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ner (圆....)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此种情况专利性是否足够?
时间Fri Jun 17 13:52:14 2011
各位大大好,因为要举发专利
碰到一些情况想要请教一下
因为实际情况不能说,所以拿以下情况拿来做比喻
先前技术 发明"笔筒"可以放入笔但是那时候只有铅笔 後来人发明原子笔
因此笔筒放入原子笔部分 应该不具备有进步性 而不能申请笔筒放入原子笔的专利
因为笔筒还是笔筒原有的功能就算加了原子笔,也还是原本的功能
那样会有进步性?(功能没有增加 ) 新盈性? ( 先前技术+习知技术)
那样先前的人申请的笔筒+原子笔的专利 能举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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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2.82.128
1F:→ yenner:如果要举发...要主张什麽? 06/17 13:52
2F:→ yenner: 如果这都能申请专利...那样可申请的东西可多了 ..会大乱 06/17 13:55
3F:→ yenner:因为这样搞已经严重侵害的先前发明笔筒那个人的专利.. 06/17 13:55
4F:→ yenner:发明笔筒的会被要求权利金...怎想都不合理 06/17 13:56
5F:→ orsonplus:不一定 06/17 17:33
6F:→ orsonplus:原子笔是後来发明的,原子笔放主项,笔筒依附於原子笔 06/17 17:36
7F:→ orsonplus:当然你这是比喻 所以先不考虑原子笔与笔筒之间的特性 06/17 17:38
8F:→ twyesman:实际上 这样申请过的类似案件非常多 应该算再发明? 06/19 04:30
9F:→ lsy888:笔是上位概念,原子笔是下位概念 07/10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