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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edstudent 看板 #1Dd_78rQ ]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看板: medstudent 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 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97/碩士 研究生:劉邦揚 指導教授:楊秀儀/黃心苑 作者蒐集 民89/1/1~民97/6/30 之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共223案312被告 醫療糾紛自訴案件佔 42.6%,遠高於其他案件 92年修法自訴強制委任代理人後,全國案件中自訴案件比例不到1% 即使是修法前,也僅約3-6%。 但醫療糾紛自訴案件的定罪率卻僅有8% 即使是公訴案件,定罪率也不過44% 遠低於檢察官在一般公訴案件上的定罪率(98年1月為95.4%) 至一審判決作成為止,平均耗時3.12年。 ===================================================================== 不管是公訴或自訴案件,都顯然有濫訴的問題。 尤其以自訴案件最為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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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178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09 14:07)
1F:推 oodh:在我還在當替代役的時候,曾給我們主管建議過,是不是找各大 04/09 17:26
2F:→ oodh:醫院來要他們在院內辦醫病溝通講座,讓病人知道醫生該怎麼和 04/09 17:27
3F:→ oodh:和他們溝通,該告訴他們些什麼、該怎麼尊重他們; 乍看之下 04/09 17:28
4F:→ oodh:這是要醫院教病人挑剔醫師,但在我服役期間,看到的許多醫糾 04/09 17:29
5F:→ oodh:案最大動力都是「病人的不滿」,有句話說「沒有在包醫的」醫 04/09 17:30
6F:→ oodh:生既然無法保證凡經我手必然痊瘉,那在過程中稍有讓病人不滿 04/09 17:31
7F:→ oodh:的互動,病人不會把這當成「醫病不當溝通」而會開始「自己當 04/09 17:31
8F:→ oodh:醫生」自己判斷醫生誤診、自己當初要求注意的症狀、希望用的 04/09 17:32
9F:→ oodh:藥、動的刀、照的x光 都是應該的而醫師輕忽傲慢誤判,於是就 04/09 17:33
10F:→ oodh:就投訴,衛生局的醫糾投訴裡 那種植牙價格糾紛的反而容易成功 04/09 17:34
11F:→ oodh:舉凡「醫生害死我兒子」一類的幾乎都會流掉、走進司法程序 04/09 17:35
12F:→ oodh:因為不幸怎麼會就這樣發生,是我錯嗎? 不是我 那就是你有錯 04/09 17:36
13F:→ oodh:有一個案子是老太太幫忙顧孫子,結果發生意外送急診 卻死了 04/09 17:36
14F:→ oodh:老太太投訴時說「她當時向醫師堅持要照x光 醫師不肯」以及 04/09 17:37
15F:→ oodh:「醫師不肯照 竟然在急診室罵她 x你x 」在我們旁觀者看來都極 04/09 17:38
16F:→ oodh:不合理…… 我會覺得是老太太面對不了兒子從遠地回來,「託 04/09 17:38
17F:→ oodh:我照顧的孫子卻死了」這種自責壓力; 當然這例子和醫病關係 04/09 17:39
18F:→ oodh:不明確;不過就是這樣 醫糾很難調處 這件最後也是告上法院了 04/09 17:40
19F:→ oodh:就我看到的資料,病人方面應該是很難贏的啦……。 04/09 17:40
20F:→ daze:說真的,如果自訴定罪率只有8%,設法更加提高自訴門檻或乾脆 04/09 17:44
21F:→ daze:禁止醫療糾紛的自訴也許是有益的。 04/09 17:45
22F:推 oodh:人權啊... 04/09 17:46
23F:→ daze:檢察官也該更有擔當,把更多難以成罪的案子直接不起訴處分。 04/09 17:49
24F:推 oodh:這要看政策的成本,醫關係宣素只是院內花點錢派點人的活動 04/09 17:59
25F:→ oodh:你要有效地「叫檢察官有點擔當」要設計怎樣的政策? 修法? 04/09 17:59
比如勝訴發獎金,敗訴罰錢。 如果覺得百分之九十的定罪率是最低可容許限度,則罰款就定為獎金的9倍。 也不只限於醫療糾紛方面,各種案件,檢察官都該在有很高的定罪可能下才起訴吧。
26F:→ oodh:不要忘了司法獨立的原則下,很難從外界變變檢方的作法 04/09 18:00
27F:→ oodh:醫院舉辦醫病關係宣導的活動(同時辦大規模的座談,和在住院時 04/09 18:01
28F:→ oodh:發送小文宣,像「用藥安全、健康飲食」一樣) 還有一個好處 04/09 18:01
29F:→ oodh:這樣就從源頭減少「病人的不滿」或避免讓不滿變成「認定醫生 04/09 18:02
30F:→ oodh:誤診」 而能讓病人傾向認為是醫生溝通不量,這樣的投訴會好解 04/09 18:03
31F:→ oodh:決得多,自訴的情形自然也就會降低吧。 04/09 18:03
32F:→ oodh:還有一個好處後接: 04/09 18:05
33F:推 oodh:就是讓醫生自己知道現在病人已經知道他該有的態度了;如果能 04/09 18:05
34F:→ oodh:漏推了這句 04/09 18:06
35F:→ daze:我不太相信醫療糾紛跟所謂'醫師溝通不良'有很大的關係...對於 04/09 22:39
36F:→ daze:這方面的研究,結果也是controversial的...只是這頂帽子很好 04/09 22:41
37F:→ daze:用,把問題歸咎於"醫師溝通不良"太方便了。 比如你說的老太太 04/09 22:43
38F:→ daze:,她的醫病溝通如何呢? 04/09 22:43
39F:→ daze:醫糾大多起於'病人的不滿'這點,我想是沒有什麼疑問的。問題 04/09 22:46
40F:→ daze:是'加強醫病溝通'是否能減少這種不滿,恐怕是可疑的。 04/09 22:47
41F:→ daze:話說在92年修法自訴強制委任代理人後,醫糾的自訴案件比例就 04/09 22:49
42F:→ daze:減半了,雖然還是遠遠高於其他案件的自訴比例。而多年來一再 04/09 22:50
43F:→ daze:宣揚'加強醫病溝通'云云,似乎卻沒有什麼成效。 04/09 22:53
加強醫病溝通固然也沒什麼特別不好的地方 但'提高自訴與公訴的門檻'所欲達成的目標 大概是與'加強醫病溝通'有所不同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10 02:19)
44F:推 oodh:我再舉一個實例,有一個婦人去醫院(我忘了主訴是啥)後來住院 04/10 04:38
45F:→ oodh:好幾天,之後情況好轉就讓她回家,回家卻又惡化;她說在住院 04/10 04:39
46F:→ oodh:時有跟主治醫師說他到頭會病、說希望會診她之前的門診醫師, 04/10 04:39
47F:→ oodh:但主治醫師沒這麼做,所以他把惡化怪到這上面;如果當初主治 04/10 04:40
48F:→ oodh:醫師能正確傳達「你說的我有聽進去,不過專業上我認為這兩者 04/10 04:40
49F:→ oodh:無關」 而不只是聽了之後什麼也沒做,就不會有這個糾紛案了 04/10 04:41
病人在住院期間可能會發生幾百件事。 回溯性的去想,如果非要找件事來怪罪,總是會有件事可以不滿的。 這是'加強醫病溝通'的一個盲點。 再者,人類的記憶是不可靠的。 很多事明明昨天詳細講過 隔天去看到病患或家屬困惑的露出'你有講過嗎?'的表情,我也覺得很困惑。 更不要說發生事件後再回想,更是容易扭曲記憶。
50F:→ oodh:像這樣,一件可以不要讓它發生的糾紛;因為訴訟後勝訴率低 04/10 04:42
51F:→ oodh:透過某種政策試著不讓它發生,和透過某種政策讓人發生了也 04/10 04:42
透過某種政策不讓他發生當然是不錯,只是該政策到底有多少效果呢?
52F:→ oodh:無法上告、投訴無門(以減少司法浪費 或 醫生的不便)哪個好? 04/10 04:43
53F:→ oodh:頭會「痛」 打錯 04/10 04:44
不只是減少司法浪費或醫師的不便 同時也減少原告把錢與時間虛擲在不會贏的官司上。 無法上告、投訴無門云云...會提起自訴正是因為檢察官覺得該案件不值得公訴。 真的花個8年打到三審敗訴定讞,原告就會覺得投訴有門嗎? 恐怕也只是精疲力竭的覺得司法不公。 又,本質上,刑罰是國家刑罰權的體現。 即使被告受到懲處,對於原告其實毫無好處。 民事訴訟才是讓當事人獲得賠償的途徑。
54F:推 oodh:原告並沒有要好處啊 也不益乎花錢花時間 只要害死他小孩的能 04/10 09:24
55F:→ oodh:被法律制裁 在事經三審前 誰能說他對或不對呢? 04/10 09:25
刑罰是國家對人民的關係。 報復也並非刑罰的主要目的。 又,醫療糾紛即使被判有罪,百分之八十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或緩刑。 我不知道這是否符合原告對'法律制裁'之想像? 另外,單就訴訟技術上來說 只提民事訴訟會比只提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容易勝訴。 蓋「刑疑唯輕」,非達「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皆應為無罪之判決。 雖然理論上民事判決無須受刑事判決之拘束。 但實際上若刑事做出無罪判決,民事往往也會跟著判。
56F:→ oodh:反過來說,如果今天醫師敗訴率高,那醫師能否接受修法要求醫 04/10 09:26
57F:→ oodh:師必需每場皆親自到庭才可上訴(錢的話醫師應該也不在乎吧) 04/10 09:27
58F:→ oodh:這樣拉高門檻也是為了避免醫師浪費不必要的金錢和時間在爭訟 04/10 09:28
首先,醫師敗訴率高不是事實。 其次,這侵害被告的審級利益。 其三,刑事訴訟,被告本來就有到場義務。
59F:→ oodh:我想沒有人會同意自己的訴訟權益被以這麼淺薄的理由剝奪吧 04/10 09:28
美國、法國、日本皆採公訴獨占主義,不允許自訴。 我國92年修法自訴強制委任代理人,其目的亦為限制濫訴,提高自訴品質。 自訴未必有一定要存在的必要性,提高自訴門檻的想法也其來有自。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4/10 19:13)
60F:推 monyan:醫療行為必須去刑化,且不用賠償才是正途 04/11 10:43
61F:→ monyan:還有鼓勵濫訟的律師和檢察官也不應該讓他們執業 04/1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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