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稱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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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司法改革座談會 盼偵查保密與人民知權 …
時間Mon May 30 06:33:54 2011
※ 引述《mimicooper (mimi)》之銘言:
: 簡單的問題是,「偵查不公開」跟保障人權的關係是甚麼?
: 只要不公開就是保障人權嗎?
抱歉,我想你誤會了,我意思是偵查不公開的要求下,
必須「增加」法官在偵查程序的監督作用
甚至要討論:檢察官基於公益與正義的立場,是否應該要限制其「不起訴權」呢?
必須強調一點,偵查不公開不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為了防止偵辦受阻,
譬如之前,某位立委報料後,檢察機關開始調查後,到底宜不宜繼續報料呢?
另外,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對立是審判公開原則,原因才是為了保障人權,
因為在一個「公平法院」,法官適用法律進行程序,以及檢方與被告的辯論,
是必須受到客觀檢視,而可以作討論的
也因此,我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可以」保障人權,
而是討論,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應該「如何」保障人權
我會回去修改一些可能引起誤會的語句,先在此說聲抱歉
: 從媒體的角度來講,
: 資訊、會議和程序等資訊的取得與報導是新聞工作的核心
: 而新聞媒體的良好運作更是監督工權利保障人民知的權力的重要關鍵
: 因此記者不但應該也希望採訪 警政新聞如案件發生、偵查、逮捕、送辦等,
: 也包括法院的審判前、中和後等全部 流程,必要時也可以調閱司法紀錄。
: 從美國新聞法沿革來看,
: 直到二十世紀晚期才承認司法新聞接近的重要性
: 從收視率亦可知觀眾喜歡收看這類新聞,引發了新聞和公平審判的爭議,
: 記者可以報導部分或全部偵查或審訊資料嗎?
: 全程審判又如何 ?
: 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的分際該如何拿捏,或許才是討論真材不公開最重大的意義。
: 我記得,目前檢察官那邊有一個行政命令
: (抱歉,我嘗試查過但我查不到,或許板友可以幫我補充?)
: 內容大概是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有裁量權決定公開與否及程度
: 這代表的是,職司偵查的檢方有決定公開與否的權力。
: 這樣合理嗎?
: 如果不合理的話,像前面板友說的法院如何介入。
: 想發搜索令之類的由法院事先核可或許是可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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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賤,非戰之罪!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民常畏死,而為奇者,
執而殺之,熟敢?常有司殺者殺
代司殺者,是謂代大匠斫,希有不傷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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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30.39
1F:推 mimicooper:偵查不公開絕對不只是怕偵辦受阻吧 晚點有時間再來回應 05/30 11:31
偵查不公開的實際利益到底是什麼?
主要是對公益,還是為了被告人權或被害人人權?
「偵查不公開」與「審判公開」是相對立的,
要知道,整個偵查程序中為何要求不公開呢?若是保障人權到底是保障誰?
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的分際,就如同m大說的很難拿捏,
而且是否會發生所謂的「新聞指揮辦案」或「造成被害人陷入更大的危險」,
反而浪費更多的司法資源,以及加速了犯罪的擴張呢?
偵查如果要公開,應該是在偵查到某一進度,或得到法院認可才能施行,
基本上,真正能夠保障被告的是法院,而保護被害人的檢察官、警察與法律,
討論保障人權時,到底是保障誰是一個重要的議題
基本上,刑事訴訟的程序為四個階段,偵查、起訴、審理與執行,
前面兩個階段以往都是檢察官主導的,後兩者才是法院主導的,
起訴之前盡可能減少公開的頻率,不代表起訴之後就可以繼續不公開,
如果要擔心偵查不公開過程中,造成被告人權的侵害,
大可以設置專門監督的法官或監察官,紀錄與監督偵查過程,
並在事後在法庭上公開為之,或對外公布,也比討論偵查公開好的多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61.60.212.162 (05/30 21:06)
2F:→ mimicooper:哈囉,請問一下為什麼把我的推文刪掉了呢? 05/30 22:47
3F:→ stevegreat08:不好意思,我不是故意的,我沒注意到 05/31 02:26
4F:→ mimicooper:no mind~ 05/31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