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jaw (祈禱陽光)
看板PttLawSug
標題[問題]對於限制上站次數與發文篇數的疑慮
時間Thu Jul 13 22:36:15 2006
※ [本文轉錄自 ai-photo 看板]
作者: pzs (肥了 囧) 看板: ai-photo
標題: Re: 幾個問題一次談談
時間: Thu Jul 13 18:32:38 2006
: 請問法理上的問題在於哪邊呢? 抱歉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我實在很淺薄
: 如果版友有相關的法理上的資料, 可否提供一下,
: 這樣可能就可以直接請版主取消該項限制了~~
: 不過這個功能是ptt站方所提供給各板主的功能, 如果版友有法理上的資料
: 這樣應該代表著ptt站方也違法了吧??
: 甚至ptt或各大bbs要求需要註冊才能使用, 且需要使用非免費email才能註冊
: 這樣算不算身分上的限制呢??
: (限定擁有非免費email的用戶, 有些已經畢業了, 沒有在公司上班, 甚至連上網的
: 帳號都與別人共用, 真的就是沒有非免費的email怎麼辦呢?)
: 還請版友幫忙解惑一下, 謝謝 ^^
以下從教育部的《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轉載而來,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865001/tanet/tan-intro/campus-
netus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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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解釋如下: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
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
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必須
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
害最小的一種,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
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
律加以訂定,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
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 行政行
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
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
亦得為之,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
定。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因此本規範之內容干涉人
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明白
加以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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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ptt跟ptt2都不能新註冊帳號了,所以不確定。
但我試了幾個學校的BBS,都是可以接受免費信箱申請的。
就我的看法,學術網路的確不能限制註冊者的信箱必須是非免費信箱。
因為這違反了比例原則,(私人或商業網站自然不在此限)
限制了《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賦予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僅僅為了版面的「整齊美觀」、「討論的和氣」而限制言論自由,
恐怕不合乎上述的比例原則。(這也是我拿來跟極權政治比較的重點)
舉例來說,或許根據統計或調查,可以發現一個月收入少於2萬元的人,
犯罪比例偏高。(我知道這個舉例很糟糕,因為很可能不是事實,而是污名低收入者)
但並不表示可以為了減少公園(公共場所)內發生的犯罪事件,
立法限制月收入少於2萬元的人不得進入公園。
也不能好整以暇的說,如果這麼想來公園,就去賺錢啊?
這個年頭要月入2萬元應該不難。
能這麼說的人,是因為你今天不是被隔離開的那群,
你是好好站在公園裡的那群,你是既得利益者。
這基本上是個人權的問題,是歧視的問題。
不能因為有鄉民鬧版(鬧版是由誰定義?我現在在鬧版嗎?),
有小白酸文(公開發表的作品與事件本就該接受公評),
就禁止他們說話,只要他們的言論並未違反法律或是其他相關規定。
更不能以這個理由限制使用者身份,因為這是個公開的版面,而不是個人版。
伏爾泰所說的:「我不同意你所說的每一句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恐怕是我們該努力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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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arboo:支持你一下 07/13 18:49
2F:推 LongisLand:我推伏爾泰 07/13 19:01
3F:推 MentorX:字好多 07/13 19:13
4F:推 george:再推一個~ 07/1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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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shinchris:梗有到! 07/13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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