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funfull (好想唱歌跟曬太陽 囧>)
看板Patent
標題[請益] 新型專利範圍之解讀
時間Mon Dec 9 13:33:34 2013
我想請問大家對於"新型專利包含
非形狀、構造或組合之特徵的看法"
大家或許可以先參考這篇文章已對這議題有初步的瞭解
http://www.wipo.com.tw/wio/?p=3433
============ 問題分隔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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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台灣專利法與審查基準的架構下
一般而言, 新型專利範圍僅要符合
(1) "前言的部分包含物品(標的為物品)"
(2) "主體部分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不論是否其範圍有無牽涉 "非"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
即可符合形式審查要件, 進而取得新型專利.
據此,以基準中的新型專利範例請求項為例(下稱"A")
獨立請求項1.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鋁合金為材料壓鑄而成。
【問題一】
若有一"B"產品(下稱"B") 是
一種茶杯,具有一杯體及一結合於該杯體上之握把,
握把內側係呈波浪狀,
其特徵在於:該杯體係以塑膠為材料壓鑄而成。
且"B"是於"A"申請前 已公開販售 (與"A"處於同一國家).
若"A"之 鋁合金材料 是具有進步性的
他人已"B"舉發"A"是否能成立?
【問題二】 (獨立於問題一)
若他人在"A"公告後,製造販賣符合"A"請求項界定的"C產品"(下稱"C")
"C"是否真的有落入"A"之新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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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以中國的專利法規架構而言
問題一的答案是肯定的
問題二的答案是否定的
不過台灣法規在這兩個問題中, 則似乎好像頗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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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請各位版友、先進不吝提出看法與見解 m(_ _)m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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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33.70
※ 編輯: gofunfull 來自: 60.251.133.70 (12/09 14:21)
1F:推 kaikai1112:新型專利的核准(形式審查) 舉發(實體審查) 以及 12/09 14:32
2F:→ kaikai1112:侵權鑑定分析(文意侵權/均等侵權) 是三件不一樣的事... 12/09 14:33
3F:→ kaikai1112:不要把他們搞在一起 又不是要做撒尿牛丸..... 12/09 14:34
4F:推 kaikai1112:你給的那個連結 只有在說形式審查的部分...... 12/09 14:38
5F:→ gofunfull:所以~ K大言下之意是不是說: 新型專利於舉發與侵權時 12/09 14:39
6F:→ gofunfull:非形狀、構造、或組合相關之特徵是排除在外囉~? 12/09 14:39
7F:→ gofunfull:恩恩 那個連結是在說明新型形式審查的部分~ 12/09 14:41
8F:→ gofunfull:我是想表達 中國的新型專利 在一開始就排除 12/09 14:44
9F:→ gofunfull:日後對實體審查或侵權比對較有爭議的部分 12/09 14:45
10F:推 kaikai1112:其實照新型專利的精神 非形狀、構造、或組合相關之特徵 12/09 14:47
11F:→ kaikai1112:本來就不是新型專利欲保護的範疇...在 Claim 裡有這些 12/09 14:49
12F:→ kaikai1112:無助於新型專利的可專利性...所以嚴格的認定方式 12/09 14:50
13F:→ kaikai1112:就是大陸那種思維 連寫都不讓寫進 Claim (參你的link) 12/09 14:51
14F:→ kaikai1112:但台灣是開放讓你寫在一起 只要有符合新型定義的特徵 12/09 14:53
15F:→ kaikai1112:就認定符合形式要件....至於那個符合的特徵是不是 12/09 14:54
16F:→ kaikai1112:具可專利性 因為需要進行前案檢索 所以就放在實審上.. 12/09 14:55
17F:→ kaikai1112:(技術報告書 舉發 都屬於實審).... 12/09 14:55
18F:→ gofunfull:瞭解~! 感謝K大釋惑~!! 12/09 14:59
19F:→ Ensanguine:之前看過一篇文章有討論過 非新型特徵無助專利性 12/09 23:46
20F:→ Ensanguine:但侵權判斷時要將非新型特徵讀入 12/09 23:47
23F:→ kaikai1112:似乎是有此一說..... 12/10 07:09
24F:→ gofunfull:若要讀入非新型特徵 這樣感覺真的好怪 0.0 12/10 09:09
25F:→ gofunfull:倘若目前實務或案例是會讀入非新型特徵 12/10 09:10
26F:→ gofunfull:(上 指侵權階段時) 12/10 09:11
27F:→ gofunfull:那~ 解套措施是不是要以違反專利法104條提舉發呢~? 12/10 09:13
28F:→ Ensanguine:跟104條有關係嗎? 12/11 00:59
29F:→ kaikai1112:直覺上是有點矛盾 但是侵權成立的前提 是本案專利有效 12/11 07:14
30F:→ kaikai1112:所以在論定一產品是否侵權時 在台灣的法院是先認定 12/11 07:16
31F:→ kaikai1112:專利有效性....如前面所述 "非新型特徵無助專利性" 12/11 07:17
32F:→ kaikai1112:白話來說 寫不寫 非新型特徵 不會影響可專利性.... 12/11 07:18
33F:→ kaikai1112:但是依據前開侵權比對原則來說 寫了卻會限縮自己的範圍 12/11 07:19
34F:→ kaikai1112:這就好比你在發明的 Claim 中寫了很習知的非必要特徵.. 12/11 07:21
35F:→ kaikai1112:寫了無助進步性 卻仍然會使得範圍被限縮 一樣的道理... 12/11 07:21
36F:→ kaikai1112:對發明人來說反而是不利 對審查人員與公眾來說.... 12/11 07:22
37F:→ kaikai1112:這叫"無償貢獻給公眾" 會構成禁反言...... 12/11 07:23
38F:→ kaikai1112:因此仔細深究下 這樣的原則好像也挺合理..... 12/11 07:25
39F:→ kaikai1112:反正 假若有專利性的特徵 是落在 "非新型特徵上".... 12/11 07:26
40F:→ kaikai1112:這案子不管在 "通案舉發" "個案訴訟"下 都要考量 12/11 07:27
41F:→ kaikai1112:"有效性" 也就是都會被都會被無效掉..... 12/11 07:28
42F:→ kaikai1112:如果 有專利性的特徵 不僅是落在 "非新型特徵上" 12/11 07:29
43F:→ kaikai1112:那麼這個 "非新型特徵"的功效 也只是進一步限縮範圍 12/11 07:30
44F:→ kaikai1112:我的看法是如此啦.............. 12/11 07:30
45F:→ gofunfull:感謝K大詳細的補充~ 讚~! 12/11 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