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
看板Policy
標題Re: [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時間Fri Aug 5 21:21:04 2011
※ 引述《ilha (Formosa)》之銘言:
: ※ 引述《Oikeiosis (怎麼啦)》之銘言:
: : 就從一般廢死的說法來討教一下
: : 認為「沒有忽略社會現狀而有實效」的意見應該是如何好了
: : 一般來講 論述廢除死刑並不是從道德典範、宗教情懷這些面向來切入的
: : 因為道德典範與宗教情懷都不是國家設立刑罰的基礎
: : 所以從法理上講、從政治上講
: : 要修法改刑論述一個道德典範或宗教解釋
: : 如果沒有回歸到法體系的本質 那都是無效的論述
: 佛教戒殺,基督宗教認為神才有執行死刑的權利。印度教認為
: 惡人已先遭神斬殺,之後君王必須履行除惡的責任,否則就是
: 失德。伊斯蘭教認為要把神之國的公正公義帶到地上、帶到人
: 間,不用等到死後的世界。純粹的羅馬法學、純粹的政治學另
: 外還有他們考量的點,但是這些觀點都很重要,沒有說法學的
: 就是有效的論述,宗教的就是無效的論述。無論是政治學還是
: 歷史學,「回到國家」是一個新的學術趨勢,小政府、去國家
: 的學風早已逝去,正視有限度地回復國家職能的檢討、正視民
: 族國家史學的負面與正面同樣重要(尤其增加關注過去所刻意忽
: 視的正面那一塊),那才是比較新的方向。硬要說國家(政府)無
: 權去執行死刑,未必就是現在學術界毫無保留一致的主張。
佛教戒殺,但是星雲法師公開贊同死刑,證嚴法師堅持不涉入政治問題。
唯一以佛教為國教的泰國仍然實施死刑。
可見得佛教並沒有用宗教來介入法律甚至單一刑罰的傳統。
基督教認為審判是神的工作,但是除了梵蒂岡外,
大多數國家都採取政教分離的主張,宗教教義並不是法律的基本判準。
舉例而言,基督教會主張廢除死刑、墮胎非法、同性戀不能結婚,
但是這些主張,世界各國各有各自的考量,也從未一概而論的接受。
沒錯,以古蘭經為判準的伊斯蘭法系國家會根據教義來實施審判。
但是伊斯蘭教義中明定殺人抵命,所以伊斯蘭教並不會是反對死刑的宗教。
印度教如果按照你的說法,也是贊同死刑。
所以你一開始宣稱的「廢除死刑是宗教觀點忽視現實的天真看法」
其實根本就背離事實,尤其背離的廢除死刑的歷史發展。
: 回歸到公共政策的面向,廢死主張一定要通過「政治合法化」
: 的憲政法治程序,而這中間一定要獲得多數民意、公共輿論的
: 支持──此時,我國傳統的社會文化,佛─道混合的民間社會
: 與基督宗教的精英層的意見就得取得共識,而非只有誰的是具
: 有形而上的優越性。宗教思想、法學研究、民主程序、社會文
: 化、社會總成本、犯罪態樣現況、刑事政策學說爭端、政治角
: 力、威權歷史與解嚴後政爭背景、犯罪個案的凶狠性......這
: 些種種因子的交互作用,決定了我國現在是主張死刑的國家,
: 以及爾後也很有可能持續下去的趨勢。
: 沒有什麼可以支配一切、決定一切,即使回歸到法體系,是要
: 回歸到大陸法體系,還是英美法體系,還是伊斯蘭法體系?不
: 要以為歐洲的學術就是最好的,適合當地社會民情並致力提升
: 公義公正理念的做法,才是最恰當的做法。
有一個事實是:
台灣於2009年3月由立法院批准、五月總統簽署公布的
「聯合國的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就明確說明簽署國要推動廢死
所以廢除死刑確實是取得了國會多數同意通過的正當性
世界上絕大多數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是透過國會立法來完成廢除死刑
而且一般都是在民意反對廢除的情況下立法廢除
德國廢除死刑時 民意有八成支持保留死刑
法國廢除死刑後 一般民意調查還是有六成以上的人認為應該恢復死刑
事實上並不是台灣跟歐洲國家什麼文化傳統有什麼不一樣
歐洲跟台灣一樣 一般人都支持死刑
但是政治人物、法律人、人權維護者必須有堅持理念的勇氣
不應該鄉愿的盲目跟隨民調數字。
: : 死刑廢除與犯罪率的變化其實是很難確立因果關係的
: : 從相關研究來看 台灣的研究顯示 http://ppt.cc/1b1K
: : 台灣實施死刑沒有嚇阻力
: : 猜測廢除死刑後會使社會犯罪率增加的論點其實缺乏依據
: : 只不過是空言猜測而已
: 該篇研究的統計資料區間為民國50年至79年,報告的製作年份
: 為民國83年,而今天則為民國100年。關於該篇資料的可適用
: 性,實在難以信服。該篇報告且為政府機構發動之研究,從行
: 文中即可看出有漸進廢除死刑之隱性預設立場;此外,在一些
: 關係的模型化上面,是否只發現了統計相關性,而沒有對真實
: 因果關係做檢驗?不無疑問。
你的意思是說:
應該要對兩個找不到統計相關性的因數來檢驗兩者真實因果關係?
一般認為這是不必要的
如果有統計相關性 確實還需要檢驗兩者真實因果關係
以避免說可能有第三方影響、倒果為因等可能
然而連統計相關性都不存在了 何須檢驗兩者因果關係?
: 民國83年的社會處在戒嚴到解嚴時期(注意其乃50~79年的資料)
: ,現在則是2次政黨輪替時期(民國100年),社會狀況差太多了,
: 現在的交通糾紛砍殺、細故砍殺、集團(幫派/詐騙)犯罪越來越
: 嚴重,甚至造成政府統計普查時遭民眾拒訪率大增。應以更新
: 的、更大的、更有現時(近20年來)意義的數據資料庫來做研究,
: 併導入新的刑事政策分析模型,才會更有參考性。
該研究旨在探究死刑的效果
事實上世界各國研究的結果
大多都是死刑對犯罪率來說沒有長期的影響
而短期的影響則不一定
而台灣的研究大致與這個結論相符
現在問題是一般缺乏這個理解的人總會誤以為廢除死刑會造成犯罪率增加
殊不知這個錯誤偏見竟是毫無研究可以支持這個偏見
: : 而且無期徒刑在執行上相當便宜
: : 比起訴訟程序的費用來說可以說是九牛一毛
: : 如果真的要省錢 死刑並不會比較省錢
: :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1087416
: 該篇資料的計算以義務役軍人伙食費來計算,然而,該種伙食
: 費之所以能那麼低,是因為服役士兵有分撥為伙食兵者,在成
: 本乃是漏列與低估。犯人在監獄中生產的產品,其產品鏈從工
: 作設計、商品品管、檢驗銷售,都需要他人指導,而且多半是
: 高教育成本投入的「官員」與「專家」所設計──更別說殺過
: 人的無期徒刑犯較容易氣焰高張目中無人,根本不願意工作,
: 哪來的工作產出可以持續變現?。另外,獄卒不可能只有3萬
: 元的人均成本,因為獄政人員有高低階,而警政人員與鄰近監
: 獄附近的機動部隊與軍事基地,這些成本對於監獄禁制能力的
: 「外溢效果」(轉用於鎮壓監獄暴動的可轉用性),毫無考慮入
: 內。獄政人員蒙受高風險的工作環境,他們因公殉職的補償金
: 通常無法獲得商業保險公司承保,而需由稅金來支付。最後,
: 死刑犯所侵害的「生命法益」之被害人價值,完全不計,只能
: 說是可笑,因為被害人的工作生產力對於整個國家來說,早就
: 因為殺人犯而永遠失去了。劫獄風險也該被計入風險成本,這
: 項也被漏列。總之,其成本估計嚴重低估了社會總成本,並不
: 真確。成本採計應該採用「攸關成本」、「社會總成本(考慮外
: 溢效果)」、「機會成本」的概念,才是真正完整的經濟計算
: ──而在考量死刑的執行時,沒有人只計算它比較經濟就選用
: 廢死或執行的,那毋寧太過狹隘。
: 以上,淺見。
首先,這篇連結的作法先點出一般人忽視死刑的龐大訴訟卷證成本
而一般常見的「反駁」方法也就是如這邊所示範的
在具體羅列的地方吹毛求疵
另外又空口白話添加虛無縹緲的「攸關成本」、「外溢效果」等等
好將具體的比較枝節化 同時又用難以比較的成本來打迷糊帳
以便於支持一般人錯誤缺乏實證的偏見
然而獄卒的人均成本應該更高或更低?
監獄的典獄長按規定為九到十職等 薪水是六萬到八萬 這是獄卒的最高薪
而監獄中的替代役男月薪6435 這是最低薪
合理的估計 一個人平均三萬應該是只有高估沒有低估
而另外所提到有關無期徒刑所造成「攸關成本」、「外溢成本」等等
我只講一件事 就是死刑犯在行刑前也是要羈押在監獄裡
所有無期徒刑所要考慮的種種社會成本 死刑犯也會造成
在台灣通過速審法之前 死刑犯羈押十幾年的都是很常見的
而台灣的無期徒刑舊規定是15年得假釋 後來改25年
也就是有很大比例的死刑犯在處決之前
仍然要被長期羈押十幾年(甚至長於無期徒刑平均服刑年數)
這個事實應該足以說明 無期徒刑的「社會總成本」不可能高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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