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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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時間Fri Aug 5 01:08:44 2011
我發這篇文,就是想「通盤」討論整個刑法政策,
也就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執行」,
以及當初刑法各罪所「應受的刑與保安處分」,
執行後,如何讓受刑人「回歸」社會與如何「保護被害人」等,
套用在「死刑」上,就是問「死刑真的是一種刑罰」嗎?
也可以問,「死刑的社會功能到底有哪些」?
在此,我不和之前一樣直接說我的立場,
雖然之前討論相關議題時,我的立場很明顯,但還是想重新檢討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與被害人的權利關係,似乎一直遭人誤解,
譬如刑事被告在法庭上,就是「無罪推定」,靠檢方去調查證據,
但是在台灣,「無罪推定」就是保護被告與傷害被害人一樣...
講這些,或許與主題無關,但是我要問的是,
死刑無論就立法上,或者執行上,到底有其「應然」嗎?
台灣目前刑法上,到底有多少個罪名有「法定死刑」呢?
而這些有法定死刑的罪,到底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呢?
之前有人說,「法定刑」不一定就要如此判決或執行,
但在台灣,如果法院在面對輿論壓力而不「依法」判決時,
很多問題又是罵向法官,但是檢警呢?
就如我開篇的一個問題:
倘若遇到挪威這樣的殺人犯,刑罰對他到底有什麼用呢?
又譬如遇到精神病患犯下這類罪行,刑罰對他的功用還有嗎?
如果真被判處死刑,那麼死刑到底是一種刑罰,還是說不過是保安處分而已?
再如之前網友說的那些「刑罰理論」,套在死刑上到底有沒有用?
或許對台灣來說,死刑就是個「爽」點---滿足社會上的正義感
但是仔細思考,對於被害人就有任何「實質」幫助?
而如此執行死刑就能真的降低「犯罪率」呢?
回到法律觀點,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難道政府就能處以死刑?
倘若政府不處以死刑,社會就會動用私刑,那麼社會沒有問題嗎?
之前某網友說性侵犯被關到監獄會被嚴重修理,「這是人性」,
倘若如此台灣目前對刑罰的觀點是如此,我實在對台灣的刑罰發展感到憂心,
因為,刑罰只存在應報理論,其他都是不重要的,
乃至於,出獄後受刑人再犯率極高,且犯行越來越嚴重,
外國不斷的進行眾多實驗,譬如在家拘役,或在下班與週末到監獄服刑,
然而在台灣這些實驗,似乎祇會造成社會恐慌而已
回想之前那些未被執行的死刑犯,為何又被重新挖出來?
沒挖出來前,社會對於那些死刑犯難道知道他們還「存在著」嗎?
廢死有人曾經說,從減少執行率開始,但是在台灣是完全行不通的,
因此有另一派是減少「有死刑的罪」開始,降低所謂的「死罪」,
也減少「短期自由刑」的罪行與執行,並多以「其他方式」替代刑罰,
畢竟無論就憲法上來看,或者對於社會問題的控制,刑罰並非最好的方式!
充其量,只是最方便也是最引起社會共鳴的方式!
然而,卻忽略了「法官與檢警分工」的關係
只要台灣充斥著「治亂適用重典」以及「以暴制暴」的概念,
而去仔細討論刑法目前各條文的問題及刑事訴訟程序的各項癥結,
並且「謹慎的用刑」,以及改變人民對於刑罰的期待與觀念,
我想,死刑或刑罰的功能,可能永遠保留在「犯罪就處刑」,
而非讓有關當局去檢討犯罪的成因,以及之後的矯正與復歸...
果真如此,或許就將竊盜或強盜之類的處以公開的「鞭刑」,
重則處以「刖刑」,性侵犯處以「宮刑」,再由國家扶養,
經濟犯或貪污犯則處以「黥刑」或「劓刑」,再讓其罰作奴役,
對於死刑犯則「公開處刑」,在其出身縣市的火車站處刑,
侵害他人財產的犯罪,則將財產補償被害人後充公,
闖紅燈或觸犯公共危險的犯罪,則「鞭刑」或「加重罰款」,
反正,真的要讓人民有警惕,公開處行與審判,永遠是最好的方式...
而且大量使用肉刑,再犯率更低,更滿足大眾對刑罰的期盼
當然,這樣一來,我不會承認這叫做憲政,因為根本沒有人權,
一堆人拿「社約論」討論時,
如果不先承認「某些權利是法律或他人絕對不容侵犯」的,
那麼,我不認為這樣的法律體系滿足所謂的「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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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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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5.120.152
1F:推 dans:沒人否認「某些權利是法律或他人絕對不容侵犯」 08/05 02:52
2F:→ dans:只是這種東西通常被當先驗前提隨人在講 08/05 02:52
3F:→ dans:另外我之所以在那篇提設約論是因為RIFF對理論的理解錯誤 08/05 02:53
4F:→ dans:當然我想他的錯解與他沒有歐洲人身分多少有些關係才是 08/05 02:53
5F:→ dans:另外你真的該仔細看看前面幾篇前輩的文章 相形之下你們這幾 08/05 02:54
6F:→ dans:篇幾無任何知識上的價值 08/05 02:54
是否有「知識上的價值」端視看的人是否能夠有其他新想法,
前輩的語言,對於某些人來說是「不符合現代需要」的,
對於支持的人,總會說這是「經典言論」,
須知道的是,每個人的知識都是立基於前輩的思想與創意之中,
但是現代人必須對憲政、法治與刑法要有「更深的討論」
我無意批評用社約論來說是對是錯,畢竟爭執早就有了!
更早以前對於死刑的探討,我也參與討論與看過了不少支持或反對的言論,
只是幾乎除了「支持死刑的言論」外,廢死論者的主張幾乎沒有更新
刑法中有許多「傳統的」道德評價,但這些刑法條文是否應該繼續存在呢?
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對於事實真偽、定罪、科刑三個責任中,尤以「科刑」最為困難,
一方面,要做出正確的道德評價給予刑罰,
另一方面,又要做出能夠防止該行為人再犯,以及犯罪行為能狗減少,
也因此,不僅僅討論「死刑」而已,而是整個「刑事政策」
老實說「死刑存廢」這議題,不代表台灣是否進入憲政或保障人權的基準,
而是整個刑事法律、刑事訴訟程序,乃至於最後的刑事處罰上的「處理」
因為社會大眾對於法院也好,對於法律也好,幾乎完全無法信任,
過勞死案件也好,性侵的案件也好,每每po上電視媒體,試問:司法尊嚴何在?
不妨拿起刑事法典,檢視一下各條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及法定刑的範圍,
思考一下每個不法內涵(罪)對應於法律效果(刑)是否已經「充分」評價了?
至於你說:只是「這種東西」通常被當「先驗」前提隨「人」在講,
在這版與法理版等不乏討論,問題在於:
第一,這種東西包含了哪些?如何界定範圍?
第二,「先驗」本身就是一個十分困難論理周延的問題
第三,隨「人」在講中,這「人」何所指?大法官?法學者?還是「誰」?
因此這個議題不是「沒人否認」,而是「備受責難」,
前輩們留下一堆「問號」與「不確定」,不是沒有原因的
總而言之,刑法是否被國人當成「經典」了?而道德規範是否逐漸凌駕於刑法之上?
所有犯罪都應該課以重刑?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去防止犯罪?
司法系統所扮演的「角色」到哪為止?立法與行政部門不用討論嗎?
我目前只有想法:別把死刑或徒刑只當成「不過是個刑罰」議題來看待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25.225.121.31 (08/05 06:29)
7F:推 CrazyMarc:問題在於,客觀防止犯罪效果不是「社會」關心的,刑罰的 08/05 12:20
8F:→ CrazyMarc:深層意義是群體的精神撫慰,讓我這種卑下無能的人感覺自 08/05 12:20
9F:→ CrazyMarc:己的安全確保了,至於其他的功能,who care? 08/05 12:21
有個問題,把那些犯了死罪的人殺了,你的安全就「真的」能確保了?
台灣逃獄的狀況似乎不怎麼嚴重,而再犯機率最高的不是殺人犯,
而是組織犯罪、財產犯罪、毒品犯罪、傷害等暴力案件,
然而這些「多非有死刑」的罪,那麼我實在很難相信安全已經確保!
倒是「精神撫慰」已經做到了,那麼被害人保護機構也可以廢了,
也不用啥「精神賠償」或「實質補償」了,是嗎?
還是我又誤會你的意思?
10F:→ downtoearth:以防止"再犯"來說 死刑可以達到100% 08/05 16:39
對,所以吸毒犯、財產犯罪與性侵犯直接死刑,那麼就可以沒有再犯率了
11F:→ zbuda:其實這方面還是可以看中國那邊的文獻又比較貼近本地思維 08/05 17:13
12F:→ zbuda:而且徹底從底下翻上來的..... 08/05 17:13
ok,有個問題,中國大陸並沒有現代憲法概念,
因此在套用這些文獻時,可能需要把台灣的憲政給放棄...
刑事政策,其重點在於「防止犯罪」,然而「何謂犯罪」?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有「無罪推定」的適用,然而台灣真的有這些概念?
一個刑事訴訟上的法官要兼顧「事實判斷、定罪、科刑」三方面的功能,
可是一般大眾卻無顧前面兩者,只會依照新聞報導的「新聞點」與「感情」去判斷
我在他版曾舉好多個例子,其中一個是:
有一個人經過病房,看見桌上有一個錢包,病床上只躺著一個植物人,
於是身手去拿,請問事後抓到,他該當何罪?
如果改成是一個中風的人醒著躺在病床上,那麼對該行為人是否不同?
請比較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竊盜罪、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學說,
會發現評價上,有很明顯的不同,然而不同的罪法定刑多有不同,
此時,法院與大眾會如何評價?
刑事政策,除了立法上有犯罪構成要件的問題,以及審理上的程序問題外,
還有一個問題是受刑「之間」與「之後」的問題,
如果繼續存在死刑,那麼「之後呢」?治安自然就好了?
那麼,是不是我在上段所言的「公開處刑」更好呢?
古代的刑法理論曾有一陣子流行「刑罰立即效力」的觀點,
換言之,整個審理程序要迅速結案且上達中央,由中央決定是否執行,
確定執行後,必須「公開處刑」,並將犯行與所宣判之罪刑「公告」出來,
透過肉刑或鞭刑等肉體上的痛苦警惕行為人,並收殺一警百之效,
(這也是上段說過的,只是把理論說清楚而已)
然而,這樣有沒有侵犯到憲法上的權利呢?
憲法是人民對抗政府濫權的「權利保障書」,
刑罰權屬於政府,所以需不需要受到憲法上的保護呢?
重點是,有沒有什麼權利是憲法必須「絕對」保障的呢?
還是說所有憲法上列舉的權利,都是可以由「法律」剝奪呢?
那麼,存在憲法有必要嗎?
「刑罰」不是政府刑事政策的「終結點」,而是「中繼點」,
無論死刑存廢與否或重刑政策與否,都要問一句:「然後呢」?
而非總拿「廢死」當成選舉口號,以為這就是民主精神,
或者拿「治亂世用重典」當成正義的化身,這些大錯特錯的!
最後我主張,刑法典某些罪必須刪除,某些罪的刑責要重新檢討,
刑事訴訟法也要通盤檢討,
包含
被害人在法庭上地位與偵查時的保護、法院與檢警的分工與上訴程序等,
監獄功能的強化,以及行為人如何復歸,被害人如何重新面對社會等
「刑罰絕非只是以暴制暴」,當然非「應報」二字所能涵蓋,
還有「防制」的功能,否則刑罰未來的發展將會是十分「嗜血」的,
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多以「事前防治與事後復歸」為刑罰發展方向...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25.225.121.31 (08/05 22:07)
13F:推 CrazyMarc:都已經跟你講需求不在客觀面上,你還是不懂啊... 08/06 12:13
14F:→ CrazyMarc:嗜血又如何?殺死一個少一個,蒼蠅死光世界就清靜了 08/06 12:15
15F:→ valepiy:大家說他是蒼蠅就是蒼蠅 大人快鍘了他 08/07 21:40
16F:→ stevegreat08:大蒼蠅時代... 08/08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