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kwusun (嘴砲妖僧)
看板Patent
標題Re: [問題] 歐洲專利問題
時間Thu Sep 8 21:56:08 2011
想請教板上高手一個歐洲專利的語言問題
我最近發現新竹生醫園區的網頁有免費的數位課程可以上
而且裡面有幾堂課講的是在台灣少見的歐洲專利申請觀念
所以我就去聽了
課程中提到
"歐洲專利可以以任何一種語言送案
然而送案後三個月內須補送英 德 法三種語言之一的翻譯本
之後這翻譯本的語言就自動成為此案之程序語言"
但是我後來在手邊的書面資料(劉孔中/歐洲專利手冊)中讀到:
"在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內無住所或主營業所之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需直接以以上三種語言(德英法)之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
想請教板上高手
如果我代表台灣公司申請EPO專利 可以送中文本案再補英文翻譯本嗎?
如果該公司在歐洲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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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
種話。它看起來像是講到問題的徵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
的答案。所以這種話聽起來很流暢,但它注定是要作廢的。
~~李立群‧《那一夜,我們說相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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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138.148
1F:推 piglauhk:可以引用台灣的優先權日 (  ̄ c ̄)y▂ξ 09/09 09:11
2F:→ jkwusun:我當然知道12個月可以引用優先權 這篇想問本案的送案語言 09/09 11:32
3F:推 Arie:所以主張了優先權後 為什麼還要堅持先送中文案? 09/09 12:52
4F:→ jkwusun:因為如果訴訟時對專利翻譯文件有爭議時 可以原文件為主 09/09 14:32
5F:→ jkwusun:而原文文件若是以中文撰寫 應該對華商較為有利 09/09 14:33
6F:→ jkwusun:我知道板上多半是PE為主 但訴訟階段應該還是有人有經驗吧 09/09 14:34
謝謝版友 這問題我也同步問了我們公司的IHPE了
在2007後EPC新制的規定中 (上述劉書成書於2003)
歐洲專利局的確接受先以中文稿送案
而後再補官方語言譯本
但這是在沒有優先權可以主張(EP為第一申請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而一般台商至少會先申請TW 再主張TW優先權
所以不適用上述情況
※ 編輯: jkwusun 來自: 114.33.138.31 (09/09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