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nus (學會找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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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智慧財產人員認證的考題
時間Sun Jul 17 23:53:53 2011
※ 引述《Ensanguine (sanguine)》之銘言:
: ※ 引述《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之銘言:
: 有在逐條釋義找到解釋,
: 這邊一併補充一下,
: 新穎性優惠期,其目的為申請專利之發明因前述三種情形而被公開者,
: 如在公開後六個月內申請發明專利者,則此發明會被視為不喪失新穎性。
: 應注意者,新穎性優惠並不能使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溯及公開日,
: 所以在下列三種情形,該被公開之發明,將無法取得專利:
: (一)發明人在法定的三種公開行為後,另在出版物上公開...
: (二)在享有新穎性優惠期之發明提出申請前,有第三人非接觸該公開之發明,
: 而獨自研發相同之發明並已公開者。
: (三)在享有新穎性優惠期之發明提出申請前,有第三人獨自研發相同之
: 發明,且先提出申請者。
: 所以在本題中,甲之發明適用第三種情況,
: 基於先申請原則,導致甲之發明不被準予專利,
: 而乙之發明則會因為甲公開在先,而喪失新穎性。
: 我這樣想對嗎?
另外同樣想請教一下這一題
5. 甲於完成 A 發明後,即在 2009.01 向美國申請發明專利,並於 2009.07 向日本
申請發明專利,則甲於 2010.06 向我國申請同一發明專利時,所得適法主張之2
國際優先權為何?
(A)同時主張美國與日本之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均為適法
(B)僅得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方為適法
(C)僅得主張日本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方為適法
(D)無論主張美國申請案或日本申請案為其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均不適
答案是D
請問這是因為專利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
當申請人於同一申請案主張兩項以上優先權時
應以最早申請之優先權的次日起算
所以 應採在美國的優先權
但是美國的優先權因已過了12個月的期間
因此也不能再主張
這樣子的想法對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8.184
1F:推 Ensanguine:我也是這樣想 07/18 00:10
2F:推 piglauhk:那個...實務上我認為是C (  ̄ c ̄)y▂ξ 07/18 00:25
3F:→ piglauhk:畢竟若日本案未主張美國案優先權 則在主張時應不會有問題 07/18 00:27
4F:→ piglauhk:事後會不會被舉發嘛..這個 07/18 00:28
5F:推 xiphoarch:不用等後來舉發 光在審查時就會被自己的美國案打掉了XD 07/18 00:57
6F:推 jachan:為什麼會被美案打掉,美案又沒說已公開。 07/18 01:10
7F:→ jachan:美案不符十二個月的限制,日本案不是首次申請案。 07/18 01:11
8F:推 egro:優先權只能以最早的申請案提出優先權主張 07/18 04:42
9F:推 J0HAN:審查時應該就公開了吧 @@" 07/18 04:43
10F:推 kaikai1112:在台灣 美國案是不會變成前案的....因為申請前未公開 07/18 07:28
11F:推 kaikai1112:申請人為同一人..... 無23條的適用 07/18 07:42
12F:→ kaikai1112:台灣案與美國案 無權利衝突之情事 無31條之適用...... 07/18 07:44
13F:→ kaikai1112:所以 在台灣 美國對應案是不會變成前案的... 07/18 07:45
14F:→ kaikai1112:不過 不法主張優先權是正確的 請指教....... 07/18 07:46
15F:推 kaikai1112: 無 07/18 08:20
16F:推 J0HAN:對耶 一時混淆了 感謝 07/18 12:29
17F:→ car:日本案申請時沒主張美國案優先權時,可以日本案為台案優先權(C) 07/18 20:03
18F:→ sissey:樓上...... 07/18 20:35
19F:→ jachan:是錯的... 07/18 21:36
20F:推 kaikai1112:只有 First to file 才能當基礎案呦....... 07/18 21:43
21F:推 pptbleu:樓上K大一句話 First filing才能當優先權基礎案 一年內喔 07/18 23:37
22F:推 xiphoarch:我也覺得應該是最先申請的那個案子才成立 答案沒錯~ 07/19 00:57
23F:→ xiphoarch:之前推文沒想到擬制新穎性同人不適用~ 07/19 00:58
24F:推 piglauhk:1.不同國的先案無擬制新穎性之適用 跟申請人無關 07/19 09:13
25F:→ piglauhk:2. 同一發明 但若美、日案內容不完全一樣 且日案無主張優 07/19 09:14
26F:→ piglauhk:先權 私以為日案可視為初次申請 07/19 09:14
27F:推 leeblue0519:同一發明 但申請專利範圍不一樣 是否應該視為不同發明 07/19 10:16
28F:推 kaikai1112:P 大 我也記得擬制新穎性是限於本國案....不過忘了出處 07/19 10:17
29F:→ leeblue0519:美日案說明書內容皆揭漏ABCD 而申請專利範圍美AB日CD 07/19 10:18
30F:→ leeblue0519:問題1: 日案申請時 是否"可以"主張優先權 ?? 07/19 10:19
31F:→ kaikai1112:所以不敢說死.... 而且 我印象中好像是舊法的規定.... 07/19 10:20
32F:→ leeblue0519:問題2: 台灣案申請與日案相同申請專利範圍時 07/19 10:20
33F:→ leeblue0519:當台進入實體審查 若遇美國案公開 是否有新穎性問題? 07/19 10:20
34F:→ kaikai1112:新法好像沒限於本國的說.... 有待確認....... 07/19 10:21
35F:推 piglauhk:待高人解答 (  ̄ c ̄)y▂ξ 話說回來 新法到底過了沒阿. 07/19 10:22
36F:→ kaikai1112:主張優先權 看的是揭示內容而不是claim...... 07/19 10:23
37F:→ kaikai1112:回到本題 我認為題意 是完全相同的內容 不然他會說A+B 07/19 10:25
38F:→ kaikai1112:而不是 只用 A 說到底......... 07/19 10:25
39F:→ kaikai1112:因此 在題目的前提下 他的答案是對的.... 07/19 10:26
40F:→ kaikai1112: 但是 在P 大說的 A+B 的情況下 B 在日本案是 first 07/19 10:27
41F:→ kaikai1112: to file 所以自然是可以主張 B 部分的優先權........ 07/19 10:27
42F:→ kaikai1112:and P 大我指的舊法 是現行法的前一版的說......... 07/19 10:28
43F:推 xiphoarch:我又錯了XD 07/19 10:42
44F:推 kaikai1112:X 大不算錯啦... 照法條文義解釋 是可以這樣凹的啦.... 07/19 10:47
45F:→ kaikai1112:而且 我看現行的逐條釋義 和審查基準 也都沒說限本國.. 07/19 10:48
46F:推 leeblue0519:法條文義解釋 未特別描述包含其他國家之"申請" 07/19 11:18
47F:→ leeblue0519:所以規範及法條提及之"申請" 理當純為台灣申請之情事? 07/19 11:20
48F:→ leeblue0519:拍謝小人才疏學淺 只是單純提出討論 還需高人解答@@ 07/19 11:21
49F:→ car:我不清楚自己錯在哪 XD,台案只主張日本為優先權基礎案不可嘛? 07/19 18:26
50F:→ car: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母案標的限國內案吧? 07/19 18:29
51F:推 kaikai1112:同一發明(技術內容) 只有第一次(首次)提出申請者.... 07/19 18:29
52F:→ kaikai1112:才能作為優先權 基礎案...在本題的條件下.... 07/19 18:30
53F:→ kaikai1112:只有美國案才能作基礎案 美國案已超過一年..... 07/19 18:31
54F:推 kaikai1112:第一次申請 請參照審查基準 2-5-7 ~ 2-5-10 頁 07/19 18:34
55F:→ kaikai1112:至於擬制新穎性 和先申請原則 是離題討論 和本文無關.. 07/19 18:36
56F:→ kaikai1112:是和本題無關 Orz 07/19 18:36
57F:→ car:謝謝 XD 我錯很久 07/19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