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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人事案嚴格來說並不是本板重點 轉這篇文過來只是為了和大家分享討論關於強暴行為在 法條和重要判利上的爭議 因為原po推文也有回應就不刪推文了,請大家著重在刑法和判決的部份討論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dHmmeh ] 作者: mimo123483 (神定)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貼文:止謗莫如無辯 時間: Thu Apr 7 10:06:28 2011 噓 CKun:三樓不敢,我來! 既然有多種學說見解,還挑一個最不恰當的作啥?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這裡有所謂最高法院所可能採用的四種學說, 邵法官判案時,整個司法界全部都是是採用甲說, 直到99年9月才改採丙說。 但是丙說其實是裡面最不合理的一種說法, 只是婦團跟媒體出來嗆,最高法院為了回應民情才採用, 從此每個法官都「被迫枉法裁判」,至於先前採甲說的法官,也都被打成「恐龍法官」。 不合理在哪裡呢? 一樣,刑法221條中,「意願」的判定至關重要, 如果沒有違反意願,就不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而法官採罪刑法定主義、罪疑唯輕的觀念,在本案「無法證明意願」下「發回更審」。 但是改採丙說後,有意願與否改成由年齡判斷, 你是七歲多一天,你就是「有意願能力」;七歲少一天就「沒有意願能力」, 事實上並不符常理,完全只是抄民法的「無行為能力人」一項。 會議裡面也說了,「因為很難證明,所以乾脆就說違反意願」。 有人會問,這樣會造成什麼問題嗎? 除了於事實(每個小孩應視個別狀況判定意願)不合外, 於法律也是有很恐怖的操作空間。 撇開艱澀的條文不談吧。 如果法官能用推定、認定而非個案客觀審查的方式判定「意願」或「意圖」, 那我去罵一句馬英九下台,也可以被認為是內亂罪,因為法官「直接認定你的意願」。 過去判定意願是「你明確拒絕、還試圖逃逸」,現在判定意願卻是「我說你是就是」。 這可以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你剛剛對總統亮刀幹嘛?你有意願殺他,成立殺人未遂。」 「你喊台獨,跟憲法不合,我覺得你有意願叛國!」 「你辱罵國民黨,有意願推翻政府,我們有權關你三十年。」 這種狀況如果不是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大概就是中國那種樣子吧。 當然,說了這麼多,該解決的還是要解決。 首先「違反其意願」這項,在立法時是法界人不斷反對的, 只是婦團和立委為了彰顯「性自主」,才加上這句話。 過去性侵只要是用「強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就算,現在還要「違反意願」, 該踹共的不是法官,而是當時這樣立法的婦團跟立委,把犯罪的要件越加越多幹嘛? 首要之務應該是要這些人出來解釋,然後修法。 邵法官確確實實依照立法院的法律判決,真的是相當無辜, 要她這樣判的是媒體、立委和婦團; 罵她恐龍法官的也是媒體、立委和婦團。 難為啊。 -- 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可以線上填卡。 http://www.organ.org.tw/ 用死後的身體造福更多人──這份善意,請大家支持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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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248.167
1F:推 hagousla:推 04/07 10:07
2F:噓 goldman0204:恐龍法官~馬英九都為了你被嗆聲轉移焦點了 你就安靜點 04/07 10:07
我一直覺得把恐龍法官四個字戴在人家頭上很不負責任
3F:推 WizZ:推捐贈器官 應該不會被扣15%行政肉 04/07 10:07
4F:噓 Wilkie:覺得法條不對可以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解釋 04/07 10:08
我不知道有沒有人申請過 但是大法官解釋大概也會得罪婦團吧 ※ 編輯: mimo123483 來自: 58.114.248.167 (04/07 10:09)
5F:推 lightnsalt:其實應該要從「違反意願」改成,「無同意」比較好 04/07 10:09
6F:推 Lording:推,到頭來還是需要修法 04/07 10:10
※ 編輯: mimo123483 來自: 58.114.248.167 (04/07 10:12)
7F:→ Lording:四樓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嘛.... 04/07 10:10
8F:推 WizZ:法律人說 沒有發生過的事 邏輯上很難證明 所以不能無同意 04/07 10:10
9F:推 lightnsalt:立法怠惰,但卻讓法官承擔社會的指摘 04/07 10:11
10F:推 coloryen:專業,推。但恐龍玫瑰不會理你,他們也不想懂 04/07 10:11
11F:→ roseritter:現在就是有話語權的最猛 怎麼嗆都是別人的錯 04/07 10:13
12F:推 braveryhyde:我也覺得要看這條不對是不對在哪,難以判斷應該不構成 04/07 10:14
13F:推 zzzaaazzz:罪刑法定 這四個字會哭泣... 04/07 10:14
14F:→ braveryhyde:違憲事由,否則如果是認為違憲,法官是有義務要停止 04/07 10:14
15F:→ braveryhyde:審判聲請釋憲,而不是繼續用下去 04/07 10:15
16F:→ WizZ:本案沒有難以判斷阿 是根據決議做判斷之後發下去了 04/07 10:16
這邊倒是提到一個重點 本案其實是「發回更審」,也就是「有未明之處,麻煩高院再審一次」,並不是無罪。 至於高院怎麼改判無罪,似乎是因為在時間上不符合, 這方面我還沒有仔細看完,抱歉。
17F:推 Lording:刑法又不能類推適用,如果形成法律漏洞,最好是修法解決 04/07 10:16
18F:推 gll:媒體:法律人會覺得我們都不懂。 大概除了獅子丸外真的都不懂 04/07 10:16
19F:推 krajicek:跑過司法的記者好像批評的並不多 04/07 10:17
20F:→ thisisapen:就算是違憲也沒用 因為刑法從舊從輕 就算是宣告違憲也 04/07 10:17
21F:→ thisisapen:不影響本案當事人 04/07 10:17
※ 編輯: mimo123483 來自: 58.114.248.167 (04/07 10:20)
22F:推 skyleo:一堆台灣人沒法制觀念啊,才不管你講啥 04/07 10:18
23F:→ waydi: 記者不用批評阿 編一篇新聞然後抄網友的噓文就好了 XD 04/07 10:18
24F:推 iceyes:學準強盜罪 難以抗拒就好了 一直愛玩主觀是有他心通喔 04/07 10:19
25F:推 Lording:如果真的宣告違憲,那修法前不就可以姦免罪的? 04/07 10:19
26F:推 lightnsalt:終歸一句「法感情」,這樣我們何時會變成法治社會呢 04/07 10:19
27F:推 braveryhyde:你覺得大法官宣告違憲會讓他處於法律真空狀態嗎..... 04/07 10:20
28F:推 DrawHow:一向被正義鄉鄉民輕視的媒體隨便煽動一下,就隨之起舞 04/07 10:20
29F:推 roseritter:搞不好今年就考這題 04/07 10:20
30F:噓 zzxzero:重點不是有沒有意願的 與7歲小孩發生關係 就有有意願 04/07 10:22
31F:推 dichter:你連法條都解釋錯,刑法第221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04/07 10:23
相當抱歉,其實我不是法律本科系,這些只是和同學老師討論的結果。
32F:推 flamethur:看八卦長知識~ 04/07 10:23
33F:→ zzxzero:也是利用其年幼無知 本來就該判重一點 04/07 10:23
但是「年幼無知」就已經不屬於「違反意願」,應該改用227條判,而不能採221 ※ 編輯: mimo123483 來自: 58.114.248.167 (04/07 10:25)
34F:→ flamethur:zz大,我漸漸可以體會原po的心境:為了創造法治而非人治 04/07 10:24
35F:→ dichter:哪是你說的"過去性侵只要是用「強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 04/07 10:24
36F:噓 nckukath:原來可以姦免罪的 04/07 10:25
37F:→ flamethur:的社會,必須依法行事,盡可能不帶入個人主觀意識。 04/07 10:25
38F:推 uka123ily:那可以決議227的量刑標準就好 04/07 10:25
39F:→ flamethur:目前法官無人濫用法律,但若一旦審判可由法官"主觀認定" 04/07 10:25
40F:→ dichter:就算,現在'還要'「違反意願」","或"是聯集不是交集好嗎 04/07 10:25
完整打一下 第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條上來看,無論你用什麼方法,都要「違反其意願」才算, 至少不才我的解讀是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 違反意願之方法 )
41F:→ flamethur:出個有私心的法官就很可怕了~ 04/07 10:26
42F:推 krajicek:我覺得主要是去年法官爆發了太多私德的案件也是主因 04/07 10:27
43F:→ dichter:當時會這樣修法的理由是,若僅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04/07 10:27
※ 編輯: mimo123483 來自: 58.114.248.167 (04/07 10:29)
44F:→ dichter:之施行作為強制的要件,等於要求受害者冒著生命危險抵抗 04/07 10:28
45F:→ krajicek:去年這個案件和台北高院爆發的收賄案,被媒體串連在一起 04/07 10:28
46F:推 uka123ily:因為意願被考量否則不用寫其他"違反意願" 04/07 10:28
47F:→ krajicek:所以社會上對法官的信賴感降低很多 04/07 10:29
48F:→ uka123ily:不過拿掉違反意願 仙人跳會更容易 因為客觀符合就好 04/07 10:29
49F:→ krajicek:時間一久,前因後果已經沒多少人知道,但是坊間會有 04/07 10:30
50F:推 lightnsalt:我比較希望能修法改成「無取得被害人同意」 04/07 10:30
51F:→ uka123ily:到時候SM 角色扮演 事後缺錢反告你不就哭哭 04/07 10:30
52F:→ krajicek:很多流言說法官收錢啦、黑白判啦之類的刻板印象 04/07 10:30
53F:→ krajicek:這就是媒體洗腦的力量,非常的可怕 04/07 10:31
54F:推 joe2:大杯無鹽 04/07 10:32
55F:推 braveryhyde:縱使是無取得被害人同意,也還是會有默視同意的問題 04/07 10:33
56F:推 dichter:你修改後還是一樣啊,既然違反意願是前提,這四字有加沒加 04/07 10:33
57F:→ dichter:事實上都不會影響"過去"和"現在"的判斷標準不是嗎... 04/07 10:34
58F:→ dichter:多只多了"其他方法",而它原本想解決的爭議問題你了解嗎 04/07 10:35
59F:推 uka123ily:不考量意願 強暴跟脅迫之類怎麼成立? 04/07 10:36
60F:推 oodh:借轉 04/07 10:36
-- 男なら 誰かのために強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漢 都會為某人而變堅強 齒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緊牙關 下定決心守護到底 轉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無所謂 再站起來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這個 英雄さ All Right! 你就是個英雄了!(All right!) -- DOA 英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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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70.22.4 ※ 編輯: oodh 來自: 111.70.22.4 (04/07 10:38)
61F:→ hil550:應該要修法把"違反意願"拿掉,才不會因為舉證問題造就更多的 04/07 12:26
62F:→ hil550:恐龍法官. 04/07 12:27
63F:→ hil550:另外這件性侵案的犯罪者是很明顯的實害犯,違反意願與否並不 04/07 12:43
64F:→ hil550:太需要以違反意願為前提,尤其對象是無行為能力人. 04/07 12:44
65F:→ hil550: 罪行判定 04/07 12:47
66F:→ hil550:原PO提到的公共危險罪,和推文提到的仙人跳,可以用非實害犯 04/07 12:54
67F:→ hil550:和客體並非無行為能力人來排除適用. 04/07 12:55
68F:推 hil550:但即使不修法,法官在判定有無"違反意願"仍舊可以用以上的原 04/07 13:06
69F:→ hil550:則來認定.所以說被譏為恐龍法官,也只能說,,,, 04/07 13:09
70F:→ hil550:雖然刑法並無類似民法中行為能力,但概念相同所以套用,若有 04/07 13:12
71F:→ hil550:板友看不習慣請見諒 04/07 13:12
72F:→ roxinnccu:一個客觀上的實害只要存在客觀傷害就可以斷定強迫為之嗎 04/11 14:54
73F:→ roxinnccu:這個.... 04/11 14:54
74F:→ hil550:沒有強迫為之,表示三歲女童自願和嫌犯發生性關係嗎? 哈哈 04/11 16:24
75F:→ hil550:和社會現實脫節也未免太大了吧! 04/11 17:14
76F:→ roxinnccu:是吧,才說了有人會用反面提問來證明正面事實不是 04/11 17:54
77F:→ roxinnccu:你反問歸反問,可是你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是什麼? 04/11 17:55
78F:→ roxinnccu:沒有程序正義的所謂實質正義,只是『恣意』而已 04/11 17:55
79F:→ roxinnccu:此外,不願、自願以外,還有一種叫『不懂』的 04/11 17:56
80F:→ roxinnccu:不知您有沒注意到 04/11 17:56
81F:→ roxinnccu:而現行法有沒有規範『不懂』的問題?有啊..... 04/1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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