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28a128 (不知書局有沒有賣辣椒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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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建議] 有關冤獄(水桶)賠償或相關配套措施
時間Thu Jun 16 17:26:17 2011
雖然說判決做出了就要水桶是循往例 但我在此建議
1.爾後判決水桶一事,是否能給予個3天~5天讓被水桶者提出申訴,
如被水桶者未提出申訴,則照版主群之原判決水桶;若提出申訴,
則由版主群再行討論,看是維持原判決還是推翻之判決,倘若維持
原判決後回信,而被水桶者決定申訴到小組長那,那等到時小組長
判決下來再處理也還不遲。
2.第一點的考量在於,一般很少有被水桶者申訴至版主而推翻原判決,
而往往被水桶者仍被水桶中,如果仍不服判決會申訴到小組長那,
若小組長判定維持原版主之判決,那當然沒問題;但倘若小組長判定
該判決確有不妥,而導致水桶日數減少或是無罪定讞,被水桶者之
權益該找誰來討?
3.接續第二點,水桶一事攸關版友們之言論自由,倘若小組長之判決
導致水桶日數減少或是無罪定讞,而被水桶者若於等待小組長判決
下來後服刑已滿或是服刑日數超過小組長判決之水桶日數,則這部份
版友損失之權益部分該由誰來賠償?是否應該有個配套措施?
4.相關之配套措施我在此有個建議,若是如同我第一點所述,則並不需要
相關配套措施,因為不會有冤獄之情況產生;倘若仍決定水桶公告發佈
後直接先水桶,那之後若產生冤獄或是服刑日數超過小組長之判決,則
建議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被水桶者若無罪定讞或是等待判決期間超過之後小組長之判決,其
所多服刑之日數,由該判決之版主吸收,亦即該版主判處其所多服
刑日數之水桶。例:某版友因故判處1個月,其不服上訴至小組長
處,而後小組長判決情節未達特別嚴重之地步,應判處7日。而該版
友等待判決期間已服刑14日,則多服刑之7日則由該版主吸收,版主
應自行水桶7日。
(2)被水桶者多服刑之日數,以一天100P幣計算,乘以多服刑之日數,
照上面之例子應賠償其700P幣。
當然上述之配套措施只是提供個建議,可以討論看有什麼可行之配套措施
或是直接依我第一點所建議的去執行,畢竟PTT可以視為一個小型之社會
、國家,而現實中有國賠法,當然我建議之配套措施第二點比較接近現行
社會中冤獄所提出之國賠,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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