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ze (一期一会)
看板Policy
标题医疗纠纷之滥诉
时间Sat Apr 9 13:47:04 2011
※ [本文转录自 medstudent 看板 #1Dd_78rQ ]
作者: daze (一期一会) 看板: medstudent
我国地方法院刑事医疗纠纷判决之实证研究
国立阳明大学/公共卫生研究所/97/硕士
研究生:刘邦扬 指导教授:杨秀仪/黄心苑
作者蒐集 民89/1/1~民97/6/30 之我国地方法院刑事医疗纠纷判决,共223案312被告
医疗纠纷自诉案件占 42.6%,远高於其他案件
92年修法自诉强制委任代理人後,全国案件中自诉案件比例不到1%
即使是修法前,也仅约3-6%。
但医疗纠纷自诉案件的定罪率却仅有8%
即使是公诉案件,定罪率也不过44%
远低於检察官在一般公诉案件上的定罪率(98年1月为95.4%)
至一审判决作成为止,平均耗时3.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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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公诉或自诉案件,都显然有滥诉的问题。
尤其以自诉案件最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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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178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04/09 14:07)
1F:推 oodh:在我还在当替代役的时候,曾给我们主管建议过,是不是找各大 04/09 17:26
2F:→ oodh:医院来要他们在院内办医病沟通讲座,让病人知道医生该怎麽和 04/09 17:27
3F:→ oodh:和他们沟通,该告诉他们些什麽、该怎麽尊重他们; 乍看之下 04/09 17:28
4F:→ oodh:这是要医院教病人挑剔医师,但在我服役期间,看到的许多医纠 04/09 17:29
5F:→ oodh:案最大动力都是「病人的不满」,有句话说「没有在包医的」医 04/09 17:30
6F:→ oodh:生既然无法保证凡经我手必然痊瘉,那在过程中稍有让病人不满 04/09 17:31
7F:→ oodh:的互动,病人不会把这当成「医病不当沟通」而会开始「自己当 04/09 17:31
8F:→ oodh:医生」自己判断医生误诊、自己当初要求注意的症状、希望用的 04/09 17:32
9F:→ oodh:药、动的刀、照的x光 都是应该的而医师轻忽傲慢误判,於是就 04/09 17:33
10F:→ oodh:就投诉,卫生局的医纠投诉里 那种植牙价格纠纷的反而容易成功 04/09 17:34
11F:→ oodh:举凡「医生害死我儿子」一类的几乎都会流掉、走进司法程序 04/09 17:35
12F:→ oodh:因为不幸怎麽会就这样发生,是我错吗? 不是我 那就是你有错 04/09 17:36
13F:→ oodh:有一个案子是老太太帮忙顾孙子,结果发生意外送急诊 却死了 04/09 17:36
14F:→ oodh:老太太投诉时说「她当时向医师坚持要照x光 医师不肯」以及 04/09 17:37
15F:→ oodh:「医师不肯照 竟然在急诊室骂她 x你x 」在我们旁观者看来都极 04/09 17:38
16F:→ oodh:不合理…… 我会觉得是老太太面对不了儿子从远地回来,「托 04/09 17:38
17F:→ oodh:我照顾的孙子却死了」这种自责压力; 当然这例子和医病关系 04/09 17:39
18F:→ oodh:不明确;不过就是这样 医纠很难调处 这件最後也是告上法院了 04/09 17:40
19F:→ oodh:就我看到的资料,病人方面应该是很难赢的啦……。 04/09 17:40
20F:→ daze:说真的,如果自诉定罪率只有8%,设法更加提高自诉门槛或乾脆 04/09 17:44
21F:→ daze:禁止医疗纠纷的自诉也许是有益的。 04/09 17:45
22F:推 oodh:人权啊... 04/09 17:46
23F:→ daze:检察官也该更有担当,把更多难以成罪的案子直接不起诉处分。 04/09 17:49
24F:推 oodh:这要看政策的成本,医关系宣素只是院内花点钱派点人的活动 04/09 17:59
25F:→ oodh:你要有效地「叫检察官有点担当」要设计怎样的政策? 修法? 04/09 17:59
比如胜诉发奖金,败诉罚钱。
如果觉得百分之九十的定罪率是最低可容许限度,则罚款就定为奖金的9倍。
也不只限於医疗纠纷方面,各种案件,检察官都该在有很高的定罪可能下才起诉吧。
26F:→ oodh:不要忘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很难从外界变变检方的作法 04/09 18:00
27F:→ oodh:医院举办医病关系宣导的活动(同时办大规模的座谈,和在住院时 04/09 18:01
28F:→ oodh:发送小文宣,像「用药安全、健康饮食」一样) 还有一个好处 04/09 18:01
29F:→ oodh:这样就从源头减少「病人的不满」或避免让不满变成「认定医生 04/09 18:02
30F:→ oodh:误诊」 而能让病人倾向认为是医生沟通不量,这样的投诉会好解 04/09 18:03
31F:→ oodh:决得多,自诉的情形自然也就会降低吧。 04/09 18:03
32F:→ oodh:还有一个好处後接: 04/09 18:05
33F:推 oodh:就是让医生自己知道现在病人已经知道他该有的态度了;如果能 04/09 18:05
34F:→ oodh:漏推了这句 04/09 18:06
35F:→ daze:我不太相信医疗纠纷跟所谓'医师沟通不良'有很大的关系...对於 04/09 22:39
36F:→ daze:这方面的研究,结果也是controversial的...只是这顶帽子很好 04/09 22:41
37F:→ daze:用,把问题归咎於"医师沟通不良"太方便了。 比如你说的老太太 04/09 22:43
38F:→ daze:,她的医病沟通如何呢? 04/09 22:43
39F:→ daze:医纠大多起於'病人的不满'这点,我想是没有什麽疑问的。问题 04/09 22:46
40F:→ daze:是'加强医病沟通'是否能减少这种不满,恐怕是可疑的。 04/09 22:47
41F:→ daze:话说在92年修法自诉强制委任代理人後,医纠的自诉案件比例就 04/09 22:49
42F:→ daze:减半了,虽然还是远远高於其他案件的自诉比例。而多年来一再 04/09 22:50
43F:→ daze:宣扬'加强医病沟通'云云,似乎却没有什麽成效。 04/09 22:53
加强医病沟通固然也没什麽特别不好的地方
但'提高自诉与公诉的门槛'所欲达成的目标
大概是与'加强医病沟通'有所不同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04/10 02:19)
44F:推 oodh:我再举一个实例,有一个妇人去医院(我忘了主诉是啥)後来住院 04/10 04:38
45F:→ oodh:好几天,之後情况好转就让她回家,回家却又恶化;她说在住院 04/10 04:39
46F:→ oodh:时有跟主治医师说他到头会病、说希望会诊她之前的门诊医师, 04/10 04:39
47F:→ oodh:但主治医师没这麽做,所以他把恶化怪到这上面;如果当初主治 04/10 04:40
48F:→ oodh:医师能正确传达「你说的我有听进去,不过专业上我认为这两者 04/10 04:40
49F:→ oodh:无关」 而不只是听了之後什麽也没做,就不会有这个纠纷案了 04/10 04:41
病人在住院期间可能会发生几百件事。
回溯性的去想,如果非要找件事来怪罪,总是会有件事可以不满的。
这是'加强医病沟通'的一个盲点。
再者,人类的记忆是不可靠的。
很多事明明昨天详细讲过
隔天去看到病患或家属困惑的露出'你有讲过吗?'的表情,我也觉得很困惑。
更不要说发生事件後再回想,更是容易扭曲记忆。
50F:→ oodh:像这样,一件可以不要让它发生的纠纷;因为诉讼後胜诉率低 04/10 04:42
51F:→ oodh:透过某种政策试着不让它发生,和透过某种政策让人发生了也 04/10 04:42
透过某种政策不让他发生当然是不错,只是该政策到底有多少效果呢?
52F:→ oodh:无法上告、投诉无门(以减少司法浪费 或 医生的不便)哪个好? 04/10 04:43
53F:→ oodh:头会「痛」 打错 04/10 04:44
不只是减少司法浪费或医师的不便
同时也减少原告把钱与时间虚掷在不会赢的官司上。
无法上告、投诉无门云云...会提起自诉正是因为检察官觉得该案件不值得公诉。
真的花个8年打到三审败诉定谳,原告就会觉得投诉有门吗?
恐怕也只是精疲力竭的觉得司法不公。
又,本质上,刑罚是国家刑罚权的体现。
即使被告受到惩处,对於原告其实毫无好处。
民事诉讼才是让当事人获得赔偿的途径。
54F:推 oodh:原告并没有要好处啊 也不益乎花钱花时间 只要害死他小孩的能 04/10 09:24
55F:→ oodh:被法律制裁 在事经三审前 谁能说他对或不对呢? 04/10 09:25
刑罚是国家对人民的关系。
报复也并非刑罚的主要目的。
又,医疗纠纷即使被判有罪,百分之八十宣告得易科罚金之刑或缓刑。
我不知道这是否符合原告对'法律制裁'之想像?
另外,单就诉讼技术上来说
只提民事诉讼会比只提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容易胜诉。
盖「刑疑唯轻」,非达「无合理怀疑的有罪确信」,皆应为无罪之判决。
虽然理论上民事判决无须受刑事判决之拘束。
但实际上若刑事做出无罪判决,民事往往也会跟着判。
56F:→ oodh:反过来说,如果今天医师败诉率高,那医师能否接受修法要求医 04/10 09:26
57F:→ oodh:师必需每场皆亲自到庭才可上诉(钱的话医师应该也不在乎吧) 04/10 09:27
58F:→ oodh:这样拉高门槛也是为了避免医师浪费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在争讼 04/10 09:28
首先,医师败诉率高不是事实。
其次,这侵害被告的审级利益。
其三,刑事诉讼,被告本来就有到场义务。
59F:→ oodh:我想没有人会同意自己的诉讼权益被以这麽浅薄的理由剥夺吧 04/10 09:28
美国、法国、日本皆采公诉独占主义,不允许自诉。
我国92年修法自诉强制委任代理人,其目的亦为限制滥诉,提高自诉品质。
自诉未必有一定要存在的必要性,提高自诉门槛的想法也其来有自。
※ 编辑: daze 来自: 140.112.212.178 (04/10 19:13)
60F:推 monyan:医疗行为必须去刑化,且不用赔偿才是正途 04/11 10:43
61F:→ monyan:还有鼓励滥讼的律师和检察官也不应该让他们执业 04/11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