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闲聊] 均等论
时间Mon Jun 13 10:39:59 2011
※ 引述《orsonplus (orson)》之铭言:
: 有一个...存在很久 一直想拿出来讨论的问题
: 传说中的"专利侵害监定要点",在我国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
: 迷一样的位阶...
是的..... 专利侵害监定要点 是智慧局呈送司法院
再函送各法院以供 "参考" 基本上没有强制力
但是 由於大家都只玩这一套 而且 司法会"尊重"行政权
所以 除非法官想自己创一套新的规则
不然这也可以算是某种 "大家都认同的潜规则"
: 简单讲就是函文中的一个附件,对於均等论的解释...
: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单纯就 均等论 VS 先前技术
: 到底是要引用 均等论成立->被告主张先前技术组却
: 如:待监定对象适用「均等论」,且适用「先前技术阻却」,
: 应判断待监定对象未落入专利权范围。
: 此种判断的结果是均等成立,且先前技术阻却成立,不侵权。
: 还是引用日本式均等要件...之要件4
: 「4.対象制品が,特许発明の特许出愿时における公知技术と同一
: または当业者がこれから出愿时に容易に推考できたものでは
: ないこと,」 (最高裁平成10年2月24日第三小法廷判决)
: 意思就是...
: 待监定物与发明专利申请时(前?)的公知技术相同;
: 或为该行业者依申请当时之公知技术能够轻易推知者。
: 换言之,在同样的情况下,会先导入前技术的来对专利范围进行判断,
: 而结果是先前技术阻却成立,均等不成立,不侵权。
: 虽然结果都是不侵权,
: 但是认定起来...一个是属於均等物、一个不属於均等物,
: 这是一均各表嘛?
专利侵害监定要点第 14 页
(一)「先前技术阻却」之意义
「先前技术」系涵盖申请日(主张优先权者,则为优先权日)之前所有能为公众得知之
资讯,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语言或任何形式,例如书面、电子、网际网路、
口头、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术属於公共财,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许专利权人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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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论」扩张而涵括先前技术。因此,「先前技术阻却」得为「均等论」之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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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由此段观之 先前技术阻却 不是使得均等不成立
而是 因为均等范围过大而涵括先前技术 所以将均等范围缩小
进而使得待监定物(因为要主张待监定物等同习知技艺)不再落入系争专利范围
而因此获致不侵权的结论....
个人看法是这样......仅供板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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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8.16.38
1F:推 orsonplus:这就是我把日本均等5要件 拿出来对比的原因啊 XD 06/13 10:58
2F:→ kaikai1112:嗯.... 所以我觉得这有点法制排除的感觉..... 06/13 11:08
3F:→ orsonplus:而且很可能涉及举证责任在谁的问题 06/13 11:31
专利侵害监定要点第 44 页
(三) 判断「先前技术阻却」之注意事项
1.主张「先前技术阻却」有利於被告,故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若被告未主张「先前
技术阻却」,他人不得主动提供相关先前技术资料,以判断待监定对象是否适用「
先前技术阻却」。
已经很明确的说明举证责任了..........
※ 编辑: kaikai1112 来自: 140.118.16.38 (06/13 11:49)
4F:→ orsonplus:...... 06/13 12:23
5F:→ orsonplus:侵害监定要点或(前基准)有碰过的都应该烂熟 06/13 12:24
6F:→ ssrv:最高法院曾民事裁判:「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不得 06/13 13:39
7F:→ ssrv: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 专利侵害监定要点是属於经验法则 当初 06/13 13:39
8F:→ ssrv:撰写人有资深审查官、或专家等等 所以就算法官想自己创一套 06/13 13:39
9F:→ ssrv:新的 可能也不行 因此专利侵害监定要点基本上"并不是"没有 06/13 13:40
10F:→ ssrv:强制力 补充一下K大可能露了这3个字 06/13 13:40
11F:→ ssrv: 漏 06/13 13:43
12F:→ ssrv:关於我们法官都只看"法条"来解释? 06/13 16:38
13F:→ ssrv:应该不全是这样吧 并非判决不如我意 就是法官不公 或是法官 06/13 16:38
14F:→ ssrv:都只看法条 也有可能双方在庭上的攻防 该赢的一方因为论述 06/13 16:39
15F:→ ssrv:很差而变成败诉 在专利诉讼案 若K大参与经验还不够全面 06/13 16:39
16F:→ ssrv:就不该一概而论 智财法官就算专利经验可能不如审查官多 06/13 16:39
17F:→ ssrv:但也可以获得审查官或技审官的协助 其实K大可以 06/13 16:39
18F:→ ssrv:举出实证或判决是哪些法官都只看法条? 会比较有说服力 也比 06/13 16:40
19F:→ ssrv:较不会攻击到全部的法官 06/13 16:40
20F:→ pasica:要点不是经验法则拉, 行政规则,当然对法院无拘束力,但也无 06/13 20:30
21F:→ pasica:关法官的经验XX与否,无拘束力并不代表不采用.. 06/13 20:31
22F:→ pasica:另外,监定报告..跟监定要点是不同...勿混用 06/13 20:33
23F:→ pasica:还有法官很优秀,至少智财法院的..不要乱讲恐龙, 06/13 20:36
24F:→ pasica:就算要讲这种话,请你处理过诉讼案上过法院在讨论, 06/13 20:38
25F:→ forman:non-infringrment:practice prior art 06/13 21:21
26F:→ forman:专利铜杯,待监定物金杯,均等论金属杯,先前技术阻却银杯 06/13 21:26
27F:推 piglauhk:F大一句说明了侵权的三大原则 XD 06/13 21:36
※ 编辑: kaikai1112 来自: 61.31.176.142 (06/13 21:49)
28F:→ kaikai1112: P 大说的是 智财法院的法官 都超超超优秀... 06/13 21:51
29F:→ kaikai1112:主观的推文 就允许我删掉 犯不着又莫名树敌..... 06/13 21:53
30F:→ kaikai1112:(幸好自己的文 还可以毁屍灭迹....) 06/13 21:55
31F:→ ssrv:k大 你删的文 我有备份 你的言论这样已经算公开了 :) 06/13 21:57
32F:→ kaikai1112::~~~~~~~( 不要吓我..... 06/13 21:59
33F:→ kaikai1112:其实也没差啦....法官当然超优秀 不然怎麽当到法官... 06/13 22:01
34F:→ kaikai1112:只是要作到好一个好法官 只是优秀是不够的... 06/13 22:02
35F:→ kaikai1112:智财法院成立也快三年了....外界的批评 听进去多少了.. 06/13 22:08
※ 编辑: kaikai1112 来自: 61.31.176.142 (06/13 22:11)
36F:→ kaikai1112:就留给世人评断吧....... 06/13 22:12
37F:推 piglauhk:K大不用紧张 XD 哈 06/13 22:16
38F:推 lukehong:其他案件另当别论 但如果专利案件的事实给陪审团认定的话 06/14 12:05
39F:→ lukehong:我不觉得有比较好阿 06/14 12:06
40F:推 ides13:小弟认为「监定要点」,仅有影响力,没有强制力。因为「监 06/14 14:30
41F:→ ides13:定要点」的内容,有时会违民经验法则及伦理。 06/14 14:31
42F:→ ssrv:若「监定要点」没有融合任何国内外审查经验、方法或规则 06/14 14:59
43F:→ ssrv:它应该就不是经验法则 至於违民经验法则?因专利的游戏规 06/14 14:59
44F:→ ssrv:则不是民间订的 06/14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