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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这篇文,就是想「通盘」讨论整个刑法政策, 也就是,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 以及当初刑法各罪所「应受的刑与保安处分」, 执行後,如何让受刑人「回归」社会与如何「保护被害人」等, 套用在「死刑」上,就是问「死刑真的是一种刑罚」吗? 也可以问,「死刑的社会功能到底有哪些」? 在此,我不和之前一样直接说我的立场, 虽然之前讨论相关议题时,我的立场很明显,但还是想重新检讨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与被害人的权利关系,似乎一直遭人误解, 譬如刑事被告在法庭上,就是「无罪推定」,靠检方去调查证据, 但是在台湾,「无罪推定」就是保护被告与伤害被害人一样... 讲这些,或许与主题无关,但是我要问的是, 死刑无论就立法上,或者执行上,到底有其「应然」吗? 台湾目前刑法上,到底有多少个罪名有「法定死刑」呢? 而这些有法定死刑的罪,到底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呢? 之前有人说,「法定刑」不一定就要如此判决或执行, 但在台湾,如果法院在面对舆论压力而不「依法」判决时, 很多问题又是骂向法官,但是检警呢? 就如我开篇的一个问题: 倘若遇到挪威这样的杀人犯,刑罚对他到底有什麽用呢? 又譬如遇到精神病患犯下这类罪行,刑罚对他的功用还有吗? 如果真被判处死刑,那麽死刑到底是一种刑罚,还是说不过是保安处分而已? 再如之前网友说的那些「刑罚理论」,套在死刑上到底有没有用? 或许对台湾来说,死刑就是个「爽」点---满足社会上的正义感 但是仔细思考,对於被害人就有任何「实质」帮助? 而如此执行死刑就能真的降低「犯罪率」呢? 回到法律观点,宪法保障人民「生存权」,难道政府就能处以死刑? 倘若政府不处以死刑,社会就会动用私刑,那麽社会没有问题吗? 之前某网友说性侵犯被关到监狱会被严重修理,「这是人性」, 倘若如此台湾目前对刑罚的观点是如此,我实在对台湾的刑罚发展感到忧心, 因为,刑罚只存在应报理论,其他都是不重要的, 乃至於,出狱後受刑人再犯率极高,且犯行越来越严重, 外国不断的进行众多实验,譬如在家拘役,或在下班与周末到监狱服刑, 然而在台湾这些实验,似乎只会造成社会恐慌而已 回想之前那些未被执行的死刑犯,为何又被重新挖出来? 没挖出来前,社会对於那些死刑犯难道知道他们还「存在着」吗? 废死有人曾经说,从减少执行率开始,但是在台湾是完全行不通的, 因此有另一派是减少「有死刑的罪」开始,降低所谓的「死罪」, 也减少「短期自由刑」的罪行与执行,并多以「其他方式」替代刑罚, 毕竟无论就宪法上来看,或者对於社会问题的控制,刑罚并非最好的方式! 充其量,只是最方便也是最引起社会共鸣的方式! 然而,却忽略了「法官与检警分工」的关系 只要台湾充斥着「治乱适用重典」以及「以暴制暴」的概念, 而去仔细讨论刑法目前各条文的问题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症结, 并且「谨慎的用刑」,以及改变人民对於刑罚的期待与观念, 我想,死刑或刑罚的功能,可能永远保留在「犯罪就处刑」, 而非让有关当局去检讨犯罪的成因,以及之後的矫正与复归... 果真如此,或许就将窃盗或强盗之类的处以公开的「鞭刑」, 重则处以「刖刑」,性侵犯处以「宫刑」,再由国家扶养, 经济犯或贪污犯则处以「黥刑」或「劓刑」,再让其罚作奴役, 对於死刑犯则「公开处刑」,在其出身县市的火车站处刑, 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则将财产补偿被害人後充公, 闯红灯或触犯公共危险的犯罪,则「鞭刑」或「加重罚款」, 反正,真的要让人民有警惕,公开处行与审判,永远是最好的方式... 而且大量使用肉刑,再犯率更低,更满足大众对刑罚的期盼 当然,这样一来,我不会承认这叫做宪政,因为根本没有人权, 一堆人拿「社约论」讨论时, 如果不先承认「某些权利是法律或他人绝对不容侵犯」的, 那麽,我不认为这样的法律体系满足所谓的「宪政」... -- 心非菩提树,心非明镜台, 何必勤拂拭,难免惹尘埃                    -----暴君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5.120.152
1F:推 dans:没人否认「某些权利是法律或他人绝对不容侵犯」 08/05 02:52
2F:→ dans:只是这种东西通常被当先验前提随人在讲 08/05 02:52
3F:→ dans:另外我之所以在那篇提设约论是因为RIFF对理论的理解错误 08/05 02:53
4F:→ dans:当然我想他的错解与他没有欧洲人身分多少有些关系才是 08/05 02:53
5F:→ dans:另外你真的该仔细看看前面几篇前辈的文章 相形之下你们这几 08/05 02:54
6F:→ dans:篇几无任何知识上的价值 08/05 02:54
是否有「知识上的价值」端视看的人是否能够有其他新想法, 前辈的语言,对於某些人来说是「不符合现代需要」的, 对於支持的人,总会说这是「经典言论」, 须知道的是,每个人的知识都是立基於前辈的思想与创意之中, 但是现代人必须对宪政、法治与刑法要有「更深的讨论」 我无意批评用社约论来说是对是错,毕竟争执早就有了! 更早以前对於死刑的探讨,我也参与讨论与看过了不少支持或反对的言论, 只是几乎除了「支持死刑的言论」外,废死论者的主张几乎没有更新 刑法中有许多「传统的」道德评价,但这些刑法条文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呢? 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对於事实真伪、定罪、科刑三个责任中,尤以「科刑」最为困难, 一方面,要做出正确的道德评价给予刑罚, 另一方面,又要做出能够防止该行为人再犯,以及犯罪行为能狗减少, 也因此,不仅仅讨论「死刑」而已,而是整个「刑事政策」 老实说「死刑存废」这议题,不代表台湾是否进入宪政或保障人权的基准, 而是整个刑事法律、刑事诉讼程序,乃至於最後的刑事处罚上的「处理」 因为社会大众对於法院也好,对於法律也好,几乎完全无法信任, 过劳死案件也好,性侵的案件也好,每每po上电视媒体,试问:司法尊严何在? 不妨拿起刑事法典,检视一下各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法定刑的范围, 思考一下每个不法内涵(罪)对应於法律效果(刑)是否已经「充分」评价了? 至於你说:只是「这种东西」通常被当「先验」前提随「人」在讲, 在这版与法理版等不乏讨论,问题在於: 第一,这种东西包含了哪些?如何界定范围? 第二,「先验」本身就是一个十分困难论理周延的问题 第三,随「人」在讲中,这「人」何所指?大法官?法学者?还是「谁」? 因此这个议题不是「没人否认」,而是「备受责难」, 前辈们留下一堆「问号」与「不确定」,不是没有原因的 总而言之,刑法是否被国人当成「经典」了?而道德规范是否逐渐凌驾於刑法之上? 所有犯罪都应该课以重刑?难道没有「其他方法」去防止犯罪? 司法系统所扮演的「角色」到哪为止?立法与行政部门不用讨论吗? 我目前只有想法:别把死刑或徒刑只当成「不过是个刑罚」议题来看待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25.225.121.31 (08/05 06:29)
7F:推 CrazyMarc:问题在於,客观防止犯罪效果不是「社会」关心的,刑罚的 08/05 12:20
8F:→ CrazyMarc:深层意义是群体的精神抚慰,让我这种卑下无能的人感觉自 08/05 12:20
9F:→ CrazyMarc:己的安全确保了,至於其他的功能,who care? 08/05 12:21
有个问题,把那些犯了死罪的人杀了,你的安全就「真的」能确保了? 台湾逃狱的状况似乎不怎麽严重,而再犯机率最高的不是杀人犯, 而是组织犯罪、财产犯罪、毒品犯罪、伤害等暴力案件, 然而这些「多非有死刑」的罪,那麽我实在很难相信安全已经确保! 倒是「精神抚慰」已经做到了,那麽被害人保护机构也可以废了, 也不用啥「精神赔偿」或「实质补偿」了,是吗? 还是我又误会你的意思?
10F:→ downtoearth:以防止"再犯"来说 死刑可以达到100% 08/05 16:39
对,所以吸毒犯、财产犯罪与性侵犯直接死刑,那麽就可以没有再犯率了
11F:→ zbuda:其实这方面还是可以看中国那边的文献又比较贴近本地思维 08/05 17:13
12F:→ zbuda:而且彻底从底下翻上来的..... 08/05 17:13
ok,有个问题,中国大陆并没有现代宪法概念, 因此在套用这些文献时,可能需要把台湾的宪政给放弃... 刑事政策,其重点在於「防止犯罪」,然而「何谓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有「无罪推定」的适用,然而台湾真的有这些概念? 一个刑事诉讼上的法官要兼顾「事实判断、定罪、科刑」三方面的功能, 可是一般大众却无顾前面两者,只会依照新闻报导的「新闻点」与「感情」去判断 我在他版曾举好多个例子,其中一个是: 有一个人经过病房,看见桌上有一个钱包,病床上只躺着一个植物人, 於是身手去拿,请问事後抓到,他该当何罪? 如果改成是一个中风的人醒着躺在病床上,那麽对该行为人是否不同? 请比较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窃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学说, 会发现评价上,有很明显的不同,然而不同的罪法定刑多有不同, 此时,法院与大众会如何评价? 刑事政策,除了立法上有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以及审理上的程序问题外, 还有一个问题是受刑「之间」与「之後」的问题, 如果继续存在死刑,那麽「之後呢」?治安自然就好了? 那麽,是不是我在上段所言的「公开处刑」更好呢? 古代的刑法理论曾有一阵子流行「刑罚立即效力」的观点, 换言之,整个审理程序要迅速结案且上达中央,由中央决定是否执行, 确定执行後,必须「公开处刑」,并将犯行与所宣判之罪刑「公告」出来, 透过肉刑或鞭刑等肉体上的痛苦警惕行为人,并收杀一警百之效, (这也是上段说过的,只是把理论说清楚而已) 然而,这样有没有侵犯到宪法上的权利呢? 宪法是人民对抗政府滥权的「权利保障书」, 刑罚权属於政府,所以需不需要受到宪法上的保护呢? 重点是,有没有什麽权利是宪法必须「绝对」保障的呢? 还是说所有宪法上列举的权利,都是可以由「法律」剥夺呢? 那麽,存在宪法有必要吗? 「刑罚」不是政府刑事政策的「终结点」,而是「中继点」, 无论死刑存废与否或重刑政策与否,都要问一句:「然後呢」? 而非总拿「废死」当成选举口号,以为这就是民主精神, 或者拿「治乱世用重典」当成正义的化身,这些大错特错的! 最後我主张,刑法典某些罪必须删除,某些罪的刑责要重新检讨, 刑事诉讼法也要通盘检讨, 包含被害人在法庭上地位与侦查时的保护、法院与检警的分工与上诉程序等, 监狱功能的强化,以及行为人如何复归,被害人如何重新面对社会等 「刑罚绝非只是以暴制暴」,当然非「应报」二字所能涵盖, 还有「防制」的功能,否则刑罚未来的发展将会是十分「嗜血」的, 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多以「事前防治与事後复归」为刑罚发展方向...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25.225.121.31 (08/05 22:07)
13F:推 CrazyMarc:都已经跟你讲需求不在客观面上,你还是不懂啊... 08/06 12:13
14F:→ CrazyMarc:嗜血又如何?杀死一个少一个,苍蝇死光世界就清静了 08/06 12:15
15F:→ valepiy:大家说他是苍蝇就是苍蝇 大人快铡了他 08/07 21:40
16F:→ stevegreat08:大苍蝇时代... 08/08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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