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nus (学会找出自己)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智慧财产人员认证的考题
时间Sun Jul 17 23:53:53 2011
※ 引述《Ensanguine (sanguine)》之铭言:
: ※ 引述《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之铭言:
: 有在逐条释义找到解释,
: 这边一并补充一下,
: 新颖性优惠期,其目的为申请专利之发明因前述三种情形而被公开者,
: 如在公开後六个月内申请发明专利者,则此发明会被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 应注意者,新颖性优惠并不能使该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溯及公开日,
: 所以在下列三种情形,该被公开之发明,将无法取得专利:
: (一)发明人在法定的三种公开行为後,另在出版物上公开...
: (二)在享有新颖性优惠期之发明提出申请前,有第三人非接触该公开之发明,
: 而独自研发相同之发明并已公开者。
: (三)在享有新颖性优惠期之发明提出申请前,有第三人独自研发相同之
: 发明,且先提出申请者。
: 所以在本题中,甲之发明适用第三种情况,
: 基於先申请原则,导致甲之发明不被准予专利,
: 而乙之发明则会因为甲公开在先,而丧失新颖性。
: 我这样想对吗?
另外同样想请教一下这一题
5. 甲於完成 A 发明後,即在 2009.01 向美国申请发明专利,并於 2009.07 向日本
申请发明专利,则甲於 2010.06 向我国申请同一发明专利时,所得适法主张之2
国际优先权为何?
(A)同时主张美国与日本之申请案为其国际优先权基础案,均为适法
(B)仅得主张美国申请案为其国际优先权基础案,方为适法
(C)仅得主张日本申请案为其国际优先权基础案,方为适法
(D)无论主张美国申请案或日本申请案为其国际优先权基础案,均不适
答案是D
请问这是因为专利法第27条第二项规定
当申请人於同一申请案主张两项以上优先权时
应以最早申请之优先权的次日起算
所以 应采在美国的优先权
但是美国的优先权因已过了12个月的期间
因此也不能再主张
这样子的想法对吗?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0.8.184
1F:推 Ensanguine:我也是这样想 07/18 00:10
2F:推 piglauhk:那个...实务上我认为是C (  ̄ c ̄)y▂ξ 07/18 00:25
3F:→ piglauhk:毕竟若日本案未主张美国案优先权 则在主张时应不会有问题 07/18 00:27
4F:→ piglauhk:事後会不会被举发嘛..这个 07/18 00:28
5F:推 xiphoarch:不用等後来举发 光在审查时就会被自己的美国案打掉了XD 07/18 00:57
6F:推 jachan:为什麽会被美案打掉,美案又没说已公开。 07/18 01:10
7F:→ jachan:美案不符十二个月的限制,日本案不是首次申请案。 07/18 01:11
8F:推 egro:优先权只能以最早的申请案提出优先权主张 07/18 04:42
9F:推 J0HAN:审查时应该就公开了吧 @@" 07/18 04:43
10F:推 kaikai1112:在台湾 美国案是不会变成前案的....因为申请前未公开 07/18 07:28
11F:推 kaikai1112:申请人为同一人..... 无23条的适用 07/18 07:42
12F:→ kaikai1112:台湾案与美国案 无权利冲突之情事 无31条之适用...... 07/18 07:44
13F:→ kaikai1112:所以 在台湾 美国对应案是不会变成前案的... 07/18 07:45
14F:→ kaikai1112:不过 不法主张优先权是正确的 请指教....... 07/18 07:46
15F:推 kaikai1112: 无 07/18 08:20
16F:推 J0HAN:对耶 一时混淆了 感谢 07/18 12:29
17F:→ car:日本案申请时没主张美国案优先权时,可以日本案为台案优先权(C) 07/18 20:03
18F:→ sissey:楼上...... 07/18 20:35
19F:→ jachan:是错的... 07/18 21:36
20F:推 kaikai1112:只有 First to file 才能当基础案呦....... 07/18 21:43
21F:推 pptbleu:楼上K大一句话 First filing才能当优先权基础案 一年内喔 07/18 23:37
22F:推 xiphoarch:我也觉得应该是最先申请的那个案子才成立 答案没错~ 07/19 00:57
23F:→ xiphoarch:之前推文没想到拟制新颖性同人不适用~ 07/19 00:58
24F:推 piglauhk:1.不同国的先案无拟制新颖性之适用 跟申请人无关 07/19 09:13
25F:→ piglauhk:2. 同一发明 但若美、日案内容不完全一样 且日案无主张优 07/19 09:14
26F:→ piglauhk:先权 私以为日案可视为初次申请 07/19 09:14
27F:推 leeblue0519:同一发明 但申请专利范围不一样 是否应该视为不同发明 07/19 10:16
28F:推 kaikai1112:P 大 我也记得拟制新颖性是限於本国案....不过忘了出处 07/19 10:17
29F:→ leeblue0519:美日案说明书内容皆揭漏ABCD 而申请专利范围美AB日CD 07/19 10:18
30F:→ leeblue0519:问题1: 日案申请时 是否"可以"主张优先权 ?? 07/19 10:19
31F:→ kaikai1112:所以不敢说死.... 而且 我印象中好像是旧法的规定.... 07/19 10:20
32F:→ leeblue0519:问题2: 台湾案申请与日案相同申请专利范围时 07/19 10:20
33F:→ leeblue0519:当台进入实体审查 若遇美国案公开 是否有新颖性问题? 07/19 10:20
34F:→ kaikai1112:新法好像没限於本国的说.... 有待确认....... 07/19 10:21
35F:推 piglauhk:待高人解答 (  ̄ c ̄)y▂ξ 话说回来 新法到底过了没阿. 07/19 10:22
36F:→ kaikai1112:主张优先权 看的是揭示内容而不是claim...... 07/19 10:23
37F:→ kaikai1112:回到本题 我认为题意 是完全相同的内容 不然他会说A+B 07/19 10:25
38F:→ kaikai1112:而不是 只用 A 说到底......... 07/19 10:25
39F:→ kaikai1112:因此 在题目的前提下 他的答案是对的.... 07/19 10:26
40F:→ kaikai1112: 但是 在P 大说的 A+B 的情况下 B 在日本案是 first 07/19 10:27
41F:→ kaikai1112: to file 所以自然是可以主张 B 部分的优先权........ 07/19 10:27
42F:→ kaikai1112:and P 大我指的旧法 是现行法的前一版的说......... 07/19 10:28
43F:推 xiphoarch:我又错了XD 07/19 10:42
44F:推 kaikai1112:X 大不算错啦... 照法条文义解释 是可以这样凹的啦.... 07/19 10:47
45F:→ kaikai1112:而且 我看现行的逐条释义 和审查基准 也都没说限本国.. 07/19 10:48
46F:推 leeblue0519:法条文义解释 未特别描述包含其他国家之"申请" 07/19 11:18
47F:→ leeblue0519:所以规范及法条提及之"申请" 理当纯为台湾申请之情事? 07/19 11:20
48F:→ leeblue0519:拍谢小人才疏学浅 只是单纯提出讨论 还需高人解答@@ 07/19 11:21
49F:→ car:我不清楚自己错在哪 XD,台案只主张日本为优先权基础案不可嘛? 07/19 18:26
50F:→ car:拟制丧失新颖性的母案标的限国内案吧? 07/19 18:29
51F:推 kaikai1112:同一发明(技术内容) 只有第一次(首次)提出申请者.... 07/19 18:29
52F:→ kaikai1112:才能作为优先权 基础案...在本题的条件下.... 07/19 18:30
53F:→ kaikai1112:只有美国案才能作基础案 美国案已超过一年..... 07/19 18:31
54F:推 kaikai1112:第一次申请 请参照审查基准 2-5-7 ~ 2-5-10 页 07/19 18:34
55F:→ kaikai1112:至於拟制新颖性 和先申请原则 是离题讨论 和本文无关.. 07/19 18:36
56F:→ kaikai1112:是和本题无关 Orz 07/19 18:36
57F:→ car:谢谢 XD 我错很久 07/19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