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usemann (受心小草云...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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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立院初審 賄選者追繳競選補助
時間Thu Apr 28 03:25:15 2011
立院初審 賄選者追繳競選補助
來源:
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le/adbf/d_a_110427_1_2k3gy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011年4月2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候選人若犯下賄選等罪行,經判刑確定當選無效,選舉委員會
應限期追繳競選費用補貼金額。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高志鵬等26人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條文
修正草案,符合規定可領取競選費用補助款的候選人,因涉及賄選經法院判決確定
,選舉委員會應在1個月內全額追繳已撥給的補助款。
內政委員會決議,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候選人若犯下賄選等罪行,經法院判決當
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於30日內繳回已
領取及先予扣除的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此案不需
經黨團協商,將送院會處理。
依現行規定,區域選區選舉當選人,可獲得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的競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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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9.211.105.40
1F:推 oodh:感謝分享,不過,請補個三行心得吧 04/28 03:30
2F:→ Hausemann:謝謝板主提醒.可惜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不然追討以前 04/28 03:51
3F:→ Hausemann:被判定賄選的當選人的競選補助款,想必國庫可以因此進帳 04/28 03:55
4F:→ Hausemann:不少吧 04/28 03:55
※ 編輯: Hausemann 來自: 79.211.105.40 (04/28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