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bert570 (エニシ 縁)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閒聊] 關於CP的問題
時間Mon May 18 00:07:08 2009
其實我很不想用「放大絕」這三個字
仔細看的人,定可以馬上看出
JG,是誰在放大絕!
站方用了「系統技術性的困難」作為回應,代表了,建議者的建議形同虛設。
技術性的困難代表了現實面的問題,很務實沒錯
但也讓我很灰心。
好心的建議被站方看成是在挑戰站方!
站方用了PTT 不是唯一的管道作為回應,代表了,反正還有其他的管道。
※ 引述《MohLih (時間會證明一切)》之銘言:
: ※ 引述《herbert570 (エニシ 縁)》之銘言:
: : 是的,我並非批踢踢系統程式開發者,所以用技術性的困難作為回應,這個主題就可以不
: : 用再談。
: 現在是你在開大絕了嗎?
是你在開大絕!
: 請看清楚我的原文 我並沒有說不用或不要再繼續討論CP的問題 OK?
: : 主要是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來開罰。
: : 所以可以讓使用者更方便的得知有哪些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定了哪些違規嗎?
: 註冊時,每個使用者都會看到的使用者條款中其中一項就有以下文字:
: (完整版本請參考SYSOP)
: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 並
: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章
: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 預設的文章發表綱領
: ▕▔▔▔▔▔▔▔▔▔▔▔▔▔▔▔▔▔▔▔▔
: ▕ ● 文 章 發 表 綱 領 ●
: ▕ 【 四不政策 】
: ▕▕▔▔▔▔▔▔▔▔▔▔▔▔▔▔▔▔▔▔▏
: ▕▕ (1) 避免謾罵、攻擊、灌水等文章。 ▏
: ▕▕ (2) 避免一稿多投、無的放矢。 ▏
: ▕▕ (3)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 ▏
: ▕▕ (4) 禁止發表同內容文章超過5篇。 ▏
: ▕ ▔▔▔▔▔▔▔▔▔▔▔▔▔▔▔▔▔▔
: ▕ 【 三個小建議 】
: ▕▕▔▔▔▔▔▔▔▔▔▔▔▔▔▔▔▔▔▔▏
: ▕▕ (1) 請常到 Announce 瀏覽。 ▏
: ▕▕ (2) 請適度引用文章。 ▏
: ▕▕ (3) 請選擇適當的討論區發表文章。 ▏
: ▕▕ ▏
: ▕ ▔▔▔▔▔▔▔▔▔▔▔▔▔▔▔▔▔▔
: 法律小常識 轉錄文章 請注意智慧財產權 標明[轉錄]並註名文章出處
: 網友為自己的言論負法律責任 版主有刪除違法不適文章的權利
: 還有現在所有新註冊使用者的我的最愛中
: 預設的幾個看板中包括PttNewHand板 中也有站規收錄
: 各小組或各看板有其組規或板規規定何種狀況下屬違規
: 請自行參閱在此不一一詳述
謝謝你的解答,我最近沒有註冊新帳號,所以這我不知道。
: : 試問站方承不承認PTT上的宣傳,相較於其他的宣傳,是相對有效的(這是PTT的優點)?
: 試問你立論依據?PTT上的宣傳有哪些方式 你所謂的其他宣傳又有哪些?
: 相對有效的推論又是從何而來?
: 你如何證明批踢踢上的宣傳是相對有效的?
: 你要怎麼知道大部分使用者看到一堆跟他無關的網宣而產生的厭惡感
: 不會產生反面效應?
: 即便你的推論成立 目前批踢踢並未全面禁止所有宣傳方式不是嗎?
: 所以承認不承認又有什麼意義呢?
就從我使用的經驗來看!
我們的助教在功課板上公告,大家可以馬上得知,也可以用推文即時討論,一個人的回應
可以讓所有人看到,不同於信箱和電話,助教回覆一次就可以回覆全部的問題。
大家也可以在推文中連署,決議課程時段的問題或其他的問題。
另外單就學生會學代會的宣傳而言,每天上PTT的人數具有一定的數量,而且是遠大於每天
進活大的數量。
: : 因非唯一、緊急,所以對於上述項目而言,都不能構成合理化的條件。因此就不用討論?
: 又開大絕啦?
: : 所以助教只好公告在大家都不太會去看的公佈欄上,(不限於助教,含學代等等服務公告)
: 你怎麼知道大家都不會去看公布欄?
會,但是看板的人,隨時不用在公佈欄就可以看到,也可以即時討論
: 你又怎麼知道濫發CP文大家就一定會一篇篇點進去看?
你把公告和濫發CP文混為一談了
: 除了批踢踢外 還有很多其他的宣傳管道吧?
: 比如實體公布欄、系站、網頁、E-mail、紙本通知、手機簡訊、口耳相傳......等
: 族繁不及備載
: 你要怎麼證明其他宣傳方式都是相對無效的?
你所舉的這些,只限於助教的公告,那學生會和學代會為民服務的管道呢?
PTT是相對有效的。
: 還有再說一次 批踢踢目前並沒有禁止全部的宣傳方式 而是有適度的開放 OK?
OK,只有四篇。
: : 只好寄發大家不會每天查看的信箱中。
: 不會每天查看信箱 就會每天上BBS去看濫發的CP文嗎?何以證明之?
你又混為一談了,濫發CP文和其他的公告是不一樣的。
: : 有一個有效的管道,卻不能好好利用。
: : 現行的CP規則對於一篇公告而言,實在不是很友善。
: 你的規劃對於濫發CP者是很友善沒錯 大幅降低了被處罰的風險
: 但對於系統資源、對於不想看到跟他不相關的廣告文的使用者來說
: 很友善嗎?
我對濫發CP者很友善嗎?請証明之。
只會提出個人主觀的「形容」詞,沒有提出舉例和推論,在這點上是沒有必要繼續討論的
我的不友善是建立在,宣傳於板主會同意的看板上,竟然會被檢舉CP,而且開罰。
板主會不會同意,板友會不會同意,站方只以站方的立場直接宣布,
只要五篇以上,在板主沒有發聲的情況下,就一定是不會同意。
: : 我都已經說了,罰則可以再改,違規認定也可以再改。
: : 現行的法規,就我而言,我就知道如何在同一台電腦合法CP 12篇而不會被看板警察、
: : 系統警察開罰。所以是真的有必要要修改。
: : 請板主認定,是個大方向。
: : 我承認我之前的建議有疏失。
: : 但是由板主認定不失為一個好方法。只是不應只限於由板主代轉這種陝隘的認定。
: : 被板主m起來的文章呢?這算不算是板主同意該文在板上發表?
: : 板主事後認可呢?對於五篇的限制而言,這些全部都列在違規之中。
: : 申訴還要看臉色,因為在現行法規中就是一切都罰。
: : 開罰前,看板警察是不是應該自由心證一下,對於某些板警覺得有用的公告被檢舉,
: 以違規CP的認定來說
: 看板警察執行職務不需要自由心證 要有一定的執法依據與準則
: 哪些公告有用不有用 不應該是由看板警察自由心證來認定的
: 大家都來自由心證
: 同樣都被檢舉,一定會有更多人抗議為什麼罰我不罰他?
這項建議直接被一個「職務不需要自由心證」駁回了。
我的自由心證之後,還要有各板板主的覆議啊!
這個建議我覺得不是由你一個站務說不行就不好的建議。所以我再一次提出這個建議。
: : 應先尋問一下被CP板的板主,如果大部分同意該文轉錄,則就不應該開罰。(此項為建議
: : 的新法,不是現行的法規。)相信板警是個明理的人。如此一來,對於惡意CP者的抗議,
: : 也可以有「這些板主群都同意轉錄,故不開罰」這個理由來回應。如果惡意CP者申訴,那
: : 麼就請他們自行提出板主群同意轉錄的證據。
: : 依照MohLih的前提假設,大部分板主不會那麼勤快的清理,那是不是也不會那麼勤快的轉
: : 錄有用的訊息?
: 這很難講 身為一個板主
: 一上站看到有郵差來按鈴的訊息
: 信箱中收到請求代為轉錄的文章
: 多少會看一下判斷是否要處理吧
: 如果板主常常好幾天不上站 自然不會收信也不會清理文章
: 照你的設計 這就成為濫發CP的好時機了
照現行的規矩,板主常常好幾天不上站,自然不會轉信也不會公告
這時候,大家就開始使用違規的手段了。
所以請正視此問題。不論是不是要採用我的建議。
: : 原建議中的罰則可以是「刪除所有相同的文章」也就是不論是誰發的,只要是相同的,就
: : 刪除。但是所開罰單或是停權等等,只有違規的IP及ID受罰,但是對於廣告文本體來說,
: : 它的copy是一概刪除。
: 你的COPY是指轉錄嗎?原文一篇篇連續轉錄有系統警察去偵測開罰
: 可是有不少鑽漏洞的CP並不是單純用轉錄方式
: 改標題 改一點點內文 使用多重帳號發文而非轉錄
: 所以才需要有人檢舉並由看板警察去處理
: 在你的規劃中 系統很難去一一清除掉那些不完全相同的文章
這點太過理想,我承認。
所以可以激發大家去想如何有效的比較
(文字訊息的 Fourier Transform?此為亂猜想)
: : 如此發文者就要很小心的在特定會被接受的看板發文,不然所有的文章都是要被刪除的。
: : ALLPOST為什麼不用連結的方式?如此一來所有的推文、修文、修改標題等等都不會出現在
: : ALLPOST中....
: : 轉錄也可以像ALLPOST一樣另外開一個看板(例ALLCOPY),也用連結的方式。
: : 如此一來在找尋違規上,難度會大大的降低。
: 我只覺得這種方式大大降低的只是CP的難度
只是你的覺得。
: : 而如果不是由板主刪文,而是由板友檢舉的話,也要經過板警的自由心證,決定這篇文章
: : 是否提請各個被CP板的板主同意。
: : 以上我將我的建議修改為此。
: : 第一、以系統功能為由,無可討論,因為這不是我可以幫忙的專業技術。
: : 第二、我們現在就正在討論這個規定,所以提出這句話當然是沒錯的,但不會對討論有任
: : 何的幫助。
: : 換個譬喻即為:你說「要拿到房間裡的東西(發文),就要先打開房門的鎖(法規)」,但我
: : 們在討論的是「房門的鎖的問題」
: 我覺得這個比喻有點不倫不類耶
: 如果真要拿什麼來譬喻的話
: 不如說當你要通過一個路口 你是不是要遵從路口現有的通過方式
: 比如有交警或義警指揮、號誌燈(紅綠燈、閃黃燈、閃紅燈)或行人時相......等
: 但這些方式你都不滿意
: 而你提出的方式是讓使用者在違規後
: (違規者可能會說 我趕時間、我有人命關天很緊急等......的理由
: 所以我不想/不能/不願遵守現有規定 而闖紅燈 違規左轉......等)
: 提高被處罰的難度
: 當然這樣的譬喻也不是很完美
: 畢竟現實生活的各種規則與狀況沒辦法完全類推到批踢踢
我的比喻就是,我們正在討論法條的問題,你卻指出,「要遵守法條...」這句正確的敘述
這只是為自己說出的話增加一句正確的敘述,在我的眼裡看來,這是要誤導閱讀者,讓他
們錯覺你在辯論中(建議流成辯論....)佔有優勢。
: : 非常感謝。但不知是僅第5.,還是4.5.都有?
: 當然是只有第五點
: : 原來如此!造成我許久以來的誤解,在經過討論這麼多次之後,才被解答!
謝謝MohLih站務的回覆,
我想我不會再在這個板上提建議了。
反正提出的建議都被站方駁回,
被站方開大絕。
如果這是「歡迎大家討論問題」的態度。
那我想,
就「歡迎」幾個比較和站方現在執行方法相近的人來「討論」所謂的「問題」就好了。
我這篇文章還是有提建議,
相信不會被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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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