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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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策] 都市更新 「強徵強拆」與協商
時間Tue Jun 21 03:58:17 2011
「強徵強拆」條例 都更聯盟:違憲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9/78/2tkps.html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與士林、吳興街等多個都市更新受害社區,昨天在北市都更社區
、富台警察宿舍前,舉行「宅運動」藝術展覽開幕式,抗議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條
、第三十六條,強制徵收和強制拆遷兩項條例,已牴觸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以及人民
自由選擇居住的權益!
惡法讓「無良心建商」獲尚方寶劍
聯盟表示,兩項條例會讓無良心建商,宛若得到尚方寶劍,致使居民被迫面臨強制拆遷、
失去身家財產的焦慮。聯盟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與台北市政府切勿濫用惡法為建商作嫁、迴
避現行都更體制根本性的問題,並呼籲各界正視廢除此一惡法的重要性。
士林文林苑住戶王廣樹怒斥:「面對都市更新內種種不合理機制,我們無法說不,連去超
商買飲料都可以選擇要不要,為何住宅這麼大的事情居民卻沒有權利拒絕?」
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沉痛指出,此法律及體制,將城市規劃、城市發展的大
權,交給建商之手去玩弄。
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研究員陳虹穎說,截至去年為止,都更處統計,全北市核准開工的都
市更新案有二十六案,但無法動工者尚有五十案,其中必有民怨致使工程延緩,難道這五
十幾處都要使用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及補充規定全數拆除?
環境法律人協會蔡志揚律師指出,台北市政府制定強拆相關行政命令,違反法律比例原則
。
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基金會規劃設計師劉鴻濃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中賦予強拆民房的權利
過於粗糙,此法條授權給行政機關去執行,恐將牴觸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聯盟呼籲廢止都市更新惡法第二十五之一與第三十六條,應該讓都更過程中,需要改善環
境的原住戶,都能自主選擇整建或重建,並擁有現地安置的權利,而非像現在由建商決定
居民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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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有四次協調機制 絕非惡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9/78/2tkpt.html
針對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的質疑,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世文表示,會深入了解實際抗
議內容,民眾若對條例內容有所疑慮,條例欠缺周詳之處,內政部會再開會研議檢討,協
助民眾解決問題。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張其強則表示,北市的法令門檻已比中央高,另有四
次協調機制,若協調未成,才會考慮拆遷,絕非以惡法為建商作嫁。
張其強解釋,中央規定都市更新需八十%所有權人同意,北市拉高至九十%,若有住戶不
願搬遷,市府也要求開發商必須進行兩次協調,若協調不成,公部門會介入再協調兩次,
經過四次協調,有九十%所有權人同意都更,市府才會考慮拆遷。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林崇傑說,都市更新條例是中央頒定的法令,不是地方所訂定的法
令,換句話說,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抗議者或律師責怪市府,顯然是「搞錯對象」,且
對法令不了解才會有如此批評,民眾若對都市更新條例有意見,應該是向內政部陳情,北
市府是執行機關,對於中央法令不便發表意見。
至於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引用的北市都更案數據,林崇傑強調「錯誤引用且與事實不符」
。林崇傑說,都更程序有階段性流程,更新單元劃定、概要計畫、提事業計畫、權利變換
等階段,當都更案還在各階段進行中,尚未到權利變換之前,抗議者不能以偏概全作錯誤
臆測,將進行中的案子,全部臆測成未來都會走上卅六條的強制拆遷。
林崇傑澄清,目前市府受理都更案中,只有松山、士林這兩件申請引用第卅六條,其中有
的開發單位所提事業計畫很早就通過,但迄今沒有進入權利變換,市府就是要以公開透明
方式,讓都更案照顧到參與都更的住戶,所以審議委員會不斷開會,就是要讓有意見的住
戶充分表達,大家公開討論充分溝通,抗議者對市府的指控內容,既不合理也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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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協調時間長 贊成與否都辛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8/51/2tkaf.html
同樣要爭取權益的、還有這群被迫參與都更的住戶!他們今天出面表示,希望大家尊重他
們這些少數、對都更有說不的權利.
位在台北市忠孝東路,用鐵皮和塑膠布圍起來的社區,房子已經拆得差不多,還有14戶人
家住在這裡,但是根據都更條例,取得八成五以上住戶的同意,地方政府就可以強制拆屋
,不願離開家園的住戶出面表達心聲。
住戶指出,都更條例只規定建商要跟住戶協調,卻沒有保障住戶說不的權利,所以他們只
能提出超高的價碼或條件,希望阻止都更,卻被說成是漫天要價的釘子戶。
有學者指出,台北市有104個核定都更案,卻還有一半在審議或協調,不同意的人出面抗
爭,同意的民眾等上好幾年,也不一定能如願住進新房子。
營建署指出,都市更新計劃審議時間很長,民眾在每一個階段都可以表達意見,法律上也
有多項救濟制度。不過民間團體認為,民眾不一定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和冗長的過程,在
法院判決之前,往往民眾的權利就已經受到侵害,呼籲政府檢討都更條例的內容,保障人
民居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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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更條例的疑異與說明
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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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 ↘ 千山鳥絕,萬徑蹤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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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舟簑翁,獨釣江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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