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ner (圓....)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此種情況專利性是否足夠?
時間Fri Jun 17 13:52:14 2011
各位大大好,因為要舉發專利
碰到一些情況想要請教一下
因為實際情況不能說,所以拿以下情況拿來做比喻
先前技術 發明"筆筒"可以放入筆但是那時候只有鉛筆 後來人發明原子筆
因此筆筒放入原子筆部分 應該不具備有進步性 而不能申請筆筒放入原子筆的專利
因為筆筒還是筆筒原有的功能就算加了原子筆,也還是原本的功能
那樣會有進步性?(功能沒有增加 ) 新盈性? ( 先前技術+習知技術)
那樣先前的人申請的筆筒+原子筆的專利 能舉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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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2.82.128
1F:→ yenner:如果要舉發...要主張什麼? 06/17 13:52
2F:→ yenner: 如果這都能申請專利...那樣可申請的東西可多了 ..會大亂 06/17 13:55
3F:→ yenner:因為這樣搞已經嚴重侵害的先前發明筆筒那個人的專利.. 06/17 13:55
4F:→ yenner:發明筆筒的會被要求權利金...怎想都不合理 06/17 13:56
5F:→ orsonplus:不一定 06/17 17:33
6F:→ orsonplus:原子筆是後來發明的,原子筆放主項,筆筒依附於原子筆 06/17 17:36
7F:→ orsonplus:當然你這是比喻 所以先不考慮原子筆與筆筒之間的特性 06/17 17:38
8F:→ twyesman:實際上 這樣申請過的類似案件非常多 應該算再發明? 06/19 04:30
9F:→ lsy888:筆是上位概念,原子筆是下位概念 07/10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