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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人事案严格来说并不是本板重点 转这篇文过来只是为了和大家分享讨论关於强暴行为在 法条和重要判利上的争议 因为原po推文也有回应就不删推文了,请大家着重在刑法和判决的部份讨论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DdHmmeh ] 作者: mimo123483 (神定)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大法官提名/邵燕玲贴文:止谤莫如无辩 时间: Thu Apr 7 10:06:28 2011 嘘 CKun:三楼不敢,我来! 既然有多种学说见解,还挑一个最不恰当的作啥?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这里有所谓最高法院所可能采用的四种学说, 邵法官判案时,整个司法界全部都是是采用甲说, 直到99年9月才改采丙说。 但是丙说其实是里面最不合理的一种说法, 只是妇团跟媒体出来呛,最高法院为了回应民情才采用, 从此每个法官都「被迫枉法裁判」,至於先前采甲说的法官,也都被打成「恐龙法官」。 不合理在哪里呢? 一样,刑法221条中,「意愿」的判定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违反意愿,就不能构成强制性交罪。 而法官采罪刑法定主义、罪疑唯轻的观念,在本案「无法证明意愿」下「发回更审」。 但是改采丙说後,有意愿与否改成由年龄判断, 你是七岁多一天,你就是「有意愿能力」;七岁少一天就「没有意愿能力」, 事实上并不符常理,完全只是抄民法的「无行为能力人」一项。 会议里面也说了,「因为很难证明,所以乾脆就说违反意愿」。 有人会问,这样会造成什麽问题吗? 除了於事实(每个小孩应视个别状况判定意愿)不合外, 於法律也是有很恐怖的操作空间。 撇开艰涩的条文不谈吧。 如果法官能用推定、认定而非个案客观审查的方式判定「意愿」或「意图」, 那我去骂一句马英九下台,也可以被认为是内乱罪,因为法官「直接认定你的意愿」。 过去判定意愿是「你明确拒绝、还试图逃逸」,现在判定意愿却是「我说你是就是」。 这可以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你刚刚对总统亮刀干嘛?你有意愿杀他,成立杀人未遂。」 「你喊台独,跟宪法不合,我觉得你有意愿叛国!」 「你辱骂国民党,有意愿推翻政府,我们有权关你三十年。」 这种状况如果不是白色恐怖时期的台湾,大概就是中国那种样子吧。 当然,说了这麽多,该解决的还是要解决。 首先「违反其意愿」这项,在立法时是法界人不断反对的, 只是妇团和立委为了彰显「性自主」,才加上这句话。 过去性侵只要是用「强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就算,现在还要「违反意愿」, 该踹共的不是法官,而是当时这样立法的妇团跟立委,把犯罪的要件越加越多干嘛? 首要之务应该是要这些人出来解释,然後修法。 邵法官确确实实依照立法院的法律判决,真的是相当无辜, 要她这样判的是媒体、立委和妇团; 骂她恐龙法官的也是媒体、立委和妇团。 难为啊。 -- 中华民国器官捐赠协会,可以线上填卡。 http://www.organ.org.tw/ 用死後的身体造福更多人──这份善意,请大家支持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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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248.167
1F:推 hagousla:推 04/07 10:07
2F:嘘 goldman0204:恐龙法官~马英九都为了你被呛声转移焦点了 你就安静点 04/07 10:07
我一直觉得把恐龙法官四个字戴在人家头上很不负责任
3F:推 WizZ:推捐赠器官 应该不会被扣15%行政肉 04/07 10:07
4F:嘘 Wilkie:觉得法条不对可以停止审判声请大法官解释 04/07 10:08
我不知道有没有人申请过 但是大法官解释大概也会得罪妇团吧 ※ 编辑: mimo123483 来自: 58.114.248.167 (04/07 10:09)
5F:推 lightnsalt:其实应该要从「违反意愿」改成,「无同意」比较好 04/07 10:09
6F:推 Lording:推,到头来还是需要修法 04/07 10:10
※ 编辑: mimo123483 来自: 58.114.248.167 (04/07 10:12)
7F:→ Lording:四楼根本搞不清楚状况嘛.... 04/07 10:10
8F:推 WizZ:法律人说 没有发生过的事 逻辑上很难证明 所以不能无同意 04/07 10:10
9F:推 lightnsalt:立法怠惰,但却让法官承担社会的指摘 04/07 10:11
10F:推 coloryen:专业,推。但恐龙玫瑰不会理你,他们也不想懂 04/07 10:11
11F:→ roseritter:现在就是有话语权的最猛 怎麽呛都是别人的错 04/07 10:13
12F:推 braveryhyde:我也觉得要看这条不对是不对在哪,难以判断应该不构成 04/07 10:14
13F:推 zzzaaazzz:罪刑法定 这四个字会哭泣... 04/07 10:14
14F:→ braveryhyde:违宪事由,否则如果是认为违宪,法官是有义务要停止 04/07 10:14
15F:→ braveryhyde:审判声请释宪,而不是继续用下去 04/07 10:15
16F:→ WizZ:本案没有难以判断阿 是根据决议做判断之後发下去了 04/07 10:16
这边倒是提到一个重点 本案其实是「发回更审」,也就是「有未明之处,麻烦高院再审一次」,并不是无罪。 至於高院怎麽改判无罪,似乎是因为在时间上不符合, 这方面我还没有仔细看完,抱歉。
17F:推 Lording:刑法又不能类推适用,如果形成法律漏洞,最好是修法解决 04/07 10:16
18F:推 gll:媒体:法律人会觉得我们都不懂。 大概除了狮子丸外真的都不懂 04/07 10:16
19F:推 krajicek:跑过司法的记者好像批评的并不多 04/07 10:17
20F:→ thisisapen:就算是违宪也没用 因为刑法从旧从轻 就算是宣告违宪也 04/07 10:17
21F:→ thisisapen:不影响本案当事人 04/07 10:17
※ 编辑: mimo123483 来自: 58.114.248.167 (04/07 10:20)
22F:推 skyleo:一堆台湾人没法制观念啊,才不管你讲啥 04/07 10:18
23F:→ waydi: 记者不用批评阿 编一篇新闻然後抄网友的嘘文就好了 XD 04/07 10:18
24F:推 iceyes:学准强盗罪 难以抗拒就好了 一直爱玩主观是有他心通喔 04/07 10:19
25F:推 Lording:如果真的宣告违宪,那修法前不就可以奸免罪的? 04/07 10:19
26F:推 lightnsalt:终归一句「法感情」,这样我们何时会变成法治社会呢 04/07 10:19
27F:推 braveryhyde:你觉得大法官宣告违宪会让他处於法律真空状态吗..... 04/07 10:20
28F:推 DrawHow:一向被正义乡乡民轻视的媒体随便煽动一下,就随之起舞 04/07 10:20
29F:推 roseritter:搞不好今年就考这题 04/07 10:20
30F:嘘 zzxzero:重点不是有没有意愿的 与7岁小孩发生关系 就有有意愿 04/07 10:22
31F:推 dichter:你连法条都解释错,刑法第221条:"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 04/07 10:23
相当抱歉,其实我不是法律本科系,这些只是和同学老师讨论的结果。
32F:推 flamethur:看八卦长知识~ 04/07 10:23
33F:→ zzxzero:也是利用其年幼无知 本来就该判重一点 04/07 10:23
但是「年幼无知」就已经不属於「违反意愿」,应该改用227条判,而不能采221 ※ 编辑: mimo123483 来自: 58.114.248.167 (04/07 10:25)
34F:→ flamethur:zz大,我渐渐可以体会原po的心境:为了创造法治而非人治 04/07 10:24
35F:→ dichter:哪是你说的"过去性侵只要是用「强暴等方式致不能抵抗」 04/07 10:24
36F:嘘 nckukath:原来可以奸免罪的 04/07 10:25
37F:→ flamethur:的社会,必须依法行事,尽可能不带入个人主观意识。 04/07 10:25
38F:推 uka123ily:那可以决议227的量刑标准就好 04/07 10:25
39F:→ flamethur:目前法官无人滥用法律,但若一旦审判可由法官"主观认定" 04/07 10:25
40F:→ dichter:就算,现在'还要'「违反意愿」","或"是联集不是交集好吗 04/07 10:25
完整打一下 第221 条.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上来看,无论你用什麽方法,都要「违反其意愿」才算, 至少不才我的解读是 ( (以强暴、胁迫...或其他) 违反意愿之方法 )
41F:→ flamethur:出个有私心的法官就很可怕了~ 04/07 10:26
42F:推 krajicek:我觉得主要是去年法官爆发了太多私德的案件也是主因 04/07 10:27
43F:→ dichter:当时会这样修法的理由是,若仅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 04/07 10:27
※ 编辑: mimo123483 来自: 58.114.248.167 (04/07 10:29)
44F:→ dichter:之施行作为强制的要件,等於要求受害者冒着生命危险抵抗 04/07 10:28
45F:→ krajicek:去年这个案件和台北高院爆发的收贿案,被媒体串连在一起 04/07 10:28
46F:推 uka123ily:因为意愿被考量否则不用写其他"违反意愿" 04/07 10:28
47F:→ krajicek:所以社会上对法官的信赖感降低很多 04/07 10:29
48F:→ uka123ily:不过拿掉违反意愿 仙人跳会更容易 因为客观符合就好 04/07 10:29
49F:→ krajicek:时间一久,前因後果已经没多少人知道,但是坊间会有 04/07 10:30
50F:推 lightnsalt:我比较希望能修法改成「无取得被害人同意」 04/07 10:30
51F:→ uka123ily:到时候SM 角色扮演 事後缺钱反告你不就哭哭 04/07 10:30
52F:→ krajicek:很多流言说法官收钱啦、黑白判啦之类的刻板印象 04/07 10:30
53F:→ krajicek:这就是媒体洗脑的力量,非常的可怕 04/07 10:31
54F:推 joe2:大杯无盐 04/07 10:32
55F:推 braveryhyde:纵使是无取得被害人同意,也还是会有默视同意的问题 04/07 10:33
56F:推 dichter:你修改後还是一样啊,既然违反意愿是前提,这四字有加没加 04/07 10:33
57F:→ dichter:事实上都不会影响"过去"和"现在"的判断标准不是吗... 04/07 10:34
58F:→ dichter:多只多了"其他方法",而它原本想解决的争议问题你了解吗 04/07 10:35
59F:推 uka123ily:不考量意愿 强暴跟胁迫之类怎麽成立? 04/07 10:36
60F:推 oodh:借转 04/07 10:36
-- 男なら 谁かのために强くなれ 只要是男子汉 都会为某人而变坚强 齿を食いしばって 思いっきり守りぬけ 咬紧牙关 下定决心守护到底 转んでもいいよ また立ち上がればいい 跌倒也无所谓 再站起来就好 ただそれだけ できれば 只要做得到这个 英雄さ All Right! 你就是个英雄了!(All right!) -- DOA 英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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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70.22.4 ※ 编辑: oodh 来自: 111.70.22.4 (04/07 10:38)
61F:→ hil550:应该要修法把"违反意愿"拿掉,才不会因为举证问题造就更多的 04/07 12:26
62F:→ hil550:恐龙法官. 04/07 12:27
63F:→ hil550:另外这件性侵案的犯罪者是很明显的实害犯,违反意愿与否并不 04/07 12:43
64F:→ hil550:太需要以违反意愿为前提,尤其对象是无行为能力人. 04/07 12:44
65F:→ hil550: 罪行判定 04/07 12:47
66F:→ hil550:原PO提到的公共危险罪,和推文提到的仙人跳,可以用非实害犯 04/07 12:54
67F:→ hil550:和客体并非无行为能力人来排除适用. 04/07 12:55
68F:推 hil550:但即使不修法,法官在判定有无"违反意愿"仍旧可以用以上的原 04/07 13:06
69F:→ hil550:则来认定.所以说被讥为恐龙法官,也只能说,,,, 04/07 13:09
70F:→ hil550:虽然刑法并无类似民法中行为能力,但概念相同所以套用,若有 04/07 13:12
71F:→ hil550:板友看不习惯请见谅 04/07 13:12
72F:→ roxinnccu:一个客观上的实害只要存在客观伤害就可以断定强迫为之吗 04/11 14:54
73F:→ roxinnccu:这个.... 04/11 14:54
74F:→ hil550:没有强迫为之,表示三岁女童自愿和嫌犯发生性关系吗? 哈哈 04/11 16:24
75F:→ hil550:和社会现实脱节也未免太大了吧! 04/11 17:14
76F:→ roxinnccu:是吧,才说了有人会用反面提问来证明正面事实不是 04/11 17:54
77F:→ roxinnccu:你反问归反问,可是你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是什麽? 04/11 17:55
78F:→ roxinnccu:没有程序正义的所谓实质正义,只是『恣意』而已 04/11 17:55
79F:→ roxinnccu:此外,不愿、自愿以外,还有一种叫『不懂』的 04/11 17:56
80F:→ roxinnccu:不知您有没注意到 04/11 17:56
81F:→ roxinnccu:而现行法有没有规范『不懂』的问题?有啊..... 04/1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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