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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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政策] 澎湖設賭場 -- 漫談 賭場 與 公投
時間Sat Feb 2 03:07:26 2008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包括澎湖 目前台灣有四個離島在爭取設置賭場
: 澎湖 金門 綠島 龜山島
龜山島應該沒辨法爭取吧XDDDDD
: 如果連 政府 令人意外的 開放了 宜蘭 和 屏東
: 和前陣子也要爭取在淡水或金山一帶設置賭場的 北縣
目前積極運作賭場的地方還有如下:
台中市 鎮南博奕休閒商業園區(位置:台中高鐵站、中山醫大、豐樂公園間)
干城都心博奕園區(位置:台中火車站北側,干城重劃區)
雲林縣 台西鄉
: 前面我們提過了 設置賭場可能有的問題
: 讓人難以取捨的是:
: 如果以「不錦上添花 -- 認為賭場還是不應普及化 而是為了振興地方所以開放」
: 則 越是急需振興的地方 在資源、公服務的供應 和 監督開發者的能力 就越缺乏
: 反倒是 如果單純以「賭博不是罪」的角度來看
: 北縣反而是最能妥善規劃的地點
: 然而 這與台灣人文化相左 -- 「國際潮流」並不是絕對重要的
: 再說到 博奕條款
: 本來 這是設置在「離島發展條例」上的
: 但 如前面的連結所講 去年中(或許有選舉考量)政府把它拉出來另外立法
: 以便於把執照發給 屏東 與 宜蘭
: 這就像 北縣爭取設立一樣 有著文化道德上的問題
: 如果政府能設賭場 那人民不能設賭場的理由何在?
: 就算 要管理要規劃
: 那是不是 像八大行業一樣 符合了特定的規定之後 就應該讓人民設立呢?
: 賭博 畢竟不但是容易使人生、職業、家庭 陷入危機的行為
: 也是一個非常差的 社會資金流動模式 -- 太大量的金錢 是「直接」流到 大財團手上
: 中間只提供了服務生的工作 和少量的週邊服務
就我的看法,賭博其實是一個相對上好控管許多的行業。
當然它所產生的負向社會行為相當的龐雜,台灣還是能設立刑責加重條例來偈止。
而賭博時,賭客收給莊家的手續費,其實和銀行或證卷公司所收的手續費是一樣的。
為了吸引客人上門,除非詐賭,一定要讓客人感受到它的錢不會損失太大才可以。
這也是為什麼個人不贊同今天的特許制,而是希望就盈利部份作出限制。
我個人是個絕對的自由派,政府能設立,為何人民就不能設立?
很多事情其實政府把法律當成道德在管,卻忽視了對人權的尊重。
台灣的法律,太不尊重人民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了--
也讓人民更習慣把感情與理性放在法律的上面,這是有問題的態度。
: 然後談 公投
: 這是個老話題了
是呀~^^~
: 1. 的確 公投可以反應直接民主
: 但 公投無法保證 給與投票的主人 足夠質量的資訊和知識 來作為決策所需
這在所有議題都是如此,
這就是在研究中都會出現的:『理性與感性的矛盾』
非理性的人民行為,最後有沒有辨法回歸到理性的社會趨勢中呢?
我是覺的到最後,理性本來就是不存在的。(因為本來就是由人民決定)
我們只要充當我們自以為的專業人士,盡量的說服人民投我們神聖的一票即可。
至於公投能不能保証最後的決策是正確的?或錯誤的?
恐怕,根本就沒辨法想這麼多吧?
看看這次的立委減半,最後的決策到底是對或錯,又有誰知道呢?
可能根本就是沒有意義的吧?雖然這件事的影響絕對會很深遠…
你說這件事情若是對的,或錯的,都只是最後說話大聲的人說著算罷了。
: 2. 再者 自然資源並不屬於地方與居民所有 而是全國性的資產
: 若設立賭場確實會造成一地自然資源的破壞 那這議題是否該與以公投仍屬爭義
我個人的看法是這個想法不成立,因為賭城和自然資源沒有直接的關系。
除非把社會風俗當成自然資源的一部份,那可能就有直接的關系了。
實際上,個人的賭博合法化公投,將會是一個全國性的公投。
: 3. 不僅資源 社會文化規範 也有其全國統一之必要性
: 對於「防害善良風俗」的定義 若任由地方公投決定 則將動搖國家司法機制
: 若 澎湖能自行決定 是否設置賭場
: 未來 北市或新竹 是否也能自行決定 法院公證同志結婚 ?
在全國性公投中,這個議題不存在。
實際上,在賭場議題中,個人也是反對直接由地方來辨理公投--博奕議題太大了。
: 台灣畢竟不是聯邦 沒有 「縣 憲法」 更沒有縣別的其他法律
: 這樣的公投 會開啟法制混亂局面 與 不可知的聯邦化未來
: 最後 有一個可行的是「咨詢性公投」 -- 也就是辦個沒有強制效力的大民調
: 讓中央了解地方意見後 最後還是由政院或立院立法
公投絕對不止是一個議題的展現,
在過去幾次的公投經驗中,我們可以知道它同時代表著一個法令的生效。
也就是說,公投是人民執行政策與法案的最直接途逕之一(可不經立法院的唯一方法)
所以,一個沒有具體條文的公投--如林炳坤曾私下舉辨的公投,就不成立。
因為它的公投議案,本身就已經抵觸了刑法二十二章『賭博罪』的本文了。
實際上,縣市層級的公投目前只能動用到縣市級的政令層級。
如果砥觸到法律層級甚至憲法…這公投就算100%投票率也拿到100%的票也是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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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6.32.222
1F:推 oodh:由於人有群居性 所以會有組織 由於人有差異 又想要平等 02/02 03:21
2F:推 oodh:當「祭師」和「酋長」制被設計出來 給與眾人同等的、更高的 02/02 03:22
3F:推 oodh:利益時 「自由」就視為「眾人(每個個人)」的利益 的一環 02/02 03:23
4F:推 oodh:而無絕對正義性了 就像古代婦女不能讀書 事實上 讓他們讀書 02/02 03:24
5F:推 oodh:在那個重農輕商的時代 婦女得到的利益太少 而男性防妻所損失 02/02 03:25
6F:推 oodh:的成本太大 這就是 合理的文化 02/02 03:25
7F:推 oodh:長期來看 人們也是 自由地 將 自由封印 的 -- 法治觀念即如此 02/02 03:26
8F:推 oodh:消個推 ^^| 02/02 03:28
9F:→ JJLi:從眾性嗎?哈哈~~ 我們立論的起始幾乎一樣呀XDDD 02/02 03:52
10F:→ JJLi:然後因為考量的因素不同,卻得出了天差地遠的結論XDDDD 02/02 03:53
11F:推 oodh:哦 附帶一提 我那篇講的公投 是指澎湖縣民公投自決 02/02 05:58
12F:推 oodh:所以才會有天然資源 與 文化 不應由地方自行決定 的說法 02/02 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