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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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反超時拒爆肝 勞團籲修法
時間Mon Aug 8 00:23:02 20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7/5/2wg1h.html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7日電)「工作時間太長,看不見小孩醒著的樣子。」今天是
父親節前夕,數百名勞工上午聚集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向勞委會陳情,盼廢除勞動基準
法第84條之1,消滅超時工作終結責任制。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勞動黨等團體,上午動員數
百名勞工聚集在勞委會前。勞工戴著「廢除84-1」的面具,高呼「反對超時工作」的口號
。現場也祭悼因過勞失去寶貴生命的勞工,並「焚香獻肝」,向勞委會遞上陳情書。隨後
也發動遊行,希望喚起各界重視。
電資工業代表指出,勞動基準法規定8小時工時,但很多公司面試時就表明是責任制,
甚至還在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明,由於勞方往往沒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實力,只能被迫接受
;而企業為了節省人事成本,常將3個人當5個人用,但企業利潤不該是從剝削工時而來。
保全業代表也指出,保全工作常遇到超時工作的問題,12個小時是家常便飯,根據駐
點不同,甚至有到15個小時的狀況,每天回家幾乎都很難遇到孩子醒著的時候,小朋友也
常抱怨看不到爸爸。
勞團代表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1是針對某些特殊工作性質,由勞資協商合理的工作量
,但被不少公司拿來濫用「責任制」,變成工時無上限,尤其科技業和保全業特別嚴重,
過去也傳出不少過勞死案例,大家今天站出來就是要反對超時工作,並希望廢除勞基法
84條之1。
勞委會表示,已經聽到勞工的心聲,針對企業不給加班費或讓員工超時工作等狀況,
除了啟動掃A專案,進行大規模的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外,也歡迎民眾申訴,勞委會一定會優
先處理並進行調查。
至於勞基法84條之1,勞委會表示,已接獲外界相當多建議,現在也正在檢討條文的內
容和適用性,未來可能會調整工時規定、限定的工作性質,甚至是廢除條文,預計11月會
有初步結果。10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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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權利似乎一直是被剝奪的,是因為年代的不同嘛?
還是因技術與管理方式的改變,造成「世代性的落差」?
耳聞一些人可依靠專業技術創業,
那這些勞工是不是真的「彈性太小」,才會有這些問題呢?
勞動市場有很明顯的市場區隔,
低技術勞工市場似乎多是基本工資的問題,高技術勞工市場則是工時問題,
但以高科技產業為主的國家本來就會有「超時」工作啊
社會福利不高加上傳統文化精神,導致勞工的彈性不大,
台灣的勞工問題,在日本也一樣嚴重,加班加到爆肝更時有所聞,
日本這些問題早就浮出檯面,只因傳統思維而少有反省這類議題的
其實,最近我也正在思考這一類的勞工問題,
但很多時候我認為責任在於政府,因為我們實在很難去規範企業在這方面的責任,
那不如就由政府提高福利,使得勞工彈性得以加大,又能保障其基本生活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121.31
1F:推 oodh:這個84-1條真的會是關鍵嗎? 參考歐洲的經驗,勞動法規嚴起來 08/08 01:44
2F:→ oodh:勞僱市場就會衍生出新的交易模式,像是「一人企業承攬業務」 08/08 01:45
3F:→ oodh:以後想進高科技業 會先教你成立工作室,自己接下工作派自己駐 08/08 01:47
4F:→ oodh:廠作業,自己愛加班多久是自己的事,反正業者是按任務給錢 08/08 01:48
5F:推 smartken:法制後怎麼規避是一回事 但法制的問題還是要解決 08/08 01:57
6F:推 oodh:「勞工」一直有著弱勢的光環,在對政府、對立法者代議士、對 08/08 02:12
7F:→ oodh:資方代表時都有一種身份立場上的優勢。如果修法的結果是把勞 08/08 02:13
8F:→ oodh:僱關係更往「企業之間外包」推進;你不是業者的勞工,你是自 08/08 02:13
9F:→ oodh:己一人企業的勞工,是你這間企業和該業者的商業行為時, 08/08 02:14
10F:→ oodh:就像蘋果大砍代工廠毛利一樣,法理上再沒有「同情」「弱勢」 08/08 02:14
11F:→ oodh:或「保障基本成本」的需求,到時候只會對勞工更不利吧 08/08 02:15
12F:推 oodh:如果真的要這麼做,得先想好要怎麼區分、怎麼區分後禁止業者 08/08 02:18
13F:→ oodh:以不必要的外包代替聘僱;否則,企業只是在外包市場中挑便宜 08/08 02:19
14F:→ oodh:耐用的,照理說該勞工的人事福利權益是所屬派遺公司(他自己) 08/08 02:20
15F:→ oodh:的責任,該公司虧待勞工(他自己)最嚴重被吊照再也不能接case_ 08/08 02:21
16F:→ oodh:那怎麼玩輸的都是勞工…… 08/08 02:21
17F:推 oodh:失去了「弱勢」的額外光環,市場供需決定價格就是這麼殘酷 08/08 02:23
18F:→ oodh:在我看勞工們沒必要去應和著社運口號,和資方爭個魚死網破 08/08 02:24
19F:→ oodh:有企業信奉「老二哲學」不當領頭羊;勞工也習慣了、也該知道 08/08 02:25
20F:→ oodh:「弱勢」的身份有時候挺好用的 08/08 02:26
21F:→ NoOneThere:因為根本問題是勞資間地位差異太大,因此資方能主動要 08/08 02:26
22F:→ NoOneThere:求勞工採取對資方有利的雇傭方式。不過短時間內勞資權 08/08 02:27
23F:→ NoOneThere:力關係也很難有所改變,因此從法律上遇到問題再來補, 08/08 02:28
24F:→ NoOneThere:算是比較實際的方式吧。 08/08 02:28
25F:推 oodh:地位是被賦與的,交易議價優勢是供需態勢,請勿混為一談 08/08 02:29
26F:→ oodh:蘋果「地位」也沒高到哪 他能砍代工廠的報價,卻只能接受鴻海 08/08 02:29
27F:→ oodh:要求調高報價,因為鴻海有議價能力(便宜穩定大量快);也多的 08/08 02:30
28F:→ oodh:是面試時直接開價談年薪的、尤其是被獵人頭的。沒人規定資方 08/08 02:31
29F:→ oodh:的「地位」比較高,只是粥少僧多,那施粥人講話自然大聲罷了 08/08 02:31
30F:→ oodh:但事實上大家還是同情勞工,所以我說「善用弱勢」遠比訴諸法 08/08 02:32
31F:→ oodh:條與商業規避技巧 的對決、最後打回供需平衡的殘酷現實 更好 08/08 02:33
32F:→ NoOneThere:我會說是"地位"是因為不只是議價能力,還包含更廣泛的 08/08 02:37
33F:→ NoOneThere:輿論推動能力、資訊控管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等等。不 08/08 02:38
34F:→ NoOneThere:過可以請你舉例,如何利用弱勢讓勞工在市場上存有比供 08/08 02:39
35F:→ NoOneThere:需平衡更高的優勢嗎? 08/08 02:39
36F:→ oodh:抗議、影響立法、影響政令制度,你有看過基本工資往下調過嗎 08/08 02:50
37F:推 oodh:幾乎所有新聞台和評論者都在講勞工被剝削的觀點,但還是有人 08/08 02:52
38F:→ oodh:覺得資方控制媒體…… 當然,因為我們相信勞方是弱勢,既然 08/08 02:53
39F:→ oodh:我們相信勞方是弱勢,就預設資方是強勢。這不是很有利嗎? 08/08 02:54
40F:→ NoOneThere:但你所提的實際上也最多就是影響立法,遇到問題時仍然 08/08 03:06
41F:→ NoOneThere:還是得訴諸法條來處理,似乎並沒有比現行的有利太多? 08/08 03:07
42F:→ NoOneThere:另外並沒有所有新聞台和評論者都在強調勞工被剝削。就 08/08 03:08
43F:推 oodh:你完全忽視了交易議價的優劣勢,法律都在保障勞工、甚少反向 08/08 03:08
44F:→ oodh:約束勞工保障資方的,這就是因為資方在交易時具有龐大優勢 08/08 03:09
45F:→ NoOneThere:算純論新聞,勞資方報導其實也不過五五波,而若包含商 08/08 03:09
46F:→ NoOneThere:周、104等發言,仍然是資方占優勢的 08/08 03:09
47F:→ oodh:就像台大vs一年八萬考生一樣,優勢和「地位」是不同的;他本 08/08 03:10
48F:→ oodh:來就有非道德可議性的議價優勢讓人不得不從;立法應該是避免 08/08 03:10
49F:→ oodh:資方濫用這個優勢、產生可議的效應,甚至會希望資方犧牲剩餘 08/08 03:11
50F:→ oodh:以讓政府達到社福目標ex最低工資; 不過這並不代表要讓資方 08/08 03:12
51F:→ oodh:都毫無自然優勢、甚至下跪求人來上班才叫「公平」;民眾就連 08/08 03:12
52F:→ oodh:買個知名小吃都會大排長龍、甚至出錢請人代排了,為什麼出錢 08/08 03:13
53F:→ oodh:請人來上班的業者、而且也是粥少僧多的粥方 社會評價卻不如 08/08 03:13
54F:→ oodh:小吃攤呢? 這就是勞工「弱勢」的優勢、說起來,其實資方的 08/08 03:14
55F:→ oodh:社會「地位」才莫名的低吧…… 08/08 03:14
56F:推 oodh:商周? 商周和天下都是出了名的愛站在在弱勢批判面;你不能 08/08 03:15
57F:→ oodh:把商業新聞,企業家們爾虞我詐 都視為是資方優勢吧? 那和勞 08/08 03:16
58F:→ oodh:方沒有關係啊! 這世間有「苦勞網」還有左傾的公視,我可沒 08/08 03:17
59F:→ oodh:看到哪家會幫著資方怪勞工不認份的... 08/08 03:18
60F:→ oodh:現在是人求事的多,人力銀行鼓勵求職者「增加競爭力」也算為 08/08 03:20
61F:→ oodh:資方講話嗎? 這還是他的求職會員們希望看到的建議呢 08/08 03:20
62F:→ oodh:更別說,最近還有一家在電視上廣告,要企業主「主動勾選承諾 08/08 03:21
63F:→ oodh:一天內看履歷」,他們建議業主爭取求職者好感、也建議求職者 08/08 03:22
64F:→ oodh:增加業者好感,就事論事罷了 08/08 03:22
65F:推 NoOneThere:是真的有怪勞工不認份的媒體... 例如很多鼓吹大學畢業 08/08 03:33
66F:→ NoOneThere:生是草莓族、畢業生沒企圖心不當技術員或如吳院長說無 08/08 03:38
67F:→ NoOneThere:薪假應該得諾貝爾獎等等。你可以認為這些是就事論事, 08/08 03:38
68F:→ NoOneThere:,但由媒體廣泛宣傳後效果就如同在道德輿論面對勞方施 08/08 03:39
69F:→ NoOneThere:壓... 而相對的,勞方有能力發表這些言論的平台是非常 08/08 03:40
70F:→ NoOneThere:少的,而且媒體曝光度也相對較低。 08/08 03:40
71F:推 oodh:那些說抗壓性低的新聞台難道沒報導說資方剝削過勞嗎? 08/08 03:42
72F:→ oodh:資方的人事部門曝光度更低吧,不是連台積電談半導體景氣都讓 08/08 03:43
73F:→ oodh:勞方感到不公平吧? 不是隨便一個談話性節目來賓講句「現在 08/08 03:44
74F:→ oodh:的年輕人哦……」 都代表電視台被資方掌握吧…? 08/08 03:45
75F:推 oodh:話說回來,金融風暴的08年間 全台無薪假六萬多人,但整個竹科 08/08 03:48
76F:→ oodh:只裁了兩千人(統計到年底),後來景氣回升無薪假員工也都先復 08/08 03:50
77F:→ oodh:工,事實上是因為有無薪假制度,讓這六萬多人不至於被裁掉 08/08 03:50
78F:→ oodh:不用擔心下一份工作、不用降格以待「先求有」;如果沒有無薪 08/08 03:51
79F:→ oodh:假,這樣的效果是需要勞委會釋出更多臨時工作、或支付更多失 08/08 03:51
80F:→ oodh:業就濟金來達成的;而且也會增加人材和職缺再磨合的困難度 08/08 03:52
81F:推 oodh:雖然或許我們可以假設他們被裁掉後,等景氣回來還能再找到工 08/08 03:54
82F:→ oodh:作;但職缺和年資、福利和職場適應,以及過渡期的心理壓力一 08/08 03:55
83F:→ oodh:盤算下,真的去問,有幾人會選擇被裁再找? 08/08 03:56
※oodh 於 08/08/2011 03:56:54 將推薦值歸零
84F:推 oodh:不小心被我推高了,消推一下 08/08 03:57
85F:推 NoOneThere:那些貶低或建議畢業生求職不要在乎薪水的言論,幾乎都 08/08 03:59
86F:→ NoOneThere:各大媒體對企業主的訪問,而勞方同級的發言方式主要也 08/08 04:00
87F:→ NoOneThere:能靠勞團,相對可見度還是差很多的。 08/08 04:01
88F:→ NoOneThere:也並不是說電視台都被資方掌握,只是能發言的難易度和 08/08 04:01
89F:→ NoOneThere:頻率差異是非常大的。 08/08 04:02
90F:→ NoOneThere:另外無薪假的問題很複雜,就企業而言當然是有好處的, 08/08 04:02
91F:→ NoOneThere:不過這好處主要是來自於把成本轉嫁至員工身上,而你所 08/08 04:04
92F:→ NoOneThere:提到勞委會可能的支出,也是轉嫁至員工身上。至少以勞 08/08 04:05
93F:→ NoOneThere:團觀點而言,無薪架應該是直接被認定為違法的。 08/08 04:06
94F:推 oodh:「很複雜」「對企業有好處」「員工承擔成本」 啊我上面那些 08/08 04:31
95F:→ oodh:都沒看到嗎? 六萬多勞工不用被「合法辭退」竟然還是企業害勞 08/08 04:32
96F:→ oodh:工承擔成本? 還是勞工就業是勞工應得的、勞工失業是政府和 08/08 04:33
97F:→ oodh:企業的錯,勞工沒失業又沒上班 也是政府和企業的錯,這樣 08/08 04:34
98F:→ oodh:「勞工,生下來是一個不會有責任的人,都是在幫企業揹責任」 08/08 04:34
99F:→ oodh:請不要忘了勞僱市場勞方的議價弱勢,就像小代工廠一樣,金融 08/08 04:35
100F:→ oodh:風暴沒訂單(被fire)是剛好的事,客戶願意承諾景氣一回溫就再 08/08 04:36
101F:→ oodh:下單到你這,難道是他要謝謝你讓他之後要翻電話簿找別家的成 08/08 04:37
102F:→ oodh:本嗎? 08/08 04:37
103F:→ oodh: 讓他省下之後要…… 08/08 04:39
104F:推 oodh:當然嘍,如果你像台積電或日本某些塗料、刀頭、研磨液工廠一 08/08 04:44
105F:→ oodh:樣手握專利和產能、有議價優勢「不差你這個客戶」的話當然行 08/08 04:45
106F:→ oodh:也有日式料亭或酒吧生意夠好或不求賺得多 會趕客人的;但多數 08/08 04:46
107F:→ oodh:夜市攤販都是能攬一個客人是一個;「夜市攤販平權」團體和支 08/08 04:47
108F:→ oodh:持者當然也可以忘了、或忽視攤販們在交易上的議價弱勢(你不幹 08/08 04:48
109F:→ oodh:我科學園區還怕沒人投履歷?)去主張要買主給鈔票要用雙手奉上 08/08 04:49
110F:→ oodh:吃完要說好吃、拿到找零要講謝謝、垃圾還要自己帶走,以為這 08/08 04:50
111F:→ oodh:樣才叫「地位平等」; 但這種觀念對攤販們是一點好處也沒有的 08/08 04:51
112F:推 NoOneThere:是的,你說的那些全都是企業營運成本,基本上與勞工是 08/08 04:56
113F:→ NoOneThere:毫無關係的,如果勞工需要付企業營運的責任,那當初領 08/08 04:56
114F:→ NoOneThere:的就該是公司負責人的薪水。以勞委會83年台勞動二字第 08/08 04:58
115F:→ NoOneThere:35290就有明確說明停工原因屬雇主經營風險者,停工時薪 08/08 04:59
116F:→ NoOneThere:水需照常支付。勞工自然有自己的責任和該負擔的風險, 08/08 05:00
117F:→ NoOneThere:不過通常不被認為包含公司營運本身。 08/08 05:01
118F:→ NoOneThere:企業營運當然有其困難和風險,但相對的也有高報酬和獲 08/08 05:03
119F:→ NoOneThere:利,除非你能說服勞工同意,不然任何正常的勞雇契約都 08/08 05:04
120F:→ NoOneThere:不會要求勞工負責企業的經營成效。 08/08 05:04
121F:推 NoOneThere:以你舉例的夜市攤販來講,難道夜市攤販請工讀生也可以 08/08 05:10
122F:→ NoOneThere:說,今天生意不好你沒做到工作,所以工資就免了嗎? 08/08 05:10
123F:→ NoOneThere:正常狀況的做法不就是工資照發,虧損由老闆承擔? 08/08 05:11
124F:推 oodh:誰在跟你講「停工」? 我說的是「資遣」 你該不會想主張員 08/08 09:32
125F:→ oodh:工們寧願拿資遣費走人、在長達一年的金融風暴、在找到工作以 08/08 09:33
126F:→ oodh:前都不知將委身何處、甚至不得已只好看到苦力服務生就做了; 08/08 09:34
127F:→ oodh:也不願意接受無薪假吧? 08/08 09:35
128F:→ oodh:金融風暴來的時候隨著央行降息,銀行們被政府要求要調降貸款 08/08 09:42
129F:→ oodh:利率,但並不是強制干預,事實上只要有一家降了其他家也會降 08/08 09:42
130F:→ oodh:按法律和契約,銀行可以不要降,簽約貸款了之後的景氣波動都 08/08 09:43
131F:→ oodh:是貸款前該想好的(不然也不會有指數型房貸);但事實上是,法 08/08 09:44
132F:→ oodh:律也允許民眾在支付一點手續費後「解約改辦別家的」。金融風 08/08 09:46
133F:→ oodh:暴來襲後國內外機構都評估至少一年以上的不景氣,企業原可以 08/08 09:47
134F:→ oodh:把多的員工全炒了,是有無薪假才看起來像停工的;就算天災, 08/08 09:51
135F:→ oodh:補習班老師也會叫學生要寫作業,但這是學生還肯來上的前提; 08/08 09:51
136F:→ oodh:發生像八八風災、九二一 這種大天災後,有學生打來「等我家清 08/08 09:52
137F:→ oodh:理好才會去上課,不過功課就沒辦法寫了」 有補習班會說「不行 08/08 09:53
138F:→ oodh:! 我們講好不管是不是有天災放假功課都一定要寫!」的嗎? 08/08 09:53
139F:→ oodh:那我就不來補好啦,不是嗎? 08/08 09:54
140F:→ oodh:那這樣,學生說他一定會回來上,只是功課不能寫,是減少學生 08/08 09:55
141F:→ oodh:的成本呢? 還是其實減少了補習班的成本和風險呢? 08/08 09:55
142F:推 oodh:企業資遣、房貸解約、學生不上了,這並不是轉嫁他們的成本 08/08 10:03
143F:→ oodh:這是他們本來就有的交易議價優勢;就像我去買一顆梨,這梨不 08/08 10:04
144F:→ oodh:甜,吃了一口我就丟回老闆手上不付錢了,這樣才叫不負擔風險 08/08 10:05
145F:→ oodh:但如果是 這梨不甜,其他梨我就不買了、再也不來這家買了,這 08/08 10:06
146F:→ oodh:不叫風險轉嫁,高興就換一家買、最近缺錢就不買,是我的交易 08/08 10:07
147F:→ oodh:優勢讓我可以這麼做的,那老闆剩下的利賣誰自始都非我責任 08/08 10:07
148F:→ NoOneThere:無薪假不就是因為訂單減少的停工? 08/08 14:00
149F:→ NoOneThere:你所描述的就是企業方最慣用的說法。反正台灣目前幾乎 08/08 14:01
150F:→ NoOneThere:沒有可以聯合罷工抗爭的工會,因此就連幾乎是違法的行 08/08 14:02
151F:→ NoOneThere:為,企業也可以資遣來脅迫,強迫勞方同意來合理化。就 08/08 14:03
152F:→ NoOneThere:如你說的,比起資遣,無薪假比較好吧? 同理也可以套用 08/08 14:03
153F:→ NoOneThere:在所有勞資關係中,超時工作總比資遣好吧? 不領加班費 08/08 14:04
154F:→ NoOneThere:總比資遣好吧? 責任制總比資遣好吧? 事實上不管有沒有 08/08 14:05
155F:→ NoOneThere:金融風暴,資方總是可以拿資遣作為威脅對勞工施壓,用 08/08 14:06
156F:→ NoOneThere:勞方也同意為由合理化違法事項,反正勞工如果抗爭,所 08/08 14:06
157F:→ NoOneThere:承擔的風險是失業甚至在業界黑掉,資方不過就再補個員 08/08 14:07
158F:→ NoOneThere:工罷了,這種情況不就該是法律該保障的底限嗎? 08/08 14:08
159F:→ NoOneThere:我家巷口的牛排館在倒掉前沒什麼生意,所以服務生整天 08/08 14:09
160F:→ NoOneThere:都閒著,因為這樣雇主就可以不用付他們工資? 現在那家 08/08 14:10
161F:→ NoOneThere:店倒掉了,你就要說這是那些員工的責任? 說失業是他們 08/08 14:11
162F:→ NoOneThere:自找的? 同樣的情況套用在大企業上,那些公司發言人就 08/08 14:13
163F:→ NoOneThere:會不斷宣傳說什麼共體時艱、媒體大量報導哪間企業因為 08/08 14:14
164F:→ NoOneThere:無薪假存活了,把一個簡單的違法行為合理化,這點也就 08/08 14:15
165F:→ NoOneThere:是大企業在媒體輿論上優勢的一種展現。 08/08 14:16
166F:→ NoOneThere:另外你舉的例子是錯的,勞委會的規定中明定如果停工原 08/08 14:18
167F:→ NoOneThere:因是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員工的,如天災颱風,雇主的確可 08/08 14:18
168F:→ NoOneThere:以不給薪,但金融風暴時企業經營困難,這點完全是雇主 08/08 14:19
169F:→ NoOneThere:自身的經營責任,基本上是和勞工毫無關係的,勞工的責 08/08 14:20
170F:→ NoOneThere:任本來就僅限於所負責的工作而已。如果以經營困難為由 08/08 14:20
171F:→ NoOneThere:,就可以用資遣為條件要求勞工違法不領薪,那勞基法整 08/08 14:21
172F:→ NoOneThere:個就可廢了,倒閉的公司也不用付資遣費了、經營困難的 08/08 14:21
173F:→ NoOneThere:中小企業也可以無視基本工資了,反正照你所說的不都比 08/08 14:22
174F:→ NoOneThere:資遣好? 如果失業還可以都推說是勞工自找的。 08/08 14:22
175F:→ NoOneThere:勞動法規保障的不只是勞工權益,同時也保障勞動價值。 08/08 14:49
176F:→ NoOneThere:規避勞動法規的作法,等同於讓勞工在勞雇市場中貶值, 08/08 14:50
177F:→ NoOneThere:長期來講只會讓勞工越來越缺少議價能力。 08/08 14:51
178F:推 oodh:上面這段說穿了就是企業不資遣員工而選擇無薪假是企業的錯 08/08 15:34
179F:→ oodh:企業沒資格因為不資遣員工就要員工在仍是受僱的狀態下不支薪 08/08 15:35
180F:推 oodh:勞工要是被資遣一定更慘,但企業不資遣卻不給薪照樣可以抗議 08/08 15:36
181F:→ oodh:所謂占人便宜(不被資遣)還吃人豆腐(抱怨無新假),就像盼到 08/08 15:38
182F:→ oodh:來協助重建的阿兵哥還要抱怨他們不好使喚;你看!這不就是 08/08 15:39
※oodh 於 08/08/2011 15:39:19 將推薦值歸零
183F:推 oodh:「弱勢」的特權嗎? 08/08 15:39
184F:推 oodh:anyway 我想我要說的已經說了而你也應該知道,最後你仍然要覺 08/08 15:40
185F:→ oodh:得和企業對抗,打一場「合法低待遇」的仗由你;階級鬥爭這種 08/08 15:41
186F:→ oodh:事歷史上多了,共產黨批小資,結果人人都是勞工、連領導也是 08/08 15:42
187F:→ oodh:勞工;現在限縮企業彈性,最後人人都是企業,還原市場供需最 08/08 15:43
188F:→ oodh:無情的一面,那倒也公平。 08/08 15:43
189F:推 oodh:以後金融風暴來了就像底特律一樣「合法資遣」人事成本高不如 08/08 15:50
190F:→ oodh:就「合法外包給一人公司」失業率和員工生計這種事合法來說是 08/08 15:51
191F:→ oodh:他自己的事、了不起是政府的事,政府來遊說別裁員都合法不理 08/08 15:52
192F:→ oodh:如果這樣勞工會自然而然變強勢的話,那我也很期待啊 08/08 15:53
193F:→ blc:問一下,無薪假中能不離職做別的工作嗎? 08/08 19:18
194F:→ blc:另外,被資遣和無薪假兩擇,勞方可以選嗎? 08/08 19:21
195F:推 oodh:可以自己去找工作,找得到的話就可以離職,契約在簽定的時候 08/08 19:53
196F:→ oodh:就會因交易議價的優劣勢而有不同違約成本,當初如果是竹科大 08/08 19:54
197F:→ oodh:廠求你去上班,你大可要求加註「我可以主動要求被資遣」條款 08/08 19:55
198F:→ oodh:在離職之餘還A他一筆資遣費;如果業者不願意要嘛就再加高薪水 08/08 19:55
199F:→ oodh:待遇、要嘛就拉倒找別人。交易時的議價強弱決定了契約、等到 08/08 19:57
200F:→ oodh:兩情不相悅的時候才怪契約對他方較有利,這是不合理 不公平的 08/08 19:58
201F:推 oodh:更何況,年後轉職槽大家是想跳就跳,比起來,企業主動資遣還 08/08 20:15
202F:→ oodh:得給資遣費,員工主動跳槽除了理論上得前一個月通知外不用給 08/08 20:15
203F:→ oodh:違約金,其實是較有利;不能等到不景氣沒地方跳,根本不想走 08/08 20:17
204F:→ oodh:才來抱怨整個可主動離職、資遣 的制度 08/08 20:18
205F:→ blc:話說勞動契約裡也沒有無薪假這回事…。 08/08 22:33
206F:→ blc:台灣勞工如果有本事加條款,無薪假也不會是問題了。 08/08 22:35
207F:→ blc:會提不離職工作是為了勞工的機會成本。提選擇是為了你說的, 08/08 22:38
208F:→ blc:「無薪假比資遣好」的判斷。 08/08 22:38
209F:推 smartken:oodh你在說笑嗎 勞動市場勞工比企業有優勢? 說出來笑死人 08/08 23:25
210F:推 oodh:一個合約裡本來就會有幾項是我爭取的優勢、有幾項是你的優勢 08/09 00:15
211F:→ oodh:單從「主動解約成本」分析起來就是這樣,當然個案要另外看 08/09 00:17
212F:推 NoOneThere:你可能忽略了企業實施無薪價主要的目的是維持產能、省 08/09 05:37
213F:→ NoOneThere:下資遣費和人事費,不是為了愛護員工。直接的證據就是 08/09 05:37
214F:→ NoOneThere:勞委會抽查結果有近半的廠商是未與員工協商就片面決定 08/09 05:38
215F:→ NoOneThere:實施無薪假的... 08/09 05:39
216F:→ NoOneThere:不過重點是,當你期望勞資雙方能互信合作溝通時,必須 08/09 05:40
217F:→ NoOneThere:先考慮勞資的實際關係,勞資關係良好的國家如丹麥等等 08/09 05:40
218F:→ NoOneThere:,主要的勞資問題是在於福利、工作環境;而台灣討論的 08/09 05:41
219F:→ NoOneThere:焦點卻是在企業有無違法。若連最基本的法律底線都還需 08/09 05:43
220F:→ NoOneThere:要勞團爭取,顯然根本不會有任何互信的基礎。 08/09 05:43
221F:→ NoOneThere:歷史告訴我們的是,要抑止階級鬥爭的方式,唯有站在優 08/09 05:44
222F:→ NoOneThere:勢的資方主動釋出善意,建立勞資信任的基礎,也因此不 08/09 05:47
223F:→ NoOneThere:會有人責怪說十六世紀黑人奴工為什麼不好好坐下來和奴 08/09 05:48
224F:→ NoOneThere:隸主協商,而是要選擇暴動。當勞資互信的關係無法建立 08/09 05:54
225F:→ NoOneThere:時,階級鬥爭就是勞工所能運用的最後一項工具。以實際 08/09 05:54
226F:→ NoOneThere:例子來看,即便是全球勞資關係最好的國家之一芬蘭,在 08/09 05:56
227F:→ NoOneThere:2007年時,仍然因為鴻海意圖走後門規避同業公會的協約 08/09 05:58
228F:→ NoOneThere:,因此發動長達兩個多禮拜的罷工。由此例也可以看出, 08/09 06:01
229F:→ NoOneThere:其實主導勞資關係的,最主要還是資方的態度。 08/09 06:02
230F:→ stevegreat08:不要動不動扯到階級鬥爭... 08/09 10:10
232F:→ oodh:還在嚮往北歐的傳說嗎? 他們的確不用討論是否違法,因為都 08/09 10:16
233F:→ oodh:「合法低待遇」地規避掉了,我這篇推文的源頭就是要講這個 08/09 10:16
234F:→ oodh:點進去看,你把法律訂得更嚴點、把更多「福利」變成「法條」 08/09 10:17
235F:→ oodh:結果只是讓外國人誤以為你們的勞工很幸福,實際上業者一樣不 08/09 10:17
236F:→ oodh:會給這些福利、也用不著違法,瑞典有65%以上的中小企業是一人 08/09 10:18
237F:→ oodh:企業;這可不是我、不是台灣的奸商們發明出來的模式。說穿了 08/09 10:18
238F:→ oodh:只要我倆不是「勞僱關係」,只是「業務承攬關係」法條根本沒 08/09 10:19
239F:→ oodh:用,這都是歐洲人發明出來的,傳說中社福制度很好的歐洲人 08/09 10:20
240F:推 oodh:你去看台灣人力需求非常大的保險業就知道了,保險業務員有分 08/09 10:30
241F:→ oodh:很多種,就算是有所屬公司的,也會分有底薪和無底薪的;有底 08/09 10:31
242F:→ oodh:薪的才是員工,但就有業績壓力、待遇也不誘人(有保障低風險就 08/09 10:31
243F:→ oodh:低獲利,這是投資的鐵則)相對之下無底薪的就無業績待遇可能較 08/09 10:32
244F:→ oodh:好,但就是「業務承攬」而非「員工」,這時候勞健保就是「福 08/09 10:34
245F:→ oodh:利」是業務處從營利提撥出來的福利,而非「法律規定」的義務 08/09 10:34
246F:推 LORDJACK:台灣沒辦法比北歐, 最重要的理由--> 物產差太多 08/09 12:56
247F:推 LORDJACK:簡單來說反超時工作是一種勞動方聯合減產的行為 08/09 12:59
248F:→ LORDJACK:在適當彈性下是可以增加勞工收入, 不過不能做的太過 08/09 12:59
249F:→ stevegreat08:但何謂太過?不同產業性質能夠定義的超時也都不同 08/09 13:04
250F:→ stevegreat08:要如何區分呢? 08/09 13:04
251F:推 NoOneThere:事實上你引用的那篇失業率數據有問題,你可以翻翻歐盟 08/09 15:10
252F:→ NoOneThere:的統計,近十年來瑞典失業率從沒超過10%,北歐諸國失業 08/09 15:10
253F:→ NoOneThere:率甚至還比西歐諸國低... 而會提起芬蘭丹麥,是因為這 08/09 15:11
254F:→ NoOneThere:些國家的勞資協商關係是世界上前幾好的,並不像台灣需 08/09 15:13
255F:→ NoOneThere:要時常上街頭、訴諸法律,但遇到不願意進行協商的廠商 08/09 15:14
256F:→ NoOneThere:最終手段仍然是使用罷工抗議。 08/09 15:15
257F:推 NoOneThere:如果你不喜歡鴻海的例子,其他還有今年丹麥的集體罷工 08/09 15:32
258F:→ NoOneThere:或是去年芬蘭碼頭罷工等等 08/09 15:32
259F:推 NoOneThere:而你提及的一人公司問題,起源是將傳統公司法中的社團 08/09 15:57
260F:→ NoOneThere:性、股東集體責任制解除,允許單人直接為公司負責。主 08/09 15:58
261F:→ NoOneThere:要會利用此制度的,是原本設計師類的自由業、零售業、 08/09 16:01
262F:→ NoOneThere:或服務業,幾乎從沒有人把這制度拿來套用在勞工身上... 08/09 16:02
263F:→ NoOneThere:此制度也不是只有北歐的產物,台中韓也早已立法一人公 08/09 16:03
264F:→ NoOneThere:司制多年,也未曾取代過一般勞工,你的擔心似乎是多餘 08/09 16:07
265F:→ NoOneThere:的,畢竟一般製造業不太可能願意承擔產能不穩定的風險 08/09 16:08
266F:推 NoOneThere:一人公司主要的問題反而是有人會利用其有限責任制來迴 08/09 16:12
267F:→ NoOneThere:避契約、債務問題,這些事情也是立法階段都有考慮過的 08/09 16:13
268F:推 Scro:那篇說瑞典失業率15%的研究 我一年半以前就講過問題了 08/09 21:32
269F:→ Scro:現在板上搜尋都還在 還拿這篇出來做什麼 08/09 21:33
270F:→ Scro:國際期刊有peer review的文章不看 08/09 21:33
271F:→ Scro:不懂為什麼偏偏就是要拿這些亂七八糟的文章出來討論 08/09 21:33
272F:推 oodh:我拿那篇出來又沒在講15%,我的重點是一人公司;目前沒廣泛使 08/09 21:38
273F:→ oodh:用就是因為大多數的勞工在議價上是弱勢,企業方不需要這樣做 08/09 21:39
274F:→ oodh:你說的風險問題都可以在合約上寫明賠償、甚至也可以要求打卡 08/09 21:40
275F:→ oodh:反正是合約風險可以壓低,只要最後這麼做剩下來的風險+行政成 08/09 21:41
276F:→ oodh:本大於所規避的繁重法條,就會越來越多企業這麼做 08/09 21:42
277F:推 oodh:勞資雙方需要銀性互動,資方才會更重視所謂「社會觀感」 08/09 21:43
278F:→ oodh:好像快離題了,我的意思就是 一昧的把法律訂嚴對勞工無益 08/09 21:45
279F:→ oodh:因為勞工本來就有議價弱勢 -- 而這才是根本要解決的而非修法 08/09 21:55
280F:→ oodh: 銀-> 良 性互動 08/09 21:56
281F:推 oodh:在電影「曼德拉」裡面主角曼德拉在獄中對獄卒說了和上面某句 08/09 22:00
282F:→ oodh:推文類似的話,大意是以爭取代替抗爭的前提是雙方地位平等 08/09 22:01
283F:→ oodh:我在上面推文裡不斷強調「議價弱勢」,因為膚色是與生俱來不 08/09 22:01
284F:→ oodh:該被歧視的; 但在勞動合約簽定前、簽定時,所有的勞工都是自 08/09 22:02
285F:→ oodh:由的、你可以別進這家公司; 我一直強調既然簽約時是「人求事 08/09 22:02
286F:→ oodh:」不是「事求人」,那簽約後才突然講起地位平等豈非不重視契 08/09 22:03
287F:→ oodh:約精神? 現在是因為「勞工」「企業」被公認是兩種不同的個 08/09 22:03
288F:→ oodh:體,像種族膚色一樣;但事實上未必,就像以前出資的就是企業 08/09 22:04
289F:→ oodh:管理人,現在出錢的叫股東,管理的是經理人,還會有「股東權 08/09 22:05
290F:→ oodh:益受損」的事; 如果變成外包承攬、變成「都是企業」,失去了 08/09 22:06
291F:→ oodh:「弱勢勞工」的光環,法律要額外保護「議價弱勢」也無從下手 08/09 22:07
292F:→ oodh:從根本上降低勞工的議價弱勢才會是長遠的解決之道 08/09 22:10
293F:→ blc:o大說得好像勞動契約是賣身契一樣,簽了地位就不平等了。 08/09 22:11
294F:推 oodh:錯了,簽了還是平等的,你用一些條件換到高薪 08/09 22:16
295F:→ oodh:你也隨時可以違約;再者,法律有規範契約的機制,像暴利罪 08/09 22:17
296F:→ oodh:不過,有暴利罪一樣有地下借貸,且暴利無法規避,但勞僱關係 08/09 22:18
297F:→ oodh:卻可以; 所以說真的要把勞動法規趨嚴也不是不行,就想辦法 08/09 22:18
298F:→ oodh:也把「一人企業」給堵了,但,怎麼堵 (三人企業堵不堵? 經理 08/09 22:19
299F:→ oodh:人和顧問、公關怎麼辦?) 這一定是遠麻煩的事 -- 遠比上街抗 08/09 22:20
300F:→ oodh:議麻煩 08/09 22:20
301F:→ blc:問一下,一人企業的問題是什麼? 08/09 22:22
302F:→ blc:(小聲)說約後講地位平等豈非不重視契約精神的又不是我… 08/09 22:24
303F:推 Scro:瑞典的一人公司比例特別高嗎? 你有比較過別的國家的資料嗎? 08/09 22:25
305F:→ Scro:美國福利比瑞典好嗎? 08/09 22:26
306F:推 oodh:代表美國企業不更不受「社會觀感」影響,及如你所說的他們更 08/09 23:22
307F:→ oodh:愛逃稅。 就像「暴利罪」會去禁止20%以上的年息,卻不會禁 08/09 23:24
308F:→ oodh:止收利息、或禁止收高於銀行放款平均利率 的利息;因為會借高 08/09 23:25
309F:→ oodh:利貸的人就是在籌資市場上有相當的劣勢,是他要用高利換借款 08/09 23:25
310F:→ oodh:這並非不平等,法律不會連這種落差都要抹平 08/09 23:27
311F:→ oodh:除非有人能保證企業就是不會把勞僱關係變成外包承攬;或去證 08/09 23:29
312F:→ oodh:明「責任制就像暴利一樣,我一點也不想簽,但不簽我完全找不 08/09 23:30
313F:→ oodh:到工作,所以責任制是企業濫用了議價優勢而且有害社會」 08/09 23:32
314F:→ oodh:事實上呢? 非責任制的工作到處都有啊…… 台灣很多求職者一 08/09 23:32
315F:→ oodh:畢業就急著先簽下第一份面試通過的工作;是勞工用責任制換取 08/09 23:33
316F:→ oodh:求職時間的壓力的。 真說起來的話,政府幹脆在繳學費時收取 08/09 23:34
317F:→ oodh:求職基金,畢業後六個月內給你1~2萬供吃穿,讓大家不急著找到 08/09 23:35
318F:→ oodh:工作,求職時態勢轉強一點,普遍待遇自然就會變高 08/09 23:36
319F:→ oodh:六個月內每月一萬 從國小到大學一學期多1700左右,和學費分開 08/09 23:42
320F:→ oodh:由勞委會收,像勞退金金一樣,設計成由父母幫孩子出、再讓企 08/09 23:43
321F:→ oodh:業幫忙出這筆(可以設計成強制的,反正算起來一個月才三百 08/09 23:44
322F:→ oodh:就下次要調基本工資的時候扣掉、全面上路 (兩萬的話一個月要 08/09 23:44
323F:→ oodh:六百,但也應該還可以吧…?) 這樣比修法禁責任制有道理多了 08/09 23:45
324F:→ NoOneThere:勞動法規不只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也是為了保障勞動價 08/09 23:51
325F:→ NoOneThere:值。有限工時和非責任制就好比限制一個人能提供的勞動 08/09 23:52
326F:→ NoOneThere:供給量,類似於OPEC利用限制石油供給量來保持油價行情 08/09 23:52
327F:→ NoOneThere:當然總是會有人願意破壞行情求職,所以才會用有強制力 08/09 23:53
328F:→ NoOneThere:的方式立法執行。 08/09 23:53
329F:→ NoOneThere:而一人公司跟這議題真的沒什麼關係,一人公司制度是為 08/09 23:54
330F:→ NoOneThere:了鼓勵小型企業發展,雇主真要套用承攬契約也不避透過 08/09 23:55
331F:→ NoOneThere:一人公司。而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347號判決其實也講明, 08/09 23:55
332F:→ NoOneThere:勞動關係的成立不是取決於契約形式,而是決定於事實關 08/09 23:56
333F:→ NoOneThere:係,亦即不論契約上是著名承攬或雇傭,只要企業實際上 08/09 23:57
334F:→ NoOneThere:對契約人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或有與同僚間分工等 08/09 23:58
335F:→ NoOneThere:情形,均可從寬認定為勞動契約,須遵守勞動法規。 08/09 23:59
336F:→ NoOneThere:問題在於不管法律、罷工等,都是爭取底線。如果企業有 08/10 00:12
337F:→ NoOneThere:誠意提出條件與勞工協商,自然也用不到這些工具,而台 08/10 00:13
338F:→ NoOneThere:灣當然也是有這樣的公司。而事實上公司讓利來穩定和諧 08/10 00:13
339F:→ NoOneThere:的勞資關係,長程來看對企業反而更有好處。 08/10 00:14
340F:推 oodh:法條上講的承攬是指像業務員那樣的個人承攬業務,和soho族這 08/10 00:26
341F:→ oodh:種一人公司接案不同,如果以後企業都要員工去登記立案才發包 08/10 00:27
342F:→ oodh:給他,那這條也未必能適用 (soho和發包者的地位還有很多爭論) 08/10 00:28
343F:推 oodh:另外,n大這種說法就犯了上面推文的大忌了,這也是一種矛盾 08/10 00:30
344F:→ oodh:勞運人士就是不喜歡企業「讓利」說,他們喜歡「這是我應得的 08/10 00:31
345F:→ NoOneThere:這判例並沒有限定是哪種形式的承攬,反而直接講明了是 08/10 00:40
346F:→ NoOneThere:依照事實關係,判定標準為(1)人格從屬,即受僱人有接受 08/10 00:42
347F:→ NoOneThere:雇主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職務須親自履行 (3)經濟從屬 08/10 00:42
348F:→ NoOneThere:,即受僱人不是為自己營業勞動而是從屬他人目的 (4) 從 08/10 00:43
349F:→ NoOneThere:屬對方組織系統,如受雇主指揮命令、與雇主經營體系有 08/10 00:44
350F:→ NoOneThere:分工合作狀態。以上四個條件只要滿足任一就屬於勞動關 08/10 00:45
351F:→ NoOneThere:係,與契約形式無關。 08/10 00:45
353F:→ oodh:從」都是既有勞僱觀係的發想,改從契約角度,你當然有權不做 08/10 00:46
354F:→ oodh:也可以找別人做,只是品質、量、時間不對就按約罰錢;也可以 08/10 00:46
355F:→ oodh:不來,但機台只有工廠有,這樣算「有權」還是「服從」? 08/10 00:47
356F:→ NoOneThere:除非雇主願意滿足以上條件才能宣稱不是勞動契約,不過 08/10 00:47
357F:→ NoOneThere:光是不用遵從雇主命令、不能與僱主企業分工合作影響就 08/10 00:48
358F:→ oodh:而且法條裡講的都是以個人為例或講「受僱人」,一但你成立了 08/10 00:48
359F:→ NoOneThere:非常大了。 08/10 00:48
360F:→ oodh:立案企業,立約方並非業者和個人,而是兩個公司,你這間公司 08/10 00:49
361F:→ oodh:怎麼虐待你是你這間公司的不對,從之前勝華電子的抗議事件就 08/10 00:50
362F:→ oodh:可以知道其實法律是無法叫「企業的客戶 為企業的勞動違規負責 08/10 00:51
363F:→ oodh:」的,除非能修這條法,但也是很難 08/10 00:51
364F:推 NoOneThere:其實光是使用公司機台,你就很難主張沒有組織的從屬性 08/10 00:53
365F:→ NoOneThere:而這問題其實也不用修法,仍可以用法律的解釋權來解決 08/10 00:54
366F:→ NoOneThere:當然目前還沒有類似的例子所以沒有判例,但從以上判例 08/10 00:54
367F:→ NoOneThere:可看出,認定是否為勞動關係,主要是取決在於實質工作 08/10 00:54
368F:→ NoOneThere:形式,而非契約內容。不過怎麼判還是看到時候的法官, 08/10 00:55
369F:→ NoOneThere:但就算不適用,總還是可以推動修法解決,畢竟法律問題 08/10 00:56
370F:→ NoOneThere:本來就是會隨著社會狀況調整的。 08/10 00:56
371F:推 oodh:其實你可以使用別家的機台,或租這台回去自己家做啊,合約上 08/10 00:57
372F:→ oodh:還可以設選項讓你選; 你這邊過度解釋了這個判例,要照判例文 08/10 00:57
373F:→ oodh:字看,法官只是說不侷限於「契約形式」也就是我在契約上頭就 08/10 00:58
374F:→ oodh:算寫明了是承攬,只要實際上符合要件就是僱用;但並沒有說不 08/10 00:58
375F:→ oodh:理契約「內容」因為如果業者讓你選、你真選了「租一台回家做 08/10 00:59
376F:→ oodh:」業者不准,這可以直接從違約的角度判罰;業者開出合約就要 08/10 00:59
377F:→ oodh:遵守、而業者也確實遵守,只是勞工總是選擇到工廠、自己做、 08/10 01:00
378F:→ oodh:按約不被罰錢而已。 當然日後會不會再有解釋或判例是未定的 08/10 01:01
379F:→ NoOneThere:其實你提的是簡單的法學問題,判例不能只照文字看,而 08/10 01:08
380F:→ NoOneThere:是要看背後法理,以此例來看,即勞動契約的判斷標準以 08/10 01:10
381F:→ NoOneThere:實質說為主。而法律本來就一定會有漏洞,所以在認定為 08/10 01:10
382F:→ NoOneThere:漏洞後,可以斟酌法理解釋法條,以類推適用來補洞。因 08/10 01:11
383F:→ NoOneThere:此實質上若認可兩企業屬勞動關係,也可類推要求雇主對 08/10 01:12
384F:→ NoOneThere:勞方企業付勞動責任。當然法界可能會為企業如何作為勞 08/10 01:14
385F:→ NoOneThere:方主體爭執一段時間,不過就法理上此判例也講明了為保 08/10 01:15
386F:→ NoOneThere:護勞工立場,故採從寬認定,所以結論不會有太大不同。 08/10 01:16
387F:→ oodh:只是爭執一段時間? 如果考量紙上公司和境外公司…… 08/10 01:19
388F:推 NoOneThere:如果沒有新法條出來,那就是用現有法條類推適用,所以 08/10 01:28
389F:→ NoOneThere:就更沒有問題了。而你所說若是紙上公司或境外公司,反 08/10 01:31
390F:→ NoOneThere:正負責人就是勞工本人,如果他打算打官司,勢必會出席 08/10 01:32
391F:→ NoOneThere:吧? 不過總歸來講,其實這些都是法律實務問題。鑽法律 08/10 01:33
392F:→ NoOneThere:漏洞的用法律解釋權解決是還好,勞基法比較大的問題是 08/10 01:34
393F:→ NoOneThere:在細部的規定和罰則不夠完善,這些當然都有待解決。 08/10 01:35
394F:→ NoOneThere:不過勞動法規不夠完善,與勞資關係問題反而不大吧? 尤 08/10 01:37
395F:→ NoOneThere:其如果你主張勞工在立法上較有優勢的話更不會有問題。 08/10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