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b (swab)
看板Policy
標題[構想] 關於性交易專區
時間Thu Nov 10 03:08:47 2011
沒有看到相關討論讓小弟稍微有點驚訝
首先表明自身立場
http://ppt.cc/63n,
小弟大致同意該篇作者的評論
不過從人皆為己謀的角度出發,多少也能理解中央地方踢皮球的心理是無可厚非
就小弟目前看到對於設置性專區的主要反彈在於
該設置於何處
真要劃出一區,對鄰近住宅勢必帶來相當大的影響
諸如房價、治安、教育
因此小弟有個荒唐的想法,不知是否有可行性
就是開放汽旅申請作為性專區(部分或全部,汽旅自行決定),由政府輔導管理及審核
可申請的汽旅條件須符合100米內不得有住宅區、學校、寺廟等之類的條款
會去汽旅開房的,除非旅客或出差,不然大半都是去練習合體
純粹想要洗個澡或是大個便的可能性只能說是少數個案(當兵新訓放假是有些同袍當例子)
簡言之就是跳出字面的一個區,改為可能進行性交易又不易被察覺的場所
給予政府最大權限介入其中控管,也不會影響一般民眾的生活
至於性工作者的部分小弟還只大略想過
該向政府登記或是由汽旅業者掌握即可,似乎又牽涉到隱私問題
以及是否該認可打工行為之類
例如部分援交妹透過網路有著保護其身分的效果
失去這層可能會使降低非法援交的效果有限
小弟目前是傾向於向政府登記的性工作者才可透過汽旅業者使用性專區進行性交易
好處除了易於掌握之外
也可以在登記之前進行輔導,盡量媒合一般就業機會給登記者,或視其情況給予社會救助
以上是粗略的想法
小弟很不會寫文章,請大大們手下留情,而且邊睡邊打,囧,請大大們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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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9.74
1F:→ lighthearted:這樣不就回到一樓一鳳的爭議嗎.. / 一樓一鳳 11/10 13:26
恕小弟駑鈍,一樓一鳳最大的爭議不就在於跟住宅區混雜
小弟所提議的由遠離住宅區的汽車旅館設置為性專區似乎不會有相同困擾不是?
如果經營模式類似一樓一鳳,但地點是在非住宅區的汽車旅館小弟認為也是個可行的方案
畢竟要怎麼經營是經營者本身的問題,他要在核可地點附設酒店按摩店也不是不可
另外房間經由旅館業者掌管,課稅也相對方便,性交易雙方也相對獲得保障
仙人跳、剝皮店、白嫖、性交易者雙方的人身安全都可經由第三方的旅館業者跟政府保障
※ 編輯: swab 來自: 118.160.226.148 (11/10 14:07)
2F:→ suwilliam:可能地方政府比較了解哪裡適合設置專區~才會授權下去做 11/11 22:03
3F:→ suwilliam:至於要避開混雜的問題~或許要特地挑郊區的空地設置才行 11/11 22:05
4F:→ lighthearted:我是指失去了管理範圍一定的這個用意 11/11 22:09
5F:→ lighthearted:挑郊區的空地 不就回到了專區的概念嗎 不是很懂.. 11/11 22:10
6F:推 gentlefaith:郊區不是原po提的 與其沒人知道該如何設?這味很讚! 11/13 00:49
7F:→ stevegreat08:老實說,設立性專區本身就是個很難辦的問題, 11/13 20:01
8F:→ stevegreat08:我認為,只要是在商業區就可以從事性交易, 11/13 20:01
9F:→ stevegreat08:就算設立性專區 請問帶出場算不算犯規?? 11/13 20:02
10F:→ stevegreat08:若算犯規似乎不妥,若不算犯規也不妥,何必呢?? 11/13 20:03
11F:→ suwilliam:現在是一定要在專區內~所以重點應該在把專區設置在哪裡 11/13 21:33
12F:→ suwilliam:基本上設置專區的精神~就是所有交易都必須在專區內進行 11/13 21:35
13F:→ suwilliam:帶出場不違法~但在專區外進行交易就違法~若以汽車旅館當 11/13 21:37
14F:→ suwilliam:專區可能會有圖利特定業者的狀況要考慮. 只 11/13 21:39
有回應的感覺真好!
管理範圍的話,或許可以依照汽旅規模配置一定警力
多了性交易的稅可以課徵,配駐警力的經費不可能撥不出來
以性專區在汽旅內為前提的話
帶出場我覺得算違規耶,要算做是性交易的行為在性專區外進行
要在專區外進行性交易
那場所就只剩下自宅或租屋所在的住宅區,以及鄰近住宅區的旅館了吧?
特地跑到別的合格的汽旅專區開房似乎不符合人性
至於圖利特定業者,這倒是很有可能。
只能依賴地方政府官員的良心去遏止。雖說有監察機關,但是效果該是非常有限
可能可以依靠增設法令規範限制全國或是地方上,特定業者申請的汽旅專區數量等限制
甚或作為過渡方案之類
從好的角度看
至少可以把現況設立專區這個議題,從燙手山芋轉為搶手的金雞母
※ 編輯: swab 來自: 118.160.237.202 (11/14 00:06)
15F:→ suwilliam:要徵稅的話~就得將性產業納入營利事業登記~還要開立發票 11/14 00:57
16F:→ suwilliam:專區或許會是一個特定的區域而非特定的場所(汽旅或住宅) 11/14 01:00
17F:→ suwilliam:台灣用專區形式應是考慮多數民眾不願意住宅附近有性交易 11/14 01:02
我可以理解您的意思是指在遠離住宅區的郊區設立性專區嗎?
我認為新通過的法令原本的意思也是如您所說
只是現階段沒有一個縣市政府願意設立就是...
並且還有一個困擾就是設在郊區的話,該由誰去開發?
政府還是經營的業者?
而且相較於本來就已經存在,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沒有說破的相關場所
在本來什麼都沒有的地方劃出紅燈區,對各界觀感造成的衝擊應該還是有程度上的差異
之前也有在八卦版板看到過有些人主張,例如台北林森路的酒店直接劃為性專區的說法
只是附近似乎也有住宅區,因此小弟才提出遠離住宅區的汽旅這樣的構想
如果有哪個地方政府夠膽識在郊區劃設性專區,小弟會非常欣賞那位縣市長的
至少很敢做這點就贏過不知多少人了
※ 編輯: swab 來自: 118.160.237.202 (11/14 01:36)
18F:→ suwilliam:討論請集中在政策面~政治議論不符本版主旨~謝謝 11/14 02:36
19F:→ stevegreat08:其實 性專區的目的反而在保護弱勢性工作者, 11/15 16:01
20F:→ stevegreat08:因此 應該多站在性工作者角度去思考 會好很多很多 11/15 16:02
21F:→ stevegreat08:再者 性交易的起點與終點而時起算就是個問題!! 11/15 16:02
22F:→ stevegreat08:交易不是付了錢就是完成 也不是交付標的物算完成 11/15 16:03
23F:→ stevegreat08:也非兩者一起交付就是完成 端視契約類型與內容!! 11/15 16:03
24F:→ stevegreat08:尤其像性交易這種單純債的關係 更難去評斷何時算違規 11/15 16:04
25F:→ stevegreat08:因此 帶出場真的不算違規嗎??值得商榷!! 11/15 16:04
26F:→ suwilliam:帶出場不代表就一定性交易~也有人是帶去吃吃宵夜~充場面 11/16 00:17
性專區成立由政府管理
此條件成立下,性工作者自然就會獲得許多保障吧?
安心的工作場所,不用擔心黑幫勢力介入,遇到澳客也助有門
所以沒有刻意去提起這部分,畢竟舊法的廢除重點就是因為對性工作者不平等待遇
帶出場這點,不知是否可以這樣考慮
性專區主要是僅作為提供性交易的場所
所以性工作者本身不必要被強制滯留在性專區
因此非性行為的交易行為不必要在性專區內進行
也可以當作沒有甚麼帶出場的說法了
吃吃宵夜充場面作為性工作者跟嫖客的私交行為政府本就無權干涉
就算此一行為有報酬,但是無關性行為本就不能算做性交易
或許會有人鑽漏洞,畢竟洞不小,但是鑽洞者估計是少數
畢竟沒必要刻意冒風險這麼做
※ 編輯: swab 來自: 118.160.237.202 (11/16 00:42)
27F:→ suwilliam:對~性專區就是專門進行性交易的場所~在專區內進行不會罰 11/16 01:04
28F:→ suwilliam:重點在性交易的媒合是否可在專區外進行~或也得在專區內? 11/16 01:05
29F:→ stevegreat08:重點就來了,性交易的起點在哪??終點在哪?? 11/16 12:48
30F:→ stevegreat08:交易不是付了錢就算完成...也不是實際討論上床才開始 11/16 12:49
31F:→ stevegreat08:況且,根據刑法的性交定義,那麼是不是出去陪喝酒, 11/16 12:52
32F:→ stevegreat08:然後討論下次交易也不算違法,或上下其手也不算呢?? 11/16 12:52
33F:→ stevegreat08:設立性專區的問題不是只有設在哪,這樣而已, 11/16 12:52
34F:→ stevegreat08:而是國人對於性交易的定義範圍多大,才是問題!! 11/16 12:53
35F:推 Thompson:性交易是一種以出售性交、口交、手淫等 11/19 14:15
36F:→ Thompson:以賺取金錢、珍品或交換服務等,有償的性行為。 11/19 14:15
37F:→ Thompson:From: wikipedia 11/19 14:15
38F:推 Thompson:stevegreat08 提到的其實都不是性交易 11/19 14:21
39F:→ Thompson:媒合性交易的部分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是分開的! 11/19 14:22
40F:→ stevegreat08:是嗎?你確定^^ 11/20 23:03
41F:推 Thompson:你不會去自己去查社會秩序維護法喔... 11/25 13:59
42F:→ stevegreat08:呵呵 社違法的構成要件有爭議 你不知道嗎?? 12/03 05:49
43F:推 Thompson:你輕飄飄一句有爭議 就想把交易的媒合和交易本身混在一起 12/03 23:05
44F:推 Thompson:有爭議的法條多的是... 12/03 23:08
45F:→ Thompson:但光憑顧左右而言他 就想把推銷和交易混為一談? 12/03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