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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这文我归纳出原po的三个观点,如果有错误解读请指正: 一、死刑犯似乎有被政府当作政治工具的疑虑 二、当初与欧盟的协议换取免签证,但是却破戒了 三、为何要有死刑,以及为何要执行死刑? 就第一点,很明显的有这个意味, 死刑都是重罪,都是破坏法秩序很重的,因此因该抓起来杀一警百, 而之前停止死刑,已经造成民心受损, 当治安变不好人民拿停止执行质难就杀一杀, 但是,这样不如一开始三审定谳厚规定再某一期限内无法进行非常上诉或再审时, 就直接杀了好,为何还要沽名钓誉呢? 马英九之前签了两份公约,但是施行了没? 治安不好,那是立法与执法的问题;被害人补偿,难道杀了就好了吗? 前者,是政府的责任,与死刑与否无关;後者,被害人如果这样弥补了, 为何还要民事赔偿呢?为何还要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呢? 就第二点,这算是对台湾杀伤力最大的, 对菲律宾的不满是否能够真的拿出手段表明立场,就已经在观望了, 竟然对欧盟如此不理不采,这样刚好也跟欧盟结束友好关系算了, 这点我之前应该有说过一些了,这...无解,除非继续停止死刑 就第三点,我的立场是:「在还没把社会安全机制弄好前『不要』死刑」,             ^^^^^^^^^^^^^^^^^^^^^^^^^^^^^^^^^^^^^^ 什麽是「社会安全机制」,譬如监狱功能、治安维护、侦查犯罪、被害人保护与补偿等, 这些都没做好,竟然就拿出死刑,然後说「治乱世用重典」, 乱世在哪?重典在哪?就算要用重典,请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没问题嘛? 大家或许会说,只要没被大法官宣告违宪,就是合宪的法律理应遵守, 是这样说的的吗?每届大法官都有不同意见的以及不同领域, 某些法官专业可不是宪法,再说了,大法官从没有建立一个人权理论系统, 今天说这个合宪,下次就说这个不合,难道重复的问题会有不同见解嘛? 有人会说,不同案件本来就会有不同见解,「但是」解释文是「通案」判决喔! 一般判决都是「个案」适用法律的判决,判例在某些国家也是, 但是解释文却非如此,今天说死刑合宪,会不会之後死刑不合宪呢? 况且,大法官们解释宪法时是依照多数决的,因此常常有很多不同意见书, 或者协同意见书,或者部份不同部分协同意见书等等, 说明大法官其实也是见解不确定的,毕竟有来自各方面法政领域的学者, 有人又会说,大法官解释之後,行政与立法部门可以不理嘛? 「原则上」不可以,但是我们却可以看到许许多多的「例外」, 尤其是面对「涉及基本人权」时,更应该谨慎为之,而非单纯的合宪化 这麽说好了,一般而言解释宪法时秉持一个原则:  「只要有一个解释方向能使立法合宪就顺从那个解释」,  这是大法官的自我约束,因为他并不具备民意基础,不应随便宣告民意机关违宪, 而就实质在解释宪法时,还有不同的位阶,大致上分为三阶:  严格审查:涉及到宪法与人权核心价值时,就是使用这个解释方法,       譬如人性尊严、平等权(原则)、正当程序保障与民主国原则等  中度审查:大致上为财产权中,政府限制所能提供的公益与个人私益作比较,       或者只是限制一般人权且有合理正当理由,不涉及重大原则侵犯时  低度审查:就不涉及重要宪法原则时,基本上都是如此 这三阶理论各国发展不同,但是几乎有一个轮廓可以勾勒出来, 而晚近有人提出「基本权核心理论」,「即越靠近『基本权核心价值』者越要优先保障」 ^^^^^^^^^^^^^^^^^^^^^^^^^^^^^^^^^^^^^^^^ 何谓「基本权核心价值」就是「人性尊严」,而所有基本权越靠近这个越应受到保障, 所以当面临两个基本权发生法益冲突时,要如何处理呢? 就看这两个基本权谁较靠近人性尊严,就应该优先受到保障, 此时,就该考虑到一个问题,哪些是「最靠近人性尊严」的呢? 有,首先是「人的主体性」与「意思形成自由」,  然後是「有尊严的生存」、人格权,平等原则、正当程序保障等,   再来是自由权、财产权与其他经济、社会、文化上的权利, 若真要以一个大原则,那就是崇尚「个人尊严与人格」,  因此人不该为「客体」,就是不该为东西或「工具」,因此禁止人口贩卖与蓄奴,   要让人内心活动可以自由形成,然後表现其外或隐藏起来,不受外界干扰,    如在民法有受胁迫或诈欺的法律行为得撤销,或要求某人宣示要服从哪一种信仰 这里,刚好就谈到了「死刑」的问题,「人的主体性」是否受到侵犯?  而「生命权」是如此重要的法益是否可以用法律限制?若是,为何宣导不能安乐死呢? 人如果失去生命,连动物都不是了,可以称为「人」嘛?  而大法官们真的服从了现代化的人权思想,是否应该让「死刑合宪」呢?   那麽,为何不能让没有尊严活着的人安乐死呢?    「生命权」遇到社会公益时,到底谁该让步呢?  大法官一直没有勾勒出一套完整的人权体系解释方法,对立法自然也反覆无常,       ^^^^^^^^^^^^^^^^^^^^^^^^^^^^   那立法机关怎会受到约束呢?有的时候只要改改条文结构或改个法律名称,    只要刚好那届大法官任何该法合理,或者没有起诉,这违宪法律自然就通用了 回过头来,死刑的问题到了今日涉及到了三个面向问题:  其一、死刑是否一直侵犯着基本权,只是碍於社会风俗而不便宣告违宪?  其二、死刑的存在是否只是拿来把人当政策工具,却不思治安与社会安全机制?  其三、如何面对现代化的思潮与对欧盟的承诺? 记得某学者曾经说过,「死刑只是选择题,不是是非题」,  又想到「刑」基本概念是「使受刑人藉由自由与身体的痛苦洗清罪孽回归社会」,   把一个人杀了,就能使他改过自新?然後社会就回覆安宁了?    还是说政府应该要做的更多的事呢?譬如保护人民,防止犯罪之类的 我认为,死刑根本不是刑罚,而只是一种「保安处分」而已,  或者应该说,死刑只是「把人当作工具那样使用」,   我不想去宣扬「前者」的概念,因为我相信熟悉刑法的人一定会很支持,    保安处分不是刑罚自然对精神障碍者依然可以执行,反而可能使死刑泛滥,     至於「後者」,就是应该要被「谴责」的,这概念不该存在,  「死刑是否就能弥平被害人家属伤痛或社会损失」这个命题答案是?   如果可以自然应该要马上杀掉,但是如果不行呢,存在死刑要干麻?    当街友或卡债而破产的人,我们会同情他们,那麽受刑人呢?     很多时候受刑人受了刑後出狱反而弄得狠凄很,那为何还要受刑呢?      直接处死啊!偷窃、伪造文书、强盗都抓去枪毙好了!       那最後是不是闯红绿灯,违反交通规则也抓起来鞭呢? 有人会说,人权主义者根本在替犯人脱罪,沽名钓誉罢了,等到了自己就不会这样了,  但是有听过所谓的「无知之幕」嘛?   理论上,人权条款这东西是一群人在事前进入了所谓的「无知之幕」,    在这「无知之幕」之中,没人知道自己事後会是怎样的身分,     制定之後,大家在出了这个「帷幕」之後,无论是何身分都要遵守,    也因此在幕後的每个人都是平等且「最初理性」的状态,勾勒出的原则,     到了出幕之後就要要顺着这些原则去执行并防止不公平的发生,  人权主义者主张废死刑,就是一群把自己丢在「无知之幕」的人,   一旦出幕了,就要为自己所勾勒出的原则负责,    有人说:与两种人谈法治要小心,其一是被害人家属,其二是边缘人士,     前者是会因为激情而丧失理性,後者则是本身很有机会会抛弃理性去犯罪,      虽然对这两种人多少有些偏颇,但是都是在说没理性的人如何谈法治呢? 说要让人放下仇恨,那是多狠的话语啊,最好是永远不要勾起,  尽可能在往後的日子,让被害人家属的心灵得到平静,减少社会损失,   我一直质疑死刑「在台湾」的正当性,原因说了很多了,    推荐几本书:朱敬一与李念组两人着的「基本人权」一书,时报出版的,     对於基本人权在台湾的问题与发展,大家不妨参考一下,   揭示了若干人权原则,以及指责政府曾未建立一个「系统概念」去发展人权,    举出若干则大法官在人权的见解上诸多不宜之处,值得一看 -- 批判而又实证的功能:发现原理以解释和预测经济事体 批判而又规范的功能:藉科学研究所得,应用於经济政策之上 意识型态批判的功能:判别事实与价值,防阻学术为证所滥用 这就是人文与社会科学的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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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1F:推 oodh:人权 两个字不是至高命题,真的活在台湾这个政治体下的人才是 03/09 06:40
2F:→ oodh:当台湾人普遍反对废死的时候,我不会去支持废死;所以,我不 03/09 06:41
3F:→ oodh:质疑要不要有死刑,我只质疑要不要执行,因为台湾人对於判了 03/09 06:41
4F:→ oodh:死刑却没执行就历史来看是能接受的;虽然短期会有反对势力籍 03/09 06:42
5F:→ oodh:此炒作的风险,但也有欧盟作藉口。 我觉得没必要罢了 03/09 06:43
6F:推 oodh:我并不是高捧着人权的玻璃神像、要所有现存法制体系与社会文 03/09 06:44
7F:→ oodh:化让路改道的那种人 03/09 06:44
8F:推 oodh:btw 我一直认为 无知之幕是罗尔斯的败笔,就像西方古代故事里 03/09 06:56
9F:→ oodh:出现灾难式毁灭或中国的神仙下凡一样。是不甘臣服於思考走向 03/09 06:57
10F:→ oodh:而设计出缺乏支持理论的设定,他无法归纳综证理性之幕的存在 03/09 06:58
11F:→ oodh:只能不断演绎理性之幕将带来何种不同的结论。 但从哲学或心理 03/09 06:59
12F:→ oodh:学来看,人的思考必根基在定义,而定义必从生命过程中型塑 03/09 07:00
13F:推 oodh:就算我心民如子,也不可能和你的爱民如子一样,因为我们对"爱 03/09 07:00
14F:→ oodh:和对"子"的定义就完全不一样,洗掉定义就无法思考,不洗掉定 03/09 07:01
15F:→ oodh:义,思考的结论就无法达到无智的境界,後人用「神入客观」来 03/09 07:01
16F:→ oodh:说我觉得比较妥当,无知之幕是宣告客观的真实存在,而神入客 03/09 07:03
17F:→ oodh:观只是一种举措; 当实际上客观并不存在,而我认为的客观和你 03/09 07:03
18F:→ oodh:认为的也大不相同时,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神入--实践这个 03/09 07:04
19F:→ oodh:动作就够了,不用妄想自己已经真的进入了绝对的客观。像罗尔 03/09 07:04
20F:→ oodh:斯期待的「任何人进入无知之幕都会做出相同的结论」只是每个 03/09 07:05
21F:→ oodh:自以为走进去的人的自我满足而已,有这种自我满足反而更不容 03/09 07:05
22F:→ oodh:易客观。 03/09 07:06
民主法治国家,就是宪政国家,宪政国家者必须要有宪法, 宪法的两个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与「有限政府」, 但很多时後台湾人否定了後者,自然也对前者感到厌恶, 人权不是最高命题,那麽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我们还能讨论什麽呢? 大法官们一直没有为我们建立一套解释系统, 要知道,现代化宪政的前提是建立在某些「先验」的标准, 一般客观理性不是不存在,而是我们讨论宪法时不去确定基本原则, 就直接去从事具体条文的制定与讨论, 这种状况下怎可能会得出一般客观结果呢? 但是人权本来就是保护「少数、弱势且清白」的人的权益, 而非保护多数、强势、侵犯他人或社会的人的权益, 因为後者的权益无须我们保障,不是本有一股势力就是本身正在破坏宪政, 「无知之幕」能确定的只是「一般性原则」, 这些「一般性的原则」是在约束自己与政府的,而非直接付诸条文 至於您说,人思考的重点立基在「定义」,但是某些却只能「陈述」与「反思」, 我们没有办法去「定义」什麽叫做人性尊严或言论自由, 只能陈述人性尊严「应该有」的样子,或者言论自由「不该有」的部分, 好比说,我不能去「定义」你是怎样的人,只能从旁陈述与反思去推敲你是怎样的人, 除非是由「人为创造」的事物,进而承认那是「人」给的,而非「应有」的, 此时才有所谓的「定义」,譬如「犯罪行为」与「各种法律行为」者是, 我们会去定义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得出法律效果, 可是「人权」如果是人受予的,那麽基本上就不会有宪法, 试问,宪法为何可以由人们制定,难道不是承认人在宪法之前已经有权利了吗? 有人可能会拿「革命民权」当作否定「天赋人权」的立论, 但是,要知道当人可以「被合理化」某些行为同时,本身就已经有「权利」了, 与他人竞争,与环境竞争,与王权竞争,代表我们有反抗压迫与追求幸福的权利, 之所以我们可以平等活在这世界上,且被人平等对待之,是因为我们都是「人」, 而这些部分在进入这个「现实社会」前也不用说明,只是我们正在「破坏规则」,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我们跟「物」是不同的,人不该被当作是「物品」, 自然政府在很多时候是否「已经」违反了这一原则呢? 也因此我十分期待人权典章可以诞生出来,因为各国近代都有相关规范诞生, 「最基本的保障」及「政府可以合理以法律限制的事由」之间都是人权行使范围, 而到底什麽是最基本保障?哪些是政府可以合法限制的?付诸明文最好! 就拿中国古代来说,哪怕是被人诟病的「刑治国」--秦帝国, 还是必须要有明文法律,以及有一套系统的解释体系与审判机关, 除了秦二世的暴虐荒淫外,就论秦帝国全盛时,对外法律诏令都要明文公告的, 或者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总是不断在陈述与建立一套解释体系, 德国实务界也正在从事这样一个困难的宪政工程,这是台湾目前能期待的-- 靠大法官进行解释,从而「建立一套人权保障体系」, 宪政国家不谈宪法,还能谈些什麽呢?谈宪法不谈人权与有限政府,谈什麽? 论有限政府前,如果不先讨论人权保障,还讨论什麽? 而讨论人权保障时,不先谈论哪些是先宪法而存在的重要原则,还讨论什麽? 「无知之幕」的「先验」性与「客观」性,虽然不尽合乎现实要求, 但这至少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概念,宪政原则是先於政治现实的「一套原则」, 而舍弃「这些原则」的宪政国家,还能是宪政国家嘛? 人性尊严、言论自由、市场自由、有尊严的生存、一般经济社会文化上权利, 以及正当法律程序保障、权利救济保障、公平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多数决等, 这些到底是不是应该是先宪法而存在,而宪法应该要照顾的原则呢? 如果不是,宪法「还能」干麻?如果是,宪法「应该要」干麻? 台湾人普遍存在两派:其一认为人权就是无限上纲,其一认为政府有无上权威, 前者,忘了防止人权滥用与社会化才是能够永远受到人权的制度保障, 後者,忘了政府权威是有限,否则就只是专制政府或多数暴力的政府而已, 他们这两种人都是陷入「现实」,而否定了一般客观原则的存在, 如果他们承认有这个,会认为言论自由可以侵害名誉权? 或者承认政府可以任意的要他们去服兵役、贡献财物,以及完全服从嘛? 因此,说「无知之幕」是个败笔,不如说是他故意留下这个败笔! 或者应该说,在陈述一个人权概念之诞生是如何应该客观化的! btw,死刑比较像「保安处分」,反而不是像「刑」, 更像把人当成「政策工具」,而非在警告这个人,人死了还警告个屁啊! 但是却不能这麽宣传,因为反而会落得支持死刑的人的口实...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03/09 14:54)
23F:→ malemma:不得不佩服 什麽内容都可以转回你的人权论和宪改 03/09 16:01
24F:推 houkoferng:这就是法律之上的东西~ 03/09 19:01
如果在谈论法律层面问题,只一味讨论实务怎样怎样时, 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很多东西我们总是跟不上欧陆,尤其是法治情况, 话说死刑除了社会观感、道德与宗教外,就只能谈论人权, 我说了n次了,「人权」这东西是所有宪政国家的基础, 讨论刑罚首先就是讨论手段目的性,这就是宪政原则, 死刑要讨论国家是否有权可以剥夺人民生命权,这就是宪政问题, 讨论到「人的主体性」就是宪政原则中最重要人性尊严议题, 大法官解释宪法永远只在抽象层面作用,彷佛以「准立法者」自居, 当然大家决的没事自然没事,我觉得有是就提出来说说, 我只能说,讨论各种涉及人民基本权议题时,自然就是宪政问题, 若无法从解释中找出一套「轮廓」,那就直接「明文」警告政府各部门 我对死刑的看法,就说了死刑充其量只是「保安处分」与「把人当政策工具」, 只是我不想提前者,因为这会趁了某些人的意,至於为什麽去翻书吧, 提到後者,那麽死刑就「可能」有被宣告违宪的疑虑, 并非说,那些人不该死或罪还不够重,而是该杀早就该杀, 但欧盟愿意给我们免签了以肯定我们对人权的贡献(不论实际因素为何), 当人家给你赞美後前脚尚未跨出门,後面你就把花瓶打翻,你看看别人作何想... 就先这样吧!反正能说的就是这样,能看到的也只是「想反对的陈述」而已^^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28.78 (03/09 22:51)
25F:推 RIFF:ps.同样有死刑 台湾与美国的治安情况差别很大 03/10 14:41
26F:→ stevegreat08:我是觉得死刑的功用保安处分+把人当工具<课责 03/10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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