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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這文我歸納出原po的三個觀點,如果有錯誤解讀請指正: 一、死刑犯似乎有被政府當作政治工具的疑慮 二、當初與歐盟的協議換取免簽證,但是卻破戒了 三、為何要有死刑,以及為何要執行死刑? 就第一點,很明顯的有這個意味, 死刑都是重罪,都是破壞法秩序很重的,因此因該抓起來殺一警百, 而之前停止死刑,已經造成民心受損, 當治安變不好人民拿停止執行質難就殺一殺, 但是,這樣不如一開始三審定讞厚規定再某一期限內無法進行非常上訴或再審時, 就直接殺了好,為何還要沽名釣譽呢? 馬英九之前簽了兩份公約,但是施行了沒? 治安不好,那是立法與執法的問題;被害人補償,難道殺了就好了嗎? 前者,是政府的責任,與死刑與否無關;後者,被害人如果這樣彌補了, 為何還要民事賠償呢?為何還要設立被害人補償基金呢? 就第二點,這算是對台灣殺傷力最大的, 對菲律賓的不滿是否能夠真的拿出手段表明立場,就已經在觀望了, 竟然對歐盟如此不理不採,這樣剛好也跟歐盟結束友好關係算了, 這點我之前應該有說過一些了,這...無解,除非繼續停止死刑 就第三點,我的立場是:「在還沒把社會安全機制弄好前『不要』死刑」,             ^^^^^^^^^^^^^^^^^^^^^^^^^^^^^^^^^^^^^^ 什麼是「社會安全機制」,譬如監獄功能、治安維護、偵查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補償等, 這些都沒做好,竟然就拿出死刑,然後說「治亂世用重典」, 亂世在哪?重典在哪?就算要用重典,請問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沒問題嘛? 大家或許會說,只要沒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就是合憲的法律理應遵守, 是這樣說的的嗎?每屆大法官都有不同意見的以及不同領域, 某些法官專業可不是憲法,再說了,大法官從沒有建立一個人權理論系統, 今天說這個合憲,下次就說這個不合,難道重複的問題會有不同見解嘛? 有人會說,不同案件本來就會有不同見解,「但是」解釋文是「通案」判決喔! 一般判決都是「個案」適用法律的判決,判例在某些國家也是, 但是解釋文卻非如此,今天說死刑合憲,會不會之後死刑不合憲呢? 況且,大法官們解釋憲法時是依照多數決的,因此常常有很多不同意見書, 或者協同意見書,或者部份不同部分協同意見書等等, 說明大法官其實也是見解不確定的,畢竟有來自各方面法政領域的學者, 有人又會說,大法官解釋之後,行政與立法部門可以不理嘛? 「原則上」不可以,但是我們卻可以看到許許多多的「例外」, 尤其是面對「涉及基本人權」時,更應該謹慎為之,而非單純的合憲化 這麼說好了,一般而言解釋憲法時秉持一個原則:  「只要有一個解釋方向能使立法合憲就順從那個解釋」,  這是大法官的自我約束,因為他並不具備民意基礎,不應隨便宣告民意機關違憲, 而就實質在解釋憲法時,還有不同的位階,大致上分為三階:  嚴格審查:涉及到憲法與人權核心價值時,就是使用這個解釋方法,       譬如人性尊嚴、平等權(原則)、正當程序保障與民主國原則等  中度審查:大致上為財產權中,政府限制所能提供的公益與個人私益作比較,       或者只是限制一般人權且有合理正當理由,不涉及重大原則侵犯時  低度審查:就不涉及重要憲法原則時,基本上都是如此 這三階理論各國發展不同,但是幾乎有一個輪廓可以勾勒出來, 而晚近有人提出「基本權核心理論」,「即越靠近『基本權核心價值』者越要優先保障」 ^^^^^^^^^^^^^^^^^^^^^^^^^^^^^^^^^^^^^^^^ 何謂「基本權核心價值」就是「人性尊嚴」,而所有基本權越靠近這個越應受到保障, 所以當面臨兩個基本權發生法益衝突時,要如何處理呢? 就看這兩個基本權誰較靠近人性尊嚴,就應該優先受到保障, 此時,就該考慮到一個問題,哪些是「最靠近人性尊嚴」的呢? 有,首先是「人的主體性」與「意思形成自由」,  然後是「有尊嚴的生存」、人格權,平等原則、正當程序保障等,   再來是自由權、財產權與其他經濟、社會、文化上的權利, 若真要以一個大原則,那就是崇尚「個人尊嚴與人格」,  因此人不該為「客體」,就是不該為東西或「工具」,因此禁止人口販賣與蓄奴,   要讓人內心活動可以自由形成,然後表現其外或隱藏起來,不受外界干擾,    如在民法有受脅迫或詐欺的法律行為得撤銷,或要求某人宣示要服從哪一種信仰 這裡,剛好就談到了「死刑」的問題,「人的主體性」是否受到侵犯?  而「生命權」是如此重要的法益是否可以用法律限制?若是,為何宣導不能安樂死呢? 人如果失去生命,連動物都不是了,可以稱為「人」嘛?  而大法官們真的服從了現代化的人權思想,是否應該讓「死刑合憲」呢?   那麼,為何不能讓沒有尊嚴活著的人安樂死呢?    「生命權」遇到社會公益時,到底誰該讓步呢?  大法官一直沒有勾勒出一套完整的人權體系解釋方法,對立法自然也反覆無常,       ^^^^^^^^^^^^^^^^^^^^^^^^^^^^   那立法機關怎會受到約束呢?有的時候只要改改條文結構或改個法律名稱,    只要剛好那屆大法官任何該法合理,或者沒有起訴,這違憲法律自然就通用了 回過頭來,死刑的問題到了今日涉及到了三個面向問題:  其一、死刑是否一直侵犯著基本權,只是礙於社會風俗而不便宣告違憲?  其二、死刑的存在是否只是拿來把人當政策工具,卻不思治安與社會安全機制?  其三、如何面對現代化的思潮與對歐盟的承諾? 記得某學者曾經說過,「死刑只是選擇題,不是是非題」,  又想到「刑」基本概念是「使受刑人藉由自由與身體的痛苦洗清罪孽回歸社會」,   把一個人殺了,就能使他改過自新?然後社會就回覆安寧了?    還是說政府應該要做的更多的事呢?譬如保護人民,防止犯罪之類的 我認為,死刑根本不是刑罰,而只是一種「保安處分」而已,  或者應該說,死刑只是「把人當作工具那樣使用」,   我不想去宣揚「前者」的概念,因為我相信熟悉刑法的人一定會很支持,    保安處分不是刑罰自然對精神障礙者依然可以執行,反而可能使死刑氾濫,     至於「後者」,就是應該要被「譴責」的,這概念不該存在,  「死刑是否就能彌平被害人家屬傷痛或社會損失」這個命題答案是?   如果可以自然應該要馬上殺掉,但是如果不行呢,存在死刑要幹麻?    當街友或卡債而破產的人,我們會同情他們,那麼受刑人呢?     很多時候受刑人受了刑後出獄反而弄得狠悽很,那為何還要受刑呢?      直接處死啊!偷竊、偽造文書、強盜都抓去槍斃好了!       那最後是不是闖紅綠燈,違反交通規則也抓起來鞭呢? 有人會說,人權主義者根本在替犯人脫罪,沽名釣譽罷了,等到了自己就不會這樣了,  但是有聽過所謂的「無知之幕」嘛?   理論上,人權條款這東西是一群人在事前進入了所謂的「無知之幕」,    在這「無知之幕」之中,沒人知道自己事後會是怎樣的身分,     制定之後,大家在出了這個「帷幕」之後,無論是何身分都要遵守,    也因此在幕後的每個人都是平等且「最初理性」的狀態,勾勒出的原則,     到了出幕之後就要要順著這些原則去執行並防止不公平的發生,  人權主義者主張廢死刑,就是一群把自己丟在「無知之幕」的人,   一旦出幕了,就要為自己所勾勒出的原則負責,    有人說:與兩種人談法治要小心,其一是被害人家屬,其二是邊緣人士,     前者是會因為激情而喪失理性,後者則是本身很有機會會拋棄理性去犯罪,      雖然對這兩種人多少有些偏頗,但是都是在說沒理性的人如何談法治呢? 說要讓人放下仇恨,那是多狠的話語啊,最好是永遠不要勾起,  盡可能在往後的日子,讓被害人家屬的心靈得到平靜,減少社會損失,   我一直質疑死刑「在台灣」的正當性,原因說了很多了,    推薦幾本書:朱敬一與李念組兩人著的「基本人權」一書,時報出版的,     對於基本人權在台灣的問題與發展,大家不妨參考一下,   揭示了若干人權原則,以及指責政府曾未建立一個「系統概念」去發展人權,    舉出若干則大法官在人權的見解上諸多不宜之處,值得一看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證所濫用 這就是人文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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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1F:推 oodh:人權 兩個字不是至高命題,真的活在台灣這個政治體下的人才是 03/09 06:40
2F:→ oodh:當台灣人普遍反對廢死的時候,我不會去支持廢死;所以,我不 03/09 06:41
3F:→ oodh:質疑要不要有死刑,我只質疑要不要執行,因為台灣人對於判了 03/09 06:41
4F:→ oodh:死刑卻沒執行就歷史來看是能接受的;雖然短期會有反對勢力籍 03/09 06:42
5F:→ oodh:此炒作的風險,但也有歐盟作藉口。 我覺得沒必要罷了 03/09 06:43
6F:推 oodh:我並不是高捧著人權的玻璃神像、要所有現存法制體系與社會文 03/09 06:44
7F:→ oodh:化讓路改道的那種人 03/09 06:44
8F:推 oodh:btw 我一直認為 無知之幕是羅爾斯的敗筆,就像西方古代故事裡 03/09 06:56
9F:→ oodh:出現災難式毀滅或中國的神仙下凡一樣。是不甘臣服於思考走向 03/09 06:57
10F:→ oodh:而設計出缺乏支持理論的設定,他無法歸納綜証理性之幕的存在 03/09 06:58
11F:→ oodh:只能不斷演繹理性之幕將帶來何種不同的結論。 但從哲學或心理 03/09 06:59
12F:→ oodh:學來看,人的思考必根基在定義,而定義必從生命過程中型塑 03/09 07:00
13F:推 oodh:就算我心民如子,也不可能和你的愛民如子一樣,因為我們對"愛 03/09 07:00
14F:→ oodh:和對"子"的定義就完全不一樣,洗掉定義就無法思考,不洗掉定 03/09 07:01
15F:→ oodh:義,思考的結論就無法達到無智的境界,後人用「神入客觀」來 03/09 07:01
16F:→ oodh:說我覺得比較妥當,無知之幕是宣告客觀的真實存在,而神入客 03/09 07:03
17F:→ oodh:觀只是一種舉措; 當實際上客觀並不存在,而我認為的客觀和你 03/09 07:03
18F:→ oodh:認為的也大不相同時,我們要做的就是盡可能的神入--實踐這個 03/09 07:04
19F:→ oodh:動作就夠了,不用妄想自己已經真的進入了絕對的客觀。像羅爾 03/09 07:04
20F:→ oodh:斯期待的「任何人進入無知之幕都會做出相同的結論」只是每個 03/09 07:05
21F:→ oodh:自以為走進去的人的自我滿足而已,有這種自我滿足反而更不容 03/09 07:05
22F:→ oodh:易客觀。 03/09 07:06
民主法治國家,就是憲政國家,憲政國家者必須要有憲法, 憲法的兩個目的,就是「保障人權」與「有限政府」, 但很多時後台灣人否定了後者,自然也對前者感到厭惡, 人權不是最高命題,那麼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我們還能討論什麼呢? 大法官們一直沒有為我們建立一套解釋系統, 要知道,現代化憲政的前提是建立在某些「先驗」的標準, 一般客觀理性不是不存在,而是我們討論憲法時不去確定基本原則, 就直接去從事具體條文的制定與討論, 這種狀況下怎可能會得出一般客觀結果呢? 但是人權本來就是保護「少數、弱勢且清白」的人的權益, 而非保護多數、強勢、侵犯他人或社會的人的權益, 因為後者的權益無須我們保障,不是本有一股勢力就是本身正在破壞憲政, 「無知之幕」能確定的只是「一般性原則」, 這些「一般性的原則」是在約束自己與政府的,而非直接付諸條文 至於您說,人思考的重點立基在「定義」,但是某些卻只能「陳述」與「反思」, 我們沒有辦法去「定義」什麼叫做人性尊嚴或言論自由, 只能陳述人性尊嚴「應該有」的樣子,或者言論自由「不該有」的部分, 好比說,我不能去「定義」你是怎樣的人,只能從旁陳述與反思去推敲你是怎樣的人, 除非是由「人為創造」的事物,進而承認那是「人」給的,而非「應有」的, 此時才有所謂的「定義」,譬如「犯罪行為」與「各種法律行為」者是, 我們會去定義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及各種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而得出法律效果, 可是「人權」如果是人受予的,那麼基本上就不會有憲法, 試問,憲法為何可以由人們制定,難道不是承認人在憲法之前已經有權利了嗎? 有人可能會拿「革命民權」當作否定「天賦人權」的立論, 但是,要知道當人可以「被合理化」某些行為同時,本身就已經有「權利」了, 與他人競爭,與環境競爭,與王權競爭,代表我們有反抗壓迫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之所以我們可以平等活在這世界上,且被人平等對待之,是因為我們都是「人」, 而這些部分在進入這個「現實社會」前也不用說明,只是我們正在「破壞規則」,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跟「物」是不同的,人不該被當作是「物品」, 自然政府在很多時候是否「已經」違反了這一原則呢? 也因此我十分期待人權典章可以誕生出來,因為各國近代都有相關規範誕生, 「最基本的保障」及「政府可以合理以法律限制的事由」之間都是人權行使範圍, 而到底什麼是最基本保障?哪些是政府可以合法限制的?付諸明文最好! 就拿中國古代來說,哪怕是被人詬病的「刑治國」--秦帝國, 還是必須要有明文法律,以及有一套系統的解釋體系與審判機關, 除了秦二世的暴虐荒淫外,就論秦帝國全盛時,對外法律詔令都要明文公告的, 或者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總是不斷在陳述與建立一套解釋體系, 德國實務界也正在從事這樣一個困難的憲政工程,這是台灣目前能期待的-- 靠大法官進行解釋,從而「建立一套人權保障體系」, 憲政國家不談憲法,還能談些什麼呢?談憲法不談人權與有限政府,談什麼? 論有限政府前,如果不先討論人權保障,還討論什麼? 而討論人權保障時,不先談論哪些是先憲法而存在的重要原則,還討論什麼? 「無知之幕」的「先驗」性與「客觀」性,雖然不盡合乎現實要求, 但這至少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概念,憲政原則是先於政治現實的「一套原則」, 而捨棄「這些原則」的憲政國家,還能是憲政國家嘛? 人性尊嚴、言論自由、市場自由、有尊嚴的生存、一般經濟社會文化上權利, 以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權利救濟保障、公平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多數決等, 這些到底是不是應該是先憲法而存在,而憲法應該要照顧的原則呢? 如果不是,憲法「還能」幹麻?如果是,憲法「應該要」幹麻? 台灣人普遍存在兩派:其一認為人權就是無限上綱,其一認為政府有無上權威, 前者,忘了防止人權濫用與社會化才是能夠永遠受到人權的制度保障, 後者,忘了政府權威是有限,否則就只是專制政府或多數暴力的政府而已, 他們這兩種人都是陷入「現實」,而否定了一般客觀原則的存在, 如果他們承認有這個,會認為言論自由可以侵害名譽權? 或者承認政府可以任意的要他們去服兵役、貢獻財物,以及完全服從嘛? 因此,說「無知之幕」是個敗筆,不如說是他故意留下這個敗筆! 或者應該說,在陳述一個人權概念之誕生是如何應該客觀化的! btw,死刑比較像「保安處分」,反而不是像「刑」, 更像把人當成「政策工具」,而非在警告這個人,人死了還警告個屁啊! 但是卻不能這麼宣傳,因為反而會落得支持死刑的人的口實...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3/09 14:54)
23F:→ malemma:不得不佩服 什麼內容都可以轉回你的人權論和憲改 03/09 16:01
24F:推 houkoferng:這就是法律之上的東西~ 03/09 19:01
如果在談論法律層面問題,只一味討論實務怎樣怎樣時, 我們可以看到事實上很多東西我們總是跟不上歐陸,尤其是法治情況, 話說死刑除了社會觀感、道德與宗教外,就只能談論人權, 我說了n次了,「人權」這東西是所有憲政國家的基礎, 討論刑罰首先就是討論手段目的性,這就是憲政原則, 死刑要討論國家是否有權可以剝奪人民生命權,這就是憲政問題, 討論到「人的主體性」就是憲政原則中最重要人性尊嚴議題, 大法官解釋憲法永遠只在抽象層面作用,彷彿以「準立法者」自居, 當然大家決的沒事自然沒事,我覺得有是就提出來說說, 我只能說,討論各種涉及人民基本權議題時,自然就是憲政問題, 若無法從解釋中找出一套「輪廓」,那就直接「明文」警告政府各部門 我對死刑的看法,就說了死刑充其量只是「保安處分」與「把人當政策工具」, 只是我不想提前者,因為這會趁了某些人的意,至於為什麼去翻書吧, 提到後者,那麼死刑就「可能」有被宣告違憲的疑慮, 並非說,那些人不該死或罪還不夠重,而是該殺早就該殺, 但歐盟願意給我們免簽了以肯定我們對人權的貢獻(不論實際因素為何), 當人家給你讚美後前腳尚未跨出門,後面你就把花瓶打翻,你看看別人作何想... 就先這樣吧!反正能說的就是這樣,能看到的也只是「想反對的陳述」而已^^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8.78 (03/09 22:51)
25F:推 RIFF:ps.同樣有死刑 台灣與美國的治安情況差別很大 03/10 14:41
26F:→ stevegreat08:我是覺得死刑的功用保安處分+把人當工具<課責 03/10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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