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to (シト)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申訴] PttLaw #18mZdcjq
時間Fri Sep 26 07:38:44 2008
※ 引述《alanmax ()》之銘言:
: 三點回應您
: (1) 如果法官判決是為了討好某些人或是有目的、立場而判。那麼就失去當法官的資格。
: 因為這次的判決您不滿意,所以就說我是站在對方那邊力保他們,我只想苦笑兩聲
: ,您真的太主觀了一點。但這是當法官都會遇到的問題,我也習慣了。
您現在說您是法官,但您明明辯護、審判、執法一手包辦,判法者跟執法者的工作
也不是分辨得很清楚。在批踢踢,一般管理者遇到與自己相關的案件時,都要進行迴避
迴避,請他人判決。但是看看來您似乎很喜歡球員兼裁判,打一場自己必勝的比賽。
: (2) 所有社會上案件的訴訟幾乎都有辦法查詢到,法官的判決也都有紀錄。
: 甚至社會輿論也會為某些判決發聲,幾乎所有紀錄都是公開的。
: 至於觀看者"怎麼想",這我們任何一個人都管不著。
: 難道法官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因為怕大家以為以後只要想辦法湮滅證據
: 就可以殺人,而作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判決嗎?不可能阿!
: 所以一般大眾怎麼想對我來說不重要,法務只要能謹守規範的尺,自然能讓法治精神
: 得以貫徹。這也才是真正的公平。
你舉例子很極端,讓我們看看看板違規行為的定義是否與違法並定完全重疊,如果
是我誤解了 Ptt 站規或中華民國法律,請您解釋: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這是一個很大頂的帽子,這個罰則可以套用在很多文章上,當然我不知道能不能套
用在我檢舉的兩篇文章上,其他規定有些在法律上是不值得討論的,畢竟只存在於 Ptt
,但這條規定在批踢踢上確實存在。
: (3) 這個版目的在討論法規,如果您對法規沒有疑慮了,請就此打住以免觸犯版規。
: 如果對站規有任何指教,歡迎繼續提出,有鑑於您私信與公開的態度與口吻相異甚大
: 故恕我不再對您的私信有任何回應,想討論本站法規請直接在這吧!
真奇怪了,有一些事情明明要我私人信件通知您回答您的,還是您要公開回我的信
件?(看來您似乎很想這樣做),那您就貼出來回那兩個問題吧,本人允許您貼出來。
您又開始不回應,拿出態度與口吻作為理由,您既然覺得私人信件內容是騷擾,那就請
您在適合的看板將之完全轉出張貼提出檢舉,而不是一直在說騷擾,回答不出別人的問
題,就開始拿出一些理由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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