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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確可以說社會期待代表多數的傾向 : 但是所謂公眾意志為何? 並不能等同社會多數人意見即為"公" : 所謂"公" 在某些思想家的想像中 甚至是反多數決的意見 你的順序似乎不對,多數決往往「反映」了社會期待, 而公眾意志,竟然稱為「公」就是一種「普遍性」與「客觀性」, 因此大多數的思想家,不是反多數決而是反對「強勢者」 : 以代議政治來說 : 人民選擇代議士就是為了代議士能基於某些"公"的想像來判斷 : 所以你說到底社會期待被"傷害" 是什麼被傷害? : 這並不是說多數決意見無法落實被傷害 就是 民主的失敗 : 因為你總是要能論及為什麼這是對多數人意見或共識的傷害? : 如果多數意見沒法被表達那我會承認這是傷害 因為基本的權利就已經被傷害 : 但是當多數意見被拒絕的背後 是否代表一定有所謂傷害? : 而這個傷害是指實質在權利上的 不是價值衝突的傷害 : 如果僅只是價值觀相異 來論述傷害本身為何本來就是站不住腳的 : 因為事實即是各種價值內涵本身就可能相斥相左 : 就如同少數也不能僅以價值相異就主張受到傷害 : 因為價值衝突就存在於言論自由的層次 若意見相反 並沒有任何實質傷害可言 代議政治的特點,就是一句話:多數決 我之前有說,通過法案在「代議政治」社會中,仍然需要多數決, 絕不可能「少數決」,換言之無法取得多數的認可,無法成為法案, 我們都知道「多數決」有時候會傷害少數利益,但是保護少數也要靠多數 再說「傷害」好了,如果一定要「具體的利益」受到傷害,才算的話, 那麼我應該可以當著你的面罵你祖宗十八代,或者質疑你的專業與私德等, 這些對你可能都不是實質的傷害, 而且連價值觀都談不上,只是一種「情感」的傷害, 那麼是不是就可以呢? 基本上,你的言論自由已經「充分」的受到保護了, 這點我可以很強烈的感受,因為某些時候我的言論很白痴有時候也只是爭一口氣, 並非在堅持或辯護自己的立場,但是沒有人會要求我禁止發言, 事實上,言論自由不是說我們一定要支持你,而是允許你並尊重你的權利與機會, 但在「決定」上,所依賴的也是「多數決」,否則就不是民主 : 以目前同志婚姻或者其他權利爭取而論 : 假設同志婚姻法制化(姑且不論何種形式) : 對於異性戀或社會多數的實質傷害為何? : 即便同志婚姻法制化也不損及異性戀或社會多數對婚姻詮釋的權利 : 有的只是價值的衝突與矛盾 但這並不構成傷害可言 : 莫非我不認同某個多數人主張 他們可以聲稱我的反對對他們主張造成傷害? : 所以我說到底所謂對社會期待的傷害是什麼? : 你還是有你的宗教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 : 你依舊可以提出任何要排斥與廢除修改法案的主張或是號招。 婚姻制度的「本質」是什麼?是否有什麼「實益」呢? 舉個例子,我們是否可以宣揚「大家一起來否認倫理」呢? 我認為,「同志婚姻」的問題不是「性別平等」,而是「家庭和諧」, 「結婚」或許就西方而言是兩個人對愛的「承諾」,是「神聖」的, 但是對於東方人,結婚「絕對」不是只是兩個人,而是兩個家族的事, 我們總是以為「結婚是兩個人共組一個家庭」,當然這也是我們所期盼的, 但是,照剛剛所說的,結婚是兩個家族的結合,從此變成了「姻親」, 因此就算我們同志伴侶可以不顧社會觀感,但是對自己的家庭呢? 東方人習俗上,總是認為「沒有得到親友祝福的婚姻不幸福」, 那麼真的有了同志婚姻後,對同志伴侶到底是「實質傷害」還是「實質利益」呢? 「社會期待」到底是指社會期待什麼?天曉得!! 但至少可以確認的是,絕大多數的法案都要有「一定程度」的社會期待, 或者應該是社會期待「所能容許的範圍」, 像我支持廢死,因為我認為廢死是政府無能與社會無法修正錯誤的表現, 但是廢死不是社會期待,所以無法成無主流, 又譬如,性交易合法或性愉虐公開遊行等,在台灣也很難真正的符合社會期待, 當然也無法讓這些「活動」變成法案的一部分(使之違法是有可能) 所謂「對他們異性戀社會期待的傷害」,是指說與一般國內風俗民情不同, 當然對他們的「實質權利」沒有任何影響,但問題是很多時後是感情問題, 譬如,我們是否可以對保守的基督徒說「耶穌是黑人」嗎? 或者對伊斯蘭信眾說「穆罕默德不是先知,是恐部分子頭頭」嗎? 他們不會少一塊肉,或使權利受到損害,卻傷害了他們情感, 另一方面,既然你並不否認他們有「廢除或修改法案」的權利, 同理,他們也可以拒絕你所提議的,不是嗎? 其實,同志要的真的是「婚姻」或「民事結合」嗎? 要知道「婚姻在法律上的關係很複雜」,不然哪來這麼多「人事訴訟」? 我認為,先讓社會能夠接受「同志」是存在的,且可以「廣泛討論」, 甚至能夠教育孩子們像「尊重男女平等」那樣「尊重同志」, 一旦能夠讓人民在「感情上」能接受,進而產生「價值觀」的認同, 很多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包含你說的那些! 但是還有個問題要解決,那就是「同志要團結與自愛啊」! 我現在只想, 何時台灣才有「合法公開性愉虐的遊行」或「性交易合法」, 婚姻倒還不是這麼重視,因為我說了「這是兩個人家族的問題」...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證所濫用 這就是人文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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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34.201
1F:推 uka123ily:我可以同意你的看法 而所謂對多數共識傷害本來就很模糊 05/18 22:04
2F:→ uka123ily:今天政策的走向也不是如同你說的一般 而是一個結果 05/18 22:04
3F:→ uka123ily:結果本來就是如意不如意 何來傷害? 05/18 22:05
4F:→ uka123ily:否則光看到新聞可能就覺得受到傷害 不是? 05/18 22:06
5F:推 uka123ily:光看到一堆奇怪的政治語言違反社會共識 不就氣飽啦? 05/18 22:11
6F:→ stevegreat08:依你論點,法官輕判性侵女童犯,被說成恐龍法官 05/19 01:58
7F:→ stevegreat08:是不是也不構成所謂的傷害,只是如意不如意而已 05/19 01:59
8F:→ stevegreat08:又譬如之前跌死玻璃娃娃,判決文的「量力而為」, 05/19 02:00
9F:→ stevegreat08:是不是也只是不如意,而非法感情的傷害呢? 05/19 02:00
10F:推 uka123ily:的確不是傷害阿 05/19 13:53
11F:推 uka123ily:司法作為一個仲裁機制 除非程序不當 否則何來傷害? 05/19 13:57
12F:→ stevegreat08:嘿嘿,判決是否會形成一種慣例來源呢? 05/19 14:36
13F:→ uka123ily:作為一個慣例來源 傷害何在? 05/19 14:40
14F:→ uka123ily:你還是沒有說到傷害了 什麼? 為何可稱為傷害? 05/19 14:40
15F:→ uka123ily:單一價值被落實與否即構成傷害的解釋嘛? 05/19 14:41
16F:→ stevegreat08:請問名譽權是否為傷害呢?何謂信賴保護呢? 05/19 15:30
17F:→ stevegreat08:傷害不是受傷流血或少了一毛錢叫做傷害, 05/19 15:30
18F:→ stevegreat08:換句話說,被人罵死gay只是我心理不舒服不是傷害囉? 05/19 15:31
19F:→ stevegreat08:判決一旦形成判例或成為判決參考就會造成後續效應, 05/19 15:32
20F:→ stevegreat08:會開始發生公平正義或適用法條上的實質利害形成, 05/19 15:32
21F:→ stevegreat08:否則為何我們會這麼重視判決確定或判例呢? 05/19 15:33
22F:→ stevegreat08:反正只是「奇摩子」的問題,不是嗎? 05/19 15:33
23F:→ stevegreat08:我一直說,「婚姻不是兩個人」似乎很難懂,是嗎? 05/19 15:34
24F:→ stevegreat08:現階段的同志婚姻到底是創造新家庭,還是破壞兩個家 05/19 15:35
25F:→ stevegreat08:庭?而根本無法讓大家普遍接受,要如何形成多數? 05/19 15:35
26F:→ stevegreat08:想要通過制度上的改變,必須先說服那些多數, 05/19 15:36
27F:→ stevegreat08:永遠不要忘記「民主程序最終絕定的方式是多數決」, 05/19 15:36
28F:→ stevegreat08:我想d大的反對意思不是說反對我們提,而是反對我們通 05/19 15:37
29F:→ stevegreat08:過,只是就算他們反對照你意思對你也沒有傷害啊, 05/19 15:38
30F:→ stevegreat08:如果真的沒通過這項法案,對你有傷害嗎? 05/19 15:39
31F:→ genica:「多數決」是一個民主程序沒有錯, 05/19 16:12
32F:→ genica:但是多數決卻是民主最後也是最差勁的手段。 05/19 16:12
33F:→ genica:以多數決來解決社會共識無法解決的事情是民主最後的悲歌。 05/19 16:12
希望我說的「多數決」論,不會造成你們的不滿, 因為法案就算要靠「討論」取得共識, 但是無論哪一種決定方法,譬如舉手、投票或拍手(某些國家), 都是要靠「多數決」而非「少數決」,少數能有「否決權」就已經很棒了, 譬如某些國家的原住民就原住民事務有這樣的否決權, 但是一般法案的通過,或者這樣的「少數否決權」,也要靠「多數決」, 所謂「保護少數也要靠多數」就是在說法案的通過都是靠多數的 「同志議題」竟然討論到「民主本質」與「憲政」, 其實,我只是站在「圈內某些人」的立場,說明到底同志朋友需要什麼而已, 想要爭取權益,首先就是先獲得多數認可或容忍, 就像我們容忍「某些異性戀的恐同」一樣,否則起不是要把他打死了? PS:「」內的人都不是目前討論的網友,未免誤會先澄清,呵呵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19 16:35)
34F:推 uka123ily:價值不同會有名譽傷害? 如果不同意你 就是傷害? 05/19 16:26
35F:→ uka123ily:你不如說判決確定對往後的參考價值 而不是傷害什麼? 05/19 16:27
36F:→ uka123ily:你可以說這判決結果你不樂見 但不能證成有傷害 05/19 16:27
37F:→ uka123ily:所以我說一個政策如果與多數人喜好相反 有何傷害? 05/19 16:29
38F:→ uka123ily:你還是要回到實質的權利傷害是什麼 這才是政策討論 05/19 16:29
39F:→ uka123ily:否則你可以反對國光石化 只因為大家不喜歡? 05/19 16:30
40F:→ uka123ily:你總是要討論政策到底跟你自身侵害為何這件事 05/19 16:31
41F:→ uka123ily:多數決之所以被採納 是因得落實多數人的自由 05/19 16:31
42F:→ uka123ily:如果這跟你的權利無關 那你(多數)被反對何傷害之有? 05/19 16:32
43F:→ uka123ily:今天同志議題 無法讓大家接受也許吧 那這跟侵害何關? 05/19 16:34
44F:→ uka123ily:同性婚姻法制化 異性戀還是結婚生子 有什麼傷害? 05/19 16:34
45F:→ uka123ily:就算你要論述侵害 也是該從效益來討論 不是多數共識 05/19 16:35
46F:推 uka123ily:問題是多數人的共識跟個體的本質正當與否有何關係? 05/19 16:41
47F:→ uka123ily:你談的是策略 卻沒有談應然面的問題 05/19 16:41
傷害有好幾種,包含身體、利益與情感等, 同志婚姻只是「價值取捨上的不同」而已嗎? 如果1;33單純的只是價值觀不同,譬如我認為祖先重要,你認為不重要, 但是變成了你罵我祖先,那麼對那個人而就會是一種傷害, 而當一種「價值觀」變成了一種「信仰」,一旦我們挑戰了也是一種傷害, 就像我之前說的,如果異性戀反對同志婚姻,如果這點變成你的信仰, 那麼那也會變成一種「情感上的傷害」,而非單純的「不爽」, 另一方面,還有很多例如社會關係的破壞等,也會是一種情感上的傷害 判決,其實也是一種法律信賴的一種表現, 因此某些國家特別重視判例與判決,對他們不只是單純的不爽, 而是對「可能違背一般法感情或破壞法律原則」的判決, 就會是一種對「法」本身的傷害,或制度上的傷害, 既然是個「法治國」,當法的信賴受到侵犯時,難道不能說這是一種傷害? 或許,是我們對「傷害」的定義與範圍不同, 但是無損於我們討論「同志婚姻是否應該存在」可能會受攻擊的點, 我只是提出「可能」的問題而質疑,不是我真的反對, 涉及到自己的權利時,總希望在「無壓力」與「無阻礙」下受到保障啊, 不然,往後受到的攻擊只會更多不會更少... 只希望台灣人對「性」能夠更開放些,我衷心的期盼著 (希望u大不要把我打成反同,被同類批鬥很累,呵)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19 18:00)
48F:推 uka123ily:沒有人說你反同阿 05/19 18:12
感謝,我只是先打預防針
49F:→ uka123ily:如果你考量的是對制度或法信賴的問題 那我可以理解傷害 05/19 18:13
50F:→ uka123ily:但我仍然會主張該傷害是要能被論述提出而且是合理的 05/19 18:14
51F:→ uka123ily:而且不是片面主觀認知的傷害 05/19 18:14
52F:→ uka123ily:因為情感傷害在這裡就是這麼的片面與主觀 05/19 18:15
53F:→ uka123ily:甚至我不認為這會是情感的傷害 因為價值必然有衝突 05/19 18:15
54F:→ uka123ily:而各種價值觀衝突 必然會有一個最後決定 怎能稱為傷害 05/19 18:17
就算我們把這情感的傷害,說成「這是片面或主觀」的, 卻無法去否認這些情感傷害的存在,以及殺傷力, 譬如,被人孤立,被他人當成叛徒,或者不被他人所認同等, 很多時後傷害是無法被證明,否則為何「豬八戒」三個字可以值一萬元? 社會關係的破壞、信仰思想的侵犯都是屬於「情感」類的, 就算是兩個都具有實益卻相反立場的政策,譬如經濟發展與環保的衝突, 傷害是無法在現階段被有效估計,甚至很多時後只是價值的問題, 又譬如,教科書禁止講述某段歷史,或把同志批成疾病或異端, 對於你說的「實質利益」都沒有傷害,但卻傷害了感情,也會被成政策的阻力 婚姻制度是一個古老傳統,他涉及的道德、社會秩序、倫常信仰等, 當然基於婚姻所組成的家庭也必須負擔社會功能, 假使要養小孩或生小孩時,其權益義務如何分配也是個問題, 一項政策的產生,勢必發生利益分配、義務分配、感情、道德評價與選擇等, 無論是有形的,或者無形的,無論是利益,或者傷害,都必須要考慮, 當我們要顛覆傳統時,除非有辦法提出一個更完整的制度,不然就是革命, 否則就是先獲得社會觀感的容許、認同、支持,形成多數後變成法案, 或者不用透過制度或法律,透過習慣、經驗的累積來形成「法習慣」, 如此也比直接討論同志婚姻,會好比較多.... 況且,你真的確定要提出嗎?台灣人對「性」的態度,似乎並非十分開放! 我覺得讓台灣對「性」的態度開放,其他問題都是旁枝末節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1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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