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7515 (殿)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一事不再理原则
时间Mon Dec 16 23:24:54 2013
想请问一下 关於举发之後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假设甲公司申请了一个专利A 并且非常接近乙公司的专利B
申请专利核准且公告发行
之後甲公司为了防御乙公司 故使用丙公司的名义对专利A提出举发
其中就是使用乙公司的专利B作为主力证据
但是丙公司消极取证 且甲公司积极取证 导致举发不成立
嗣後乙公司发觉甲公司的专利A侵权 当下以自家公司之专利B作为主力证据提出举发
此时会法院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 驳回乙公司之举发吗?
这样算是一种以攻代守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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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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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24
1F:→ forcomet:哪个国家? 12/16 23:49
2F:→ Fant1408:台湾应该没这回事 我最近就要挑战一间被举发失败的 12/17 00:18
3F:推 piglauhk:那个..小的若有什麽问题 都先看大陆的说明 例子之多 很容 12/17 00:25
4F:→ piglauhk:易就能理解 12/17 00:25
6F:→ piglauhk:举发方就未对引证提出明确说明时 有可能不适用该原则 12/17 00:30
7F:→ piglauhk:惟大陆潜规则之多 未知实务上的认定方式为何便是 请先进 12/17 00:33
8F:→ piglauhk:们不吝指教 12/17 00:33
9F:推 kaikai1112:依法理来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 是指 "相同事实"相同证据 12/17 07:01
10F:推 kaikai1112:上述的 "相同事实" 指的是进行举发的专利要件.... 12/17 07:02
11F:推 kaikai1112:本文仅提到单一证据 因此并不明白所提之事实为何.... 12/17 07:03
12F:推 kaikai1112:而仅以专利B 做证据 以及 以专利B+其它前案组合作证据. 12/17 07:05
13F:推 kaikai1112:两者也无法构成 "相同证据" 之前提...所以一事不再理.. 12/17 07:06
14F:推 kaikai1112:其实是蛮容易回避的 若要进行有效的举发 来强化专利性 12/17 07:07
15F:推 kaikai1112:建议要以真的要举发掉该专利的精神 来找最接近前案组合 12/17 07:09
16F:推 kaikai1112:个人的理解是这样的........ 12/17 07:15
17F:推 deann:举发只要新事证可以一直举发下去.... 12/17 11:09
18F:→ cloud7515:不是实际案例啦 只是我看法条看一看想到的 12/17 22:04
19F:→ cloud7515:下面那篇很详细结果删了 囧 不过有得到解答了 感谢各位 12/17 22:04
20F:→ brenthsu:因为你已经看过了就删了 12/18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