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稱孤)
看板Policy
標題Re: [新聞] 打破恐同 教育立法應先行
時間Wed May 18 19:21:0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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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ka123ily:你也說不清楚這社會期待的地位 即便被傷害又如何 05/18 18:40
: → uka123ily:把社會期待看待成多數決的立場 來討論民主運作的困境 05/18 18:41
: → uka123ily:^我只能 05/18 18:42
: → uka123ily:問題就是社會期待怎麼傷害? 在這個議題人民該期待? 05/18 18:44
: → uka123ily:我可以發起吊死某個罪犯的社會期待嘛 這又不是人民公審 05/18 18:44
: → uka123ily:如果法官不打算吊死該罪犯就是傷害社會期待? 05/18 18:46
: → uka123ily:多數決是可能影響政策 不等於多數決應該影響政策 05/18 18:47
: → uka123ily:不應把應然面實然面的搞混 05/18 18:48
: → uka123ily:沒有人反對多數的確有能力影響政策這件事 05/18 18:48
: 推 uka123ily:而是問題是在多數決到底在每個議題的正當性何在 05/18 18:52
「社會期待」是一種公眾意志,就像共和國人民會服膺民主,
換言之,你所說的不是「社會期待」,而是「希望社會期待」,
在舉個例子,目前台灣人普遍會期待「性侵罪犯應該要重罰」,
又或者「犯了殺人罪,應該要處死,而不應該廢除死刑讓犯人逍遙法外」,
也因此「社會期待」往往是沒有公開討論的,而先存在某種價值判斷,
然後基於這些價值判斷,才有了後續的討論,
有一個特點是,社會期待往往是多數人的期待,也因此容易形成多數決
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多數決一直以來不但是民主國家的實然面,更是應然面,
因為如果否定了多數決,那麼就不是「民主」國家,而是專制國家,
之所以會質疑「多數決」的正確性,是這會形成一種多數暴力而成為暴民政治,
也因此才有了「尊重少數」這個民主原則,
「民主」是儘可能以符合全體人民利益為利益,退一步才是多數決,
但是往往都會變成只是在「多數決」或者「只注重多數而忽略少數」,
為了防止這類事情發生,因此制定憲法給予少數人基本的權利保障,
舉個例子,我們想一下「言論自由」到底是保護多數人還是少數人呢?
一旦分辨清楚就能知道憲規定的真諦了
再次一個層次,那麼能否因為少數人的不配合,
或蓄意破壞,就拖累社會運作呢?
當憲法將基本權利條列之後,總會下個「但書」規定,
也就是「權利濫用的禁止」的規定,
「多數決」是最能使民主運作的社會成本達到最小的方法,
所以「多數決」的正當性是沒有疑問,有疑問的事所能決定的「範圍」,
但是你能否具體列舉哪些規定無須「多數決」?
此時就涉及了,要通過你所支持的法律時,要如何「通過」?
難道只有在「個人或少數」認為應該多數決的範圍,才能多數決嗎?
那麼你的邏輯是有點問題的,因為「沒有人可以界定哪些不能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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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證所濫用
這就是人文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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