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7515 (殿)
看板Patent
標題[問題] 一事不再理原則
時間Mon Dec 16 23:24:54 2013
想請問一下 關於舉發之後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假設甲公司申請了一個專利A 並且非常接近乙公司的專利B
申請專利核准且公告發行
之後甲公司為了防禦乙公司 故使用丙公司的名義對專利A提出舉發
其中就是使用乙公司的專利B作為主力證據
但是丙公司消極取證 且甲公司積極取證 導致舉發不成立
嗣後乙公司發覺甲公司的專利A侵權 當下以自家公司之專利B作為主力證據提出舉發
此時會法院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則 駁回乙公司之舉發嗎?
這樣算是一種以攻代守的方式嗎?
--
▁
▕殿▏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24
1F:→ forcomet:哪個國家? 12/16 23:49
2F:→ Fant1408:台灣應該沒這回事 我最近就要挑戰一間被舉發失敗的 12/17 00:18
3F:推 piglauhk:那個..小的若有什麼問題 都先看大陸的說明 例子之多 很容 12/17 00:25
4F:→ piglauhk:易就能理解 12/17 00:25
6F:→ piglauhk:舉發方就未對引證提出明確說明時 有可能不適用該原則 12/17 00:30
7F:→ piglauhk:惟大陸潛規則之多 未知實務上的認定方式為何便是 請先進 12/17 00:33
8F:→ piglauhk:們不吝指教 12/17 00:33
9F:推 kaikai1112:依法理來說 一事不再理原則 是指 "相同事實"相同證據 12/17 07:01
10F:推 kaikai1112:上述的 "相同事實" 指的是進行舉發的專利要件.... 12/17 07:02
11F:推 kaikai1112:本文僅提到單一證據 因此並不明白所提之事實為何.... 12/17 07:03
12F:推 kaikai1112:而僅以專利B 做證據 以及 以專利B+其它前案組合作證據. 12/17 07:05
13F:推 kaikai1112:兩者也無法構成 "相同證據" 之前提...所以一事不再理.. 12/17 07:06
14F:推 kaikai1112:其實是蠻容易迴避的 若要進行有效的舉發 來強化專利性 12/17 07:07
15F:推 kaikai1112:建議要以真的要舉發掉該專利的精神 來找最接近前案組合 12/17 07:09
16F:推 kaikai1112:個人的理解是這樣的........ 12/17 07:15
17F:推 deann:舉發只要新事證可以一直舉發下去.... 12/17 11:09
18F:→ cloud7515:不是實際案例啦 只是我看法條看一看想到的 12/17 22:04
19F:→ cloud7515:下面那篇很詳細結果刪了 囧 不過有得到解答了 感謝各位 12/17 22:04
20F:→ brenthsu:因為你已經看過了就刪了 12/18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