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bert570 (エニシ 縁)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閒聊] 關於CP的問題
時間Sat May 16 12:10:42 2009
※ 引述《bbbing (無)》之銘言:
: ※ 引述《herbert570 (エニシ 縁)》之銘言:
: : 硬體資源
: : 一篇文章以1k計算
: : 1T的硬碟可以存放約10^9篇
: : 雖然我對其他的硬體資源不熟....
: : 但10^9是天文數字了!
: 錯得離譜
: 以內文比較少的一篇來說
: ● 116 5k [站內] ◇ [轉錄][情報] 地質之夜 許願
: 這篇網宣只有一頁就可以用到5k,我前一個檢舉的
: 331 m 5/12 WiNtErPoWeR □ [網宣] 5/26(二) 18:00 地理之夜 引爆活大
: 內文有兩百多頁,轉貼了一百多篇
: 你可以比較看看,一個使用者的信箱空間只有200K
: 請問他為了自己的私利浪費了幾位使用者的資源?
謝謝你指正我的錯誤!
那我現在提出一個建議,如果轉錄文章改用 link 的方式呢?
如果 PTT 是架在 Linux 上的話,更可以使用 symbalic link,外加一個很小的檔案
來記錄各篇文章的推文與其他等等
如此一來就省了很多資源了!
不過這樣的話,整個規則的討論,方向要重新改過了!反而要變成允許轉錄做為
不耗大量資源的CP。
: : And then? 您的建議是?
: : 請問您對於我的
: : 「提高難度,不致使資源過度使用。
: : 部分開放,使得資訊能有效流通。」
: : 有何高見?
: 你呢?
: 你只是建議把檢舉的門檻提高,那在你希望的制度中
: 要如何防止最惡意的CPer?
: 把檢舉人的身份提高到板主,意即是能夠檢舉的人會大幅減少
: 那有什麼補救的措施可以讓CP的困難度升高以免CP更加的浪費資源
: (請不要回答加強系統警察的能力,能加早加了,而且這不是制度上的處理方式)
檢舉人的身份提高到板主,原本只是建議,但後來我發現,其實是現行的板規!
綜合兩條就可以發現板主是認定權者,由板友提出的檢舉,依現行法需向板主提出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三編二章十五條)。
所以在 PttPolice 提出檢舉,依現行的法規,是要由CP各板板主到該板上推文或回覆
認定有違規,才可以進行開罰,不能由PttPolice板板主進行
認定。
--
你問的「有什麼補救的措施」,我在上段中說明了。不知道合不合你的意。
--
補上三編二章十五條條文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 : 立法是真的從寬嗎?
: : 系統警察算是站規的執行面,
: : 請問這項真的從寬了嗎?
: : 請問現在 二編一章六條(四) 後段形同虛設,
: : 是真的從寬嗎?
: : 如果要讓後段有效力,使法規是從寬的法規,
: : 那是不是應該要有什麼 implementation 出來?
: 你知道還有多少CP是沒被抓的嗎?
: 像是一個我本來偶爾會看的班板
: 【板主:hrs113355】 台大資管101 看板《NTUIM-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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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猜猜這一頁的文章,有幾篇是板上正常文章,幾篇是CP,
: 又有幾篇有被抓到並開罰單的? 答案是標●的兩篇有被開罰
一個班板可否廣告,應依該板板規而定。
且若板主沒有認定說不行,你
也不能因為自己不想看到廣告的一己之私,
而說這些廣告違規,因為認定權者是各板板主!
: : 這是一個人和多個人的不同之處。
: : 一個人去上上下下如此一般,到頭來只有一個人
: : 請朋友來PO等等,需要到兩個人以上,
: : 這兩者之間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 :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找到「現在正在使用電腦的朋友」的
: : 就算拜託他用電腦的時候,幫轉一下,怕忘記又要去確認如此一般,
: : 多個人確實比一個人麻煩許多!
: 不是這樣講,你一個人只能使用一人份的資源
: 十個人就能使用十人份的資源,一個人可以貼四篇十個人就可以貼四十篇
: 多重帳號另當別論(當然沒道理一個人申請十個帳號可以算四十篇)
link 的提議,你意下如何?浪費硬體的資源就一篇文章(您最一開始指出的地理之夜,
約莫在256k以下)。如果把「
不論任何情況(就算板主同意)也只能四篇」改掉,
改成由板主決議,這樣也沒有什麼「一個人能用的資源」的問題了吧。
你所謂資源的概念,是建立在發表這樣的篇數而不會被罰之上。但現在大家要討論的,
就是這個規定啊!
: : 這僅是您個人的寶貴的意見
: : 雖然我或多或少也同意這句話,但請不要擴大假設。
: : 少了板宣,少了很多創意,也大大降低了宣傳所達的效果。
: : 不過我想,上句話的最末應是您所希望的。
: 想法差異太大,所以最後這不予置評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3.251
※ 編輯: herbert570 來自: 140.112.243.251 (05/16 12:16)
※ 編輯: herbert570 來自: 140.112.243.251 (05/16 12:45)
※ 編輯: herbert570 來自: 140.112.243.251 (05/16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