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b (swab)
看板Policy
标题[构想] 关於性交易专区
时间Thu Nov 10 03:08:47 2011
没有看到相关讨论让小弟稍微有点惊讶
首先表明自身立场
http://ppt.cc/63n,
小弟大致同意该篇作者的评论
不过从人皆为己谋的角度出发,多少也能理解中央地方踢皮球的心理是无可厚非
就小弟目前看到对於设置性专区的主要反弹在於
该设置於何处
真要划出一区,对邻近住宅势必带来相当大的影响
诸如房价、治安、教育
因此小弟有个荒唐的想法,不知是否有可行性
就是开放汽旅申请作为性专区(部分或全部,汽旅自行决定),由政府辅导管理及审核
可申请的汽旅条件须符合100米内不得有住宅区、学校、寺庙等之类的条款
会去汽旅开房的,除非旅客或出差,不然大半都是去练习合体
纯粹想要洗个澡或是大个便的可能性只能说是少数个案(当兵新训放假是有些同袍当例子)
简言之就是跳出字面的一个区,改为可能进行性交易又不易被察觉的场所
给予政府最大权限介入其中控管,也不会影响一般民众的生活
至於性工作者的部分小弟还只大略想过
该向政府登记或是由汽旅业者掌握即可,似乎又牵涉到隐私问题
以及是否该认可打工行为之类
例如部分援交妹透过网路有着保护其身分的效果
失去这层可能会使降低非法援交的效果有限
小弟目前是倾向於向政府登记的性工作者才可透过汽旅业者使用性专区进行性交易
好处除了易於掌握之外
也可以在登记之前进行辅导,尽量媒合一般就业机会给登记者,或视其情况给予社会救助
以上是粗略的想法
小弟很不会写文章,请大大们手下留情,而且边睡边打,囧,请大大们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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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229.74
1F:→ lighthearted:这样不就回到一楼一凤的争议吗.. / 一楼一凤 11/10 13:26
恕小弟驽钝,一楼一凤最大的争议不就在於跟住宅区混杂
小弟所提议的由远离住宅区的汽车旅馆设置为性专区似乎不会有相同困扰不是?
如果经营模式类似一楼一凤,但地点是在非住宅区的汽车旅馆小弟认为也是个可行的方案
毕竟要怎麽经营是经营者本身的问题,他要在核可地点附设酒店按摩店也不是不可
另外房间经由旅馆业者掌管,课税也相对方便,性交易双方也相对获得保障
仙人跳、剥皮店、白嫖、性交易者双方的人身安全都可经由第三方的旅馆业者跟政府保障
※ 编辑: swab 来自: 118.160.226.148 (11/10 14:07)
2F:→ suwilliam:可能地方政府比较了解哪里适合设置专区~才会授权下去做 11/11 22:03
3F:→ suwilliam:至於要避开混杂的问题~或许要特地挑郊区的空地设置才行 11/11 22:05
4F:→ lighthearted:我是指失去了管理范围一定的这个用意 11/11 22:09
5F:→ lighthearted:挑郊区的空地 不就回到了专区的概念吗 不是很懂.. 11/11 22:10
6F:推 gentlefaith:郊区不是原po提的 与其没人知道该如何设?这味很赞! 11/13 00:49
7F:→ stevegreat08:老实说,设立性专区本身就是个很难办的问题, 11/13 20:01
8F:→ stevegreat08:我认为,只要是在商业区就可以从事性交易, 11/13 20:01
9F:→ stevegreat08:就算设立性专区 请问带出场算不算犯规?? 11/13 20:02
10F:→ stevegreat08:若算犯规似乎不妥,若不算犯规也不妥,何必呢?? 11/13 20:03
11F:→ suwilliam:现在是一定要在专区内~所以重点应该在把专区设置在哪里 11/13 21:33
12F:→ suwilliam:基本上设置专区的精神~就是所有交易都必须在专区内进行 11/13 21:35
13F:→ suwilliam:带出场不违法~但在专区外进行交易就违法~若以汽车旅馆当 11/13 21:37
14F:→ suwilliam:专区可能会有图利特定业者的状况要考虑. 只 11/13 21:39
有回应的感觉真好!
管理范围的话,或许可以依照汽旅规模配置一定警力
多了性交易的税可以课徵,配驻警力的经费不可能拨不出来
以性专区在汽旅内为前提的话
带出场我觉得算违规耶,要算做是性交易的行为在性专区外进行
要在专区外进行性交易
那场所就只剩下自宅或租屋所在的住宅区,以及邻近住宅区的旅馆了吧?
特地跑到别的合格的汽旅专区开房似乎不符合人性
至於图利特定业者,这倒是很有可能。
只能依赖地方政府官员的良心去遏止。虽说有监察机关,但是效果该是非常有限
可能可以依靠增设法令规范限制全国或是地方上,特定业者申请的汽旅专区数量等限制
甚或作为过渡方案之类
从好的角度看
至少可以把现况设立专区这个议题,从烫手山芋转为抢手的金鸡母
※ 编辑: swab 来自: 118.160.237.202 (11/14 00:06)
15F:→ suwilliam:要徵税的话~就得将性产业纳入营利事业登记~还要开立发票 11/14 00:57
16F:→ suwilliam:专区或许会是一个特定的区域而非特定的场所(汽旅或住宅) 11/14 01:00
17F:→ suwilliam:台湾用专区形式应是考虑多数民众不愿意住宅附近有性交易 11/14 01:02
我可以理解您的意思是指在远离住宅区的郊区设立性专区吗?
我认为新通过的法令原本的意思也是如您所说
只是现阶段没有一个县市政府愿意设立就是...
并且还有一个困扰就是设在郊区的话,该由谁去开发?
政府还是经营的业者?
而且相较於本来就已经存在,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没有说破的相关场所
在本来什麽都没有的地方划出红灯区,对各界观感造成的冲击应该还是有程度上的差异
之前也有在八卦版板看到过有些人主张,例如台北林森路的酒店直接划为性专区的说法
只是附近似乎也有住宅区,因此小弟才提出远离住宅区的汽旅这样的构想
如果有哪个地方政府够胆识在郊区划设性专区,小弟会非常欣赏那位县市长的
至少很敢做这点就赢过不知多少人了
※ 编辑: swab 来自: 118.160.237.202 (11/14 01:36)
18F:→ suwilliam:讨论请集中在政策面~政治议论不符本版主旨~谢谢 11/14 02:36
19F:→ stevegreat08:其实 性专区的目的反而在保护弱势性工作者, 11/15 16:01
20F:→ stevegreat08:因此 应该多站在性工作者角度去思考 会好很多很多 11/15 16:02
21F:→ stevegreat08:再者 性交易的起点与终点而时起算就是个问题!! 11/15 16:02
22F:→ stevegreat08:交易不是付了钱就是完成 也不是交付标的物算完成 11/15 16:03
23F:→ stevegreat08:也非两者一起交付就是完成 端视契约类型与内容!! 11/15 16:03
24F:→ stevegreat08:尤其像性交易这种单纯债的关系 更难去评断何时算违规 11/15 16:04
25F:→ stevegreat08:因此 带出场真的不算违规吗??值得商榷!! 11/15 16:04
26F:→ suwilliam:带出场不代表就一定性交易~也有人是带去吃吃宵夜~充场面 11/16 00:17
性专区成立由政府管理
此条件成立下,性工作者自然就会获得许多保障吧?
安心的工作场所,不用担心黑帮势力介入,遇到澳客也助有门
所以没有刻意去提起这部分,毕竟旧法的废除重点就是因为对性工作者不平等待遇
带出场这点,不知是否可以这样考虑
性专区主要是仅作为提供性交易的场所
所以性工作者本身不必要被强制滞留在性专区
因此非性行为的交易行为不必要在性专区内进行
也可以当作没有甚麽带出场的说法了
吃吃宵夜充场面作为性工作者跟嫖客的私交行为政府本就无权干涉
就算此一行为有报酬,但是无关性行为本就不能算做性交易
或许会有人钻漏洞,毕竟洞不小,但是钻洞者估计是少数
毕竟没必要刻意冒风险这麽做
※ 编辑: swab 来自: 118.160.237.202 (11/16 00:42)
27F:→ suwilliam:对~性专区就是专门进行性交易的场所~在专区内进行不会罚 11/16 01:04
28F:→ suwilliam:重点在性交易的媒合是否可在专区外进行~或也得在专区内? 11/16 01:05
29F:→ stevegreat08:重点就来了,性交易的起点在哪??终点在哪?? 11/16 12:48
30F:→ stevegreat08:交易不是付了钱就算完成...也不是实际讨论上床才开始 11/16 12:49
31F:→ stevegreat08:况且,根据刑法的性交定义,那麽是不是出去陪喝酒, 11/16 12:52
32F:→ stevegreat08:然後讨论下次交易也不算违法,或上下其手也不算呢?? 11/16 12:52
33F:→ stevegreat08:设立性专区的问题不是只有设在哪,这样而已, 11/16 12:52
34F:→ stevegreat08:而是国人对於性交易的定义范围多大,才是问题!! 11/16 12:53
35F:推 Thompson:性交易是一种以出售性交、口交、手淫等 11/19 14:15
36F:→ Thompson:以赚取金钱、珍品或交换服务等,有偿的性行为。 11/19 14:15
37F:→ Thompson:From: wikipedia 11/19 14:15
38F:推 Thompson:stevegreat08 提到的其实都不是性交易 11/19 14:21
39F:→ Thompson:媒合性交易的部分在社会秩序维护法就是分开的! 11/19 14:22
40F:→ stevegreat08:是吗?你确定^^ 11/20 23:03
41F:推 Thompson:你不会去自己去查社会秩序维护法喔... 11/25 13:59
42F:→ stevegreat08:呵呵 社违法的构成要件有争议 你不知道吗?? 12/03 05:49
43F:推 Thompson:你轻飘飘一句有争议 就想把交易的媒合和交易本身混在一起 12/03 23:05
44F:推 Thompson:有争议的法条多的是... 12/03 23:08
45F:→ Thompson:但光凭顾左右而言他 就想把推销和交易混为一谈? 12/03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