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暴君称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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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司法改革座谈会 盼侦查保密与人民知权 …
时间Mon May 30 06:33:54 2011
※ 引述《mimicooper (mimi)》之铭言:
: 简单的问题是,「侦查不公开」跟保障人权的关系是甚麽?
: 只要不公开就是保障人权吗?
抱歉,我想你误会了,我意思是侦查不公开的要求下,
必须「增加」法官在侦查程序的监督作用
甚至要讨论:检察官基於公益与正义的立场,是否应该要限制其「不起诉权」呢?
必须强调一点,侦查不公开不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是为了防止侦办受阻,
譬如之前,某位立委报料後,检察机关开始调查後,到底宜不宜继续报料呢?
另外,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对立是审判公开原则,原因才是为了保障人权,
因为在一个「公平法院」,法官适用法律进行程序,以及检方与被告的辩论,
是必须受到客观检视,而可以作讨论的
也因此,我不是说,侦查不公开「可以」保障人权,
而是讨论,在侦查不公开原则下,应该「如何」保障人权
我会回去修改一些可能引起误会的语句,先在此说声抱歉
: 从媒体的角度来讲,
: 资讯、会议和程序等资讯的取得与报导是新闻工作的核心
: 而新闻媒体的良好运作更是监督工权利保障人民知的权力的重要关键
: 因此记者不但应该也希望采访 警政新闻如案件发生、侦查、逮捕、送办等,
: 也包括法院的审判前、中和後等全部 流程,必要时也可以调阅司法纪录。
: 从美国新闻法沿革来看,
: 直到二十世纪晚期才承认司法新闻接近的重要性
: 从收视率亦可知观众喜欢收看这类新闻,引发了新闻和公平审判的争议,
: 记者可以报导部分或全部侦查或审讯资料吗?
: 全程审判又如何 ?
: 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的分际该如何拿捏,或许才是讨论真材不公开最重大的意义。
: 我记得,目前检察官那边有一个行政命令
: (抱歉,我尝试查过但我查不到,或许板友可以帮我补充?)
: 内容大概是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检察官有裁量权决定公开与否及程度
: 这代表的是,职司侦查的检方有决定公开与否的权力。
: 这样合理吗?
: 如果不合理的话,像前面板友说的法院如何介入。
: 想发搜索令之类的由法院事先核可或许是可能的方式?
--
人性本贱,非战之罪!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民常畏死,而为奇者,
执而杀之,熟敢?常有司杀者杀
代司杀者,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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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30.39
1F:推 mimicooper:侦查不公开绝对不只是怕侦办受阻吧 晚点有时间再来回应 05/30 11:31
侦查不公开的实际利益到底是什麽?
主要是对公益,还是为了被告人权或被害人人权?
「侦查不公开」与「审判公开」是相对立的,
要知道,整个侦查程序中为何要求不公开呢?若是保障人权到底是保障谁?
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的分际,就如同m大说的很难拿捏,
而且是否会发生所谓的「新闻指挥办案」或「造成被害人陷入更大的危险」,
反而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以及加速了犯罪的扩张呢?
侦查如果要公开,应该是在侦查到某一进度,或得到法院认可才能施行,
基本上,真正能够保障被告的是法院,而保护被害人的检察官、警察与法律,
讨论保障人权时,到底是保障谁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基本上,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四个阶段,侦查、起诉、审理与执行,
前面两个阶段以往都是检察官主导的,後两者才是法院主导的,
起诉之前尽可能减少公开的频率,不代表起诉之後就可以继续不公开,
如果要担心侦查不公开过程中,造成被告人权的侵害,
大可以设置专门监督的法官或监察官,纪录与监督侦查过程,
并在事後在法庭上公开为之,或对外公布,也比讨论侦查公开好的多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05/30 21:06)
2F:→ mimicooper:哈罗,请问一下为什麽把我的推文删掉了呢? 05/30 22:47
3F:→ stevegreat08:不好意思,我不是故意的,我没注意到 05/31 02:26
4F:→ mimicooper:no mind~ 05/31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