的說明舉證責任了..........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140.118.16.38 (06/13 11:49)
4F:→ orsonplus:...... 06/13 12:23
5F:→ orsonplus:侵害鑑定要點或(前基準)有碰過的都應該爛熟 06/13 12:24
6F:→ ssrv:最高法院曾民事裁判:「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 06/13 13:39
7F:→ ssrv: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是屬於經驗法則 當初 06/13 13:39
8F:→ ssrv:撰寫人有資深審查官、或專家等等 所以就算法官想自己創一套 06/13 13:39
9F:→ ssrv:新的 可能也不行 因此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基本上"並不是"沒有 06/13 13:40
10F:→ ssrv:強制力 補充一下K大可能露了這3個字 06/13 13:40
11F:→ ssrv: 漏 06/13 13:43
12F:→ ssrv:關於我們法官都只看"法條"來解釋? 06/13 16:38
13F:→ ssrv:應該不全是這樣吧 並非判決不如我意 就是法官不公 或是法官 06/13 16:38
14F:→ ssrv:都只看法條 也有可能雙方在庭上的攻防 該贏的一方因為論述 06/13 16:39
15F:→ ssrv:很差而變成敗訴 在專利訴訟案 若K大參與經驗還不夠全面 06/13 16:39
16F:→ ssrv:就不該一概而論 智財法官就算專利經驗可能不如審查官多 06/13 16:39
17F:→ ssrv:但也可以獲得審查官或技審官的協助 其實K大可以 06/13 16:39
18F:→ ssrv:舉出實證或判決是哪些法官都只看法條? 會比較有說服力 也比 06/13 16:40
19F:→ ssrv:較不會攻擊到全部的法官 06/13 16:40
20F:→ pasica:要點不是經驗法則拉, 行政規則,當然對法院無拘束力,但也無 06/13 20:30
21F:→ pasica:關法官的經驗XX與否,無拘束力並不代表不採用.. 06/13 20:31
22F:→ pasica:另外,鑑定報告..跟鑑定要點是不同...勿混用 06/13 20:33
23F:→ pasica:還有法官很優秀,至少智財法院的..不要亂講恐龍, 06/13 20:36
24F:→ pasica:就算要講這種話,請你處理過訴訟案上過法院在討論, 06/13 20:38
25F:→ forman:non-infringrment:practice prior art 06/13 21:21
26F:→ forman:專利銅杯,待鑑定物金杯,均等論金屬杯,先前技術阻卻銀杯 06/13 21:26
27F:推 piglauhk:F大一句說明了侵權的三大原則 XD 06/13 21:36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61.31.176.142 (06/13 21:49)
28F:→ kaikai1112: P 大說的是 智財法院的法官 都超超超優秀... 06/13 21:51
29F:→ kaikai1112:主觀的推文 就允許我刪掉 犯不著又莫名樹敵..... 06/13 21:53
30F:→ kaikai1112:(幸好自己的文 還可以毀屍滅跡....) 06/13 21:55
31F:→ ssrv:k大 你刪的文 我有備份 你的言論這樣已經算公開了 :) 06/13 21:57
32F:→ kaikai1112::~~~~~~~( 不要嚇我..... 06/13 21:59
33F:→ kaikai1112:其實也沒差啦....法官當然超優秀 不然怎麼當到法官... 06/13 22:01
34F:→ kaikai1112:只是要作到好一個好法官 只是優秀是不夠的... 06/13 22:02
35F:→ kaikai1112:智財法院成立也快三年了....外界的批評 聽進去多少了.. 06/13 22:08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61.31.176.142 (06/13 22:11)
36F:→ kaikai1112:就留給世人評斷吧....... 06/13 22:12
37F:推 piglauhk:K大不用緊張 XD 哈 06/13 22:16
38F:推 lukehong:其他案件另當別論 但如果專利案件的事實給陪審團認定的話 06/14 12:05
39F:→ lukehong:我不覺得有比較好阿 06/14 12:06
40F:推 ides13:小弟認為「鑑定要點」,僅有影響力,沒有強制力。因為「鑑 06/14 14:30
41F:→ ides13:定要點」的內容,有時會違民經驗法則及倫理。 06/14 14:31
42F:→ ssrv:若「鑑定要點」沒有融合任何國內外審查經驗、方法或規則 06/14 14:59
43F:→ ssrv:它應該就不是經驗法則 至於違民經驗法則?因專利的遊戲規 06/14 14:59
44F:→ ssrv:則不是民間訂的 06/14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